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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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当B公司该产品新生产批次完成后,计算 机也立即自动向A公司发送该产品可以供货的提示。
电子代理人的实质
电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 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 易工具。 电子代理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 执行地却是人的意思表示,或根据其意思而 履行合同。
思考:
电子代理人能否代表当事人订立或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未成立。理 由是药房下的订单是购买要约,但药厂没 有承诺。换句话说,药厂没有对销售1000 瓶的要约表示同意。药房辩解认为, Telgo的跟踪号码就是承诺。 但是法院拒绝了这一理由,认为该号 码只是管理信息,并不是清晰的承诺。法 院通过考察以前乐德药厂与柯瑞兴之间的 通讯的条款和环境,强调了其结论,药厂 曾清楚的表明,要约只有在承诺后才有效。
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 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确认收讫与承诺
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 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后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当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 题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
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恒通商贸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 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 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 于是,甲公司开始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 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 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 华康化学用品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 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家用洗涤用品在甲 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

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卖方自动发 出的订单跟踪号码性质的认定。 法院提示,如果Telgo发出的电子跟踪 号码,确实代表承诺,合同就产生了。但 双方并没有对一般的跟踪号码给予定性。 如果用电子商务数据电讯制度关于“收到 告知”的规定来看,该号码只是“收到告 知”的一种具体的形式,它起着保障数据 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 但并不代表卖方对信息的承诺。

该案中卖方乐德药厂是药品生产商,曾 设置了一个计算机订单输入系统(Telgo), 可让客户用电话键远距离下订单。客户可在 其办公室,直接打电话到Telgo,通过按键 下订单。

2003年5月19日买方柯瑞兴药房(药品批发商), 得知20日乐德药厂的DTP疫苗,将从每瓶51 元涨到171元,就立即打电话到Telgo,订购 1000瓶。Telgo通过自动发出订单跟踪号码, 回应了柯瑞兴药房。然而,几天后乐德药厂拒 绝履行订单。因此药房起诉药厂,称对方违约。
要约的撤消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 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 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第1wenku.baidu.com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 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撤回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确认收讫规则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 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 (1) 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 行;




(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 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 (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 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 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 的,视信息为未发送; (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 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 的内容一致; (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 国自己决定。
“电子代理人”问题 电子代理人的含义
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 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 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 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 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应用实例
某大型零售商A公司以计算机管理库存商品。
A公司销售的特定产品(如洗涤剂),是由B公司 供货。其洗涤剂的订单或收单,则通过EDI系统,由 双方公司的计算机自动进行。 就此, A公司与B公司间先签署书面的基本合同, 其中约定:A公司销售的特定产品(如洗涤剂)存货 不足时,经采购负责人决定,计算机就会自动向B公 司下订单。与此相对应,B公司收到该订单后,无需 销售负责人的决定,即由计算机自动接单,成立个别 的买卖合同。
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 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 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 程中,这种撤回可 能吗?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 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到 达时合同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 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承诺的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案例:(美国) 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案
案例分析
案例: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案
案 例

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一案,检讨了电 子信息的收到记录是否能构成合同的承诺表 示。此案是电子合同纠纷案,尽管它不涉及 传真、电子邮件或Internet。当事人所用订 约工具是交互式电话,但其原理是完全一样 的。
要约的法律效力在哪些方面?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 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 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时间
要约的存续时间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 人没有确定,则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合理期限。
一、承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所谓承诺,是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 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 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电子合同 便告成立。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合一个阶段。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 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达到时 间适用以下规定: 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的延迟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 作出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 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 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本案中,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 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 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 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 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 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二)当事人订约能力的认定 1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认定 2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订约能力的认定 二、电子自动交易 (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 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 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 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 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 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 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 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1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 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 2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主要可 以分为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 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 合同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1扩大解释法 2“功能等同”法
什么是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 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 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是承诺?
电子商务法 (第二版)
讲授 吕波 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
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术语 电子合同 电子“代理人” 确认收讫 点击合同 电子错误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 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 2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3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一)一般原理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网络广告 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一)一般原理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什么是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生效要件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
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思考一下
以下例子是否是要约? 我不是太喜欢我现在住的房子,如果有人开价 合理,我一定会把它卖掉。
我打算把我的汽车卖给你,你有兴趣吗?
例(一) 陈先生 :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要约邀请) 张先生 :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块卖给我吗?(要约) 陈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 (承诺) 。
例(二) 陈先生 :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手表以100块卖给你,你买不 买(要约)? 张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承诺)。
合理期限包括: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做出承诺所需要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 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 约;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表现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 取得承诺的资格。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电子合同。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为什么要确 定合同成立 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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