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 航空器的管 辖
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在航航空空器器内内, 机长具有特殊地位,他有权对机组人员与旅客发 布严格的命令和行使管理职权,机长在飞行器内 部则是代表公司和登记国行使权力的。
(四) 航空器的管 辖
航空器飞越他他国国领领空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 辖,应遵守该国法律和规章。
但在公公海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二)航空犯罪的惩罚
1、罪名 公约虽然对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
具体的罪名须靠各国国内法确定。
2、惩罚 公约只是原则规定要“严惩”犯罪,但
如何“严惩”也须靠各国国内法确定。
二、 对航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根据上述公约,以下国家或地区均有管辖权: (一)犯罪地国 (二)航空器登记国 (三)航空器及嫌犯降落地国 (四)航空器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 (五)航空罪犯发现地国(普遍管辖原则) (六)其他国家(普遍管辖原则)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 的机器,气球、飞艇、各种飞机都属于航 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 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国家家航航空空器器”两类。 但这一分类不决定于其所有权而决定于使 用范围。凡不用于民间航运而用于公务、 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都是国家 航空器。
在飞过沿海国的专专属属经经济济区区时,有自由飞越的 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在沿海国大大陆陆架架上上覆覆水水域域的上空,有自由飞越 的权利。
(四) 航空器的管 辖
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和群群岛岛海海道道的上空, 有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但必须“继 续不停,迅速飞过”,不得侵害海峡沿岸国和 群岛国的主权,飞越时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制定的《空中规则》,并受海峡沿岸国入 境条件的约束。
2、功能说
此说主张按飞行器的功能及其作用的范 围来确定界限。认为地面上空是个整体, 无划分两个空间的必要,而应以航天器和 航空器的不同功能来确定其适用不同的法 律制度。
2、功能说
按照此种理论,外层空间活动是指空间物体从发射到返 回地面或在外空消失的全部过程,其间,不论空间物体位于 何处都应适用外层空间法。此说根据飞行器本身的功能来划 分两种法律的适用范围: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则其活动为 航天活动,适用外层空间法,而不受地面国家主权的管辖; 登记为航空器,则受地面国家的主权管辖,适用航空法。
(三)蒙特利尔公约
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2、1988年蒙特利尔补充 议定书
3、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航一空)犯航罪空和犯惩罪罚 (二)航空犯罪的惩罚
(一)航空犯罪
1、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 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 5、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 6、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7、在民航机场暴力伤人; 8、毁损机场上的设备或飞机,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机场安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三) 航空安全
1、《东京公约》1963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2、《海牙公约》1970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3、《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一、地面国的主权 二、航空器的管理制度 三、国际航空运输
一、地面国的主权
地面国对领空享有领空主权
大气层和外层空间无明确的界限。
2、法律定义:尚未达成。
国际上至今尚无权威定义。因此,我 国法学界只能使用借用自然科学的定义: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或大气层)以 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二)界 限
1、空间说
2、功能说
过境权
1、空间说
航空器上飞界限: 30-40 公里
大气层上界:
50——16000
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同人步造轨卫道星高轨度道近地点 3160000-0110
(二) 在其他缔约国飞行
1、民用航空器 依协议飞入、降落 2、国家航空器 特别协议或其他方式许可
(三) 航空器的国 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登记记国国的国籍。
但它只能在一个国家登记,若在两个国家 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但如果要办转移登 记,可在原登记国进行。登记和转移登记应按 照登记地国的法律和规章进行。从事国际航空 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 志。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飞行制度 空中安全 损害赔偿等。
三、 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一般性条约 (二)航空运输条约 (三)航空安全条约
(一)一般性条约
1、《巴黎航空公约》 1919 巴黎。 内容: 已失效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二)立法权 (三)设禁区 (四)内运权
(一)领空资源的独占权
外国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飞入。无无害通过权。
1、对非法飞入者可采取措施: 军用航空器:武力行动; 民用航空器:不得动武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三国)际损航害空赔运偿输
(一)概念 (二)过境
(一)概念
航空器跨国运送客、货、邮。
(2)过境
1、非航班飞行:自由过境:无需获准。(芝)
2、航班飞行 : 须许可.
