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为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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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公司(或非公司企业)申请将位于长沙县镇(街道)社区/路/村组(小区)号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申请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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