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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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申报指南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13-04-25 10:36:14浏览:1525次

一、申请时间。申请在我省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中方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15日或9月1日至15日期间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材料。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两次。

二、申报独立设置或非独立法人的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经办。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独立或非独立设置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办。

三、省教育厅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会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分别在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前提出审批(核)意见或告知受理情况。审批(核)工作主要围绕以下方面提出意见:

1.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各项条款的情况,重点审查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情况;

2.促进我省社会及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和学科专业设置均衡发展的情况;

3.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和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情况;

4.申请材料规范、完备情况。

四、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请示文件。市、县(市、区)教育局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需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隶属关系行文上报。申请设立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出具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按顺序列出附件目录。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一份原件)。申请项目要按不同专业分别填写表格。合作专业必须在本校已设置,专业名称应与专业目录上公布的名称相一致,在专业名称后可加注专业方向(外方专业方向名称)。表格中“教育教学”一栏是核心内容,要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安排(注明外方授课课程)、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并论证举办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两个文本,一份原件)。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4.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论证材料,如是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如颁发外方证书或文凭,需提供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及中文翻译件。

6.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1/3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1/3以上)。

7. 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请递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批文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

8.申请本科及本科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单一专业分别制作完整的申请材料。

10.申请本科及本科以上项目和机构同时提供下列文件的电子文档(项目应当按照单一专业申请分别提供WORD文档):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表》;

(2)合作办学协议(须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请同时提供);

(3)教育教学情况(包括详细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学制、选用教材、教师配备、招生考核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4)有助于专家评议的其它材料。

11. 如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需加附:

(1)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内容、范围、形式和规模;办学各方的投入方式、数量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程序、职责、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学校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

(2)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须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及mdb电子文档和Word文档一份),使用A4纸,其中一份须为原件(请不要进行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所有递交材料均不退还,请单位自行留原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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