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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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
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4〕3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工业企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提高效益,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并广泛征求各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对照“办法”要求,提前做好有关准备、衔接工作,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1、《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江苏省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产品)的达产达效,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的结构优化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的目的,是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投入,加强改造,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优化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增进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市(县)级财政1∶1配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县可根据财政状况自主决定配套比例),用于鼓励企业新增长点项目达产达效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长资金”)。

第四条安排增长资金应当遵循便民、公开、效益的原则。

安排的条件、程序应当简便、公开,原则透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资金安排数量与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新增产出挂钩,扩大产出效果。

第五条申报和使用增长资金应当恪守诚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增长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列入省级新增长点监控名单;
(二)项目(产品)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产销率不低于95%,销售利税率不低于6%,当年能够达产达效;
(三)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发展前景广阔,对当地工业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产、销指标必须比上年度有明显增长,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15%,利税增幅不低于10%。

第七条重点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现价产值和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实现利税总额保持同步增长;
(二)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巨大,带动作用强。

第三章安排原则
第八条坚持将增长资金的安排与项目(产品)的达产、企业的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增量项目(产品)的达产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地区的发展。

第九条坚持按贡献分配和对苏北地区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共同发展的战略,增长资金的分配既要体现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对全省的增量贡献份额,又要体现对苏北地区的倾斜。

对苏北地区增长资金安排的比重适当提高,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安排的条件适当放宽,逐步加大对苏北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十条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

为提高增长资金的使用效果,每期资金的安排严格申报条件,数量实行相对集中。

每户企业安排增长资金不超过其上年税金的60%,重点安排企业根据其增长点项目新增税收实绩,每户安排资金数量不少于25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增长资金。

申请企业应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长资金申请报告;
(二)增长资金申请表;
(三)新增长点项目(产品)达产达效工作方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地区或部门的申请报告、配套资金的承诺书以及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原则和要求联合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配套安排的资金计划随省计划一并下达有关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目标管理。

凡获得省级增长资金计划的企业,要按最终确定的产出目标与各市或省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目标层层分解,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新增长点产出及企业增长目标的完成。

第十四条及时上报信息。

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的运行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

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和省有关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后20日内将上季度本地区(部门)相关企业的运行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年底,各市、省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及时上报年度新增长点培育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

为提高增长资金的作用效果,省、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通报、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促进新增长点培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第六章考核与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每年9月份,对个别新增产出目标无法完成的企业,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各市及省有关部门可进行调整。

省级及地方配套资金安排计划相应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将根据相关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产出目标完成的进度情况和各市及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部分产出效果显著、全年目标可确保完成的企业提前拨付省级增长资金。

第十八条获得省级增长资金计划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新增长点项目相关指标需要单独列出,下同)和新增长点达产达效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出效果进行审查和和确认,并于次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部门的新增长点达产达效工作总结,对有关企业产出效果的审核确认意见,相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连同配套资金落实证明,集中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终资金安排意见,并由省财政厅将省级增长资金下拨各地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

对不能完成产出目标或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减少或者不予安排增长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应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相应建立市级工业增长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增效扶持资金的目的,是引导和促进少数企业通过加快改革、改组、改造的步伐,增强活力、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增进效益,实现增长与增效的统一,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增效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市(县)级财政1∶1配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县可根据财力状况自主决定配套比例),用于扶持当年能够实现大幅度增盈或减亏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效资金”)。

第四条安排增效资金应当遵循便民、公开、效益的原则。

安排的条件、程序应当简便、公开,原则透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资金安排数量与企业新增利税挂钩,突出增效成果。

第五条申报和使用增效资金应当恪守诚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增效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广阔;
(二)基础管理工作扎实,经营者素质较高,信誉良好,创新工卓有成效;
(三)已经制订了明确的增效方案;
(四)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当年利税增幅不低于15%,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

第七条重点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利税总额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现价产值和销售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二)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水平国内同行业领先,市场潜力巨大;
(三)对当地职工就业贡献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地方传统特色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章安排原则
第八条坚持按贡献分配和相对集中的原则。

每期扶资金的安排严格申报条件,突出贡献效果,实行相对集中。

每户企业安排省级增效资金数额不超过企业上年税金的60%,重点企业根据税收实绩每户安排金额不少于20万元。

第九条坚持对苏北地区倾斜的原则。

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共同发展的战略,逐步加大对苏北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条件适当放宽,安排金额实行倾斜。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增效资金。

申请企业应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增效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江苏省增效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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