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闫勇:北京高院行政审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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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从 06 年至 今,共出五期,涉及 81 个问题,其分为五类问题,一类是 审查和裁判方法问题;二类是涉及法律条文或理解适用问

题;第三类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问题;第四类是原被告主体 资格问题;第五类是非诉讼行政执行问题。

、审查和裁判方法问题:

1)评估报告期限问题

拆迁案件多对货币补偿不满,补偿依据是评估报告,而法院 主要是审查评估报告有无重大违法,程序是否正当,送达给 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是否保证,评估单位和人员 有无资质和资格,评估报告的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超过 期限,裁决机关还依据报告裁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拆迁规模大,时 间长,可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续证,相关部门应每年公布一次 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依据,据此评 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如果评估报告中写和拆迁的许可证

致,就可能超过一年的有效期。 因拆迁许可证办理了续

证, 且评估报告表明期限与拆迁许可证期限一致,在续证期间进

行裁决,如果还用续证前的评估报告,属于超过期限,属于 认定事实不清,定案的主要证据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或违 法。

2)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行政机关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 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闫勇 :北京高院行政审判指导意见 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闫勇 :北京高院行政审判指导意

迁问题。

解答二的第十二答复说,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房屋安置的,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果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拆迁安置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对此最高法院05 年给重庆高院答复,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被征地农民仍享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参照城市拆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安置补偿。商用房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城镇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区别,前者拆迁不存在停产停业补偿问题。

3)解答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主

管机关对补偿作了裁决,法院也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作了裁判,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又就项目的立项批准,拆迁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证照提起诉讼,高院解答认为裁定驳回起诉。用地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应在拆迁许可证之前就已具备,法院在审理拆迁补偿裁决时,对拆迁的合法性应一并审查。如果拆迁不合法,应撤销行政机关有关补偿裁决。

4)解答二涉及到出租房屋用于经营,非住宅房屋的承租

人能不能就拆迁补偿进行裁决?高院解答认为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就停产、停业损失申请裁决的,房管部门应予裁决。但非住宅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权利。

承租住宅房屋经营的,拆迁时承租人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要求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不予裁决,当事人起诉,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裁决。诉权的保护,能否支持补偿是另一回事。

5)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和私房买卖等转移登记。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

办理更名手续。实践中两个“家庭成员”理解争议较大。第

个“家庭成员”前面有三个定语,后一个家庭成员”没有定语。一种意见认为,所有家庭成员均可提异议,另种认为,有权提异议的应是具有承租资格的家庭成员。高院认为应尊重合同第七条,合同是行政机关定的,应尊重行政机关的理解。2004 年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崇文区法院的答复,其他家庭成员指的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家庭成员,言外之意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必须是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家庭成员。这种案件的被告是区县政府,法院应用裁定,

作资格审查,不审查实体。

共居两年以上的问题。高院咨询了市住建委,住建委认为,两年应从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之日起往前推两年。如果两年不在这儿住也不算。

最高法院要对房屋登记的法律问题作司法解释,但在没出台前,在北京如果公房经过多次转让,如提出异议起诉要求撤销登记,法院的原则是,应对最后一手的产权提起诉讼,但其他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发现第一手过程中签字是假的,事实基础不存在,目前是一撤到底。这涉及行政审判要不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北方法院多认为这是民事考虑的问题,行政只考虑行政行为的问题,但南方法院多认为要保护善意人。

6)城乡规划法赋予乡镇政府拆除违建的权利,相对人对

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权利,但没有规定拆除程序,法院在审查乡镇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时按什么程序审查?高院的解答是,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对限期

拆除程序来进行合法性审查。正当程序原则内容,可参照04

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第条,第

五条提到程序正当,并对正当程序的含义做了解释。不送达、不制作笔录、不通知当事人到场,房屋内物品不清点,没有登记记录等等均为程序不正当。一是不送达,环保监测报告,

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不送达就违反了公正程序,法院应予撤销;另外,送达不规范,特别是委托送达,没有送达回证。二是不按期作出行为或超期不予答复,缩短当事人行为的期限,延长自己行为的期限,也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三是不告知或错误告知当事人权利,如不告知诉权或告知不明确。一般做法,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起诉期限,如长于法定期限,就按告知的期限,如短于法定期限,按法定。如告知复议前置错误,或告知起诉或复议的机关错误,最高法院认为,这些都应认定为时效中断的原因。行政机关的错误,造成的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四是作出行政行为适用的程序错误,最高法院对新疆高院的答复,较大数额财产的没收处罚,如没有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听证,或没有听证

的,应认定为处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较大数额的标余以地方省级政府规定为准。

准,被告是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部委规定为准,其正当程序原则,包括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如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关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利的影响,必须让相对人加到程序中。比如复议过程中应通知另一方参加。

6)解答四关于城乡规划法第65 条,对违法建设处理谈到法律适用的一个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程序新,实体从旧,还有一个从旧兼从轻)。

2、与履职与职权有关的问题

解答三认为,公安机关认为涉及民事问题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经审查对于违法事实成立治安案件,应当判决公

安机关履职。治安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期限30 天,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 天,公安部对该问题作出解答,即鉴定时间及逃跑时间不计算在内。与民事争议无关的财物,争议相对人无权扣押,扣押了就违反治安处罚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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