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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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X〕762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X〕53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各市(州)政府责任,确保完成“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X市、X市、X州、X州、X政府。
(二)考核内容: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考核方式,满分为100分。其中,设置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指标,满分40分;
设置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60分(具体考核指标设置及打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分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考核程序
各市(州)政府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X〕53号)和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合理分解目标任务,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备案。
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包括自查报告和自查打分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
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市(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目标考核办依照《X省各地区、省政府各部门实施“四个发展”年度绩效考核办法》《X省州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作为对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市(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市(州)政府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依照《X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X办发〔X〕8号)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州)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市(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节能贡献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