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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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科学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抗风险能力,保障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安全、高效、有序、畅通运行,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突发事件是指在公路(长江桥隧)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交通堵塞、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雨、风、雾、雪、洪水等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

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48小时以上。

重大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较大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一般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下。

注: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基数,“以下”不含本基数(下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公路、长江桥隧(不含南京长江大桥)的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对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Ⅰ、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重要支撑。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始终坚持把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进入应急。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

(5)科学施救、合理避险

发挥专业队伍的救灾作用;沉着冷静,果断快速,合理避险,服从指挥,有序疏散,科学施救。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借助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

设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最大限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市卫生局局长等。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外事办、武警南京市支队、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市国资委、市交通集团、区(县)人民政府、干线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南京供电公司、市通信运营公司、公路沿线杆管线产权单位、保险公司等,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必要时请示上级应急机构应急增援;统一规划、调配应急经费的使用,以及应急运输运力资源等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

2.2.3 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路(长江桥隧)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应急工作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分为九个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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