(芝)
自由过境: 五大自由(国际航空过境协议) 两项自由(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但签字国太少。 过境自由以大量双边航空运输协议解决。
(二)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东京公约》 可但无强制引渡义务
《海牙公约》
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 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下)空间法
第四节 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第六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四节 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 二、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
(一二)概界 念限 (三)法律地 位
(一)概 念
1、自然科学的定义
2、法律定义
1、自然科学的定义
大气层外的整个空间
大气分为5层: ①对流层 (海平面至10公里); ②平流层 (同温层10~40公里); ③中间层 (外平流层40~80公里千米); ④热成层 (电离层,80~370公里); ⑤外大气层 (逸散层,370公里千米)
此说起码不准确:过境并非自由,而应: 有必要;无害。
(三)法律地 位
1、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2、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 3、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
国家谋福利和利益。
二、外层空间法
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法律 关系的法律。
外空法基本为条约渊源
(一)5个条约 (二)3个宣言 (三)3个原则
(三)损害赔偿
1、对旅客身体、行李、货物 过失责任制 —— 无过失责任制 《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2、对地面、水面第三者 经营人赔偿 (罗马公约)
第四节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二一、航国空际犯航罪 空和 安惩 全罚 的国 际条约 三、对航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四、引渡和起诉
(一)东京公约
一1、(96二国3 )际海航牙空公安全的国 际约条1约970
1.《《外外层层空空间间条条约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 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
2.《营《救营协救议协》议》 《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 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3.《《国国际际责责任任公公约约》》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4.《登《记登公记约公》约》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二)法律地 位
1、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1、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空: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它以 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 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地面国家有权保留领空内的国内 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 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 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一) 航空器的概念 (二) 在其他缔约国飞行 (三二)、航航空空器器的的管国理籍制度 (四) 航空器的管辖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 内容: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中国已加入、且为理事国。
(二)航空运 输
1、《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 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3、《国际航空运输协议》 参加国少 4、《国际航班过境协议》 5、 《蒙特利尔公约》1995年
(二)3个宣言
《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1982)
《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1986)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1992)
(三)3个原则
第五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 原则 二、 制度
一、 原则
(一)共同利益的原则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四)和平利用原则 (五)援救航天员的原则 (六)国家责任原则 (七)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八)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九)国际合作原则
第六章 Biblioteka Baidu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三、航空法的 条约体系
1、空间论
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空气空间和
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 (航空法和空间(法1))航适空用器的上范飞围界。限: 30------40 公里
5.《月《球月协球定协》定》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一)5个条约
《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 (1963)
《关于开展控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 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1996)
《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 (1999)
(一)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 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 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 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 私利利用外空。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所有国家不论 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 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 租利用外层空间。
这种理论非常巧妙地避开了关于外空定界的困难和争吵, 又能解决不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务实。至今有关 外空的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功能说
按飞行器功能确定其所使用的法律: 航天器——外空法; 航空器——航空法借以避开界限问题。
目前,大多数外空条约的制定皆以功能说出发的。
过境权
航天器的发射、回收可能过境他国领空, 侵犯领空?目前法律无规定,或认为:过境 自由已是国际惯例,并被国际法默认成为国 际习惯。
三、 引渡和起诉
(一)将航空犯罪列为可引渡罪行 (二)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一)将航空犯罪列为可引渡罪行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规定: 1、航空犯罪可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在缔约国之间
现有或将有的引渡条约之中; 2、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可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作为
请求引渡的法律根据。
此规定突破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束缚。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有权拒绝 他国航空器的通过。
(1)有限领空论、无限领空论
(2)领空主权论、空气空间自由论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2)大气层上界:
50——1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4)同步轨道高度
3600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