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范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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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解读:本条要紧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

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那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

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能够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要紧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方法进行税款征收;如依照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

工业生产 1.5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

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

1 个人房屋出租

美容美发、

沐足、桑拿浴 3.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

娱乐业 3.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巡游场所、举办各种体育竞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交通运输 1.5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 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

销售不动产 2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其他行业 2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条例: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解读:本条要紧解释了什么是居民企业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与个人所得税中的对境内有住宅、无住宅的个人分不情况征税有些类似;推断一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一要看是否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二是假如不在中国境内注册,假如事实上际治理机构(有效的治理中心、操纵治理中心、董事会场所)。在中国境内,也

应看作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差不多核心,确实是它在外国依照法律制设立的,而它的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一种情况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如外国代表处、办事处,一种情况不设立机构如一些外国人在中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利润、转让资产等等。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实际治理机构要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二是要研究具备实际治理机构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物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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