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空间正义_让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_钱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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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实现内涵提升

城市体系的灵魂在于资源配置的整体性与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长三角地区的每个城市都应该根据自己在整个城市体系中的地位,承担起承上启下的使命,对上要主动接受上层次城市的辐射,对下应主动带动下层次城市,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长三角内部的分工协作关系,要放在全国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去考虑,突破传统的分工协作模式,全区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全国和全球的分工协作,不再片面强调区域内部不同城市在产业之间的分工,而应该深化到产业内部的分工,集中生产少数几种产品,形成区域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全区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三)长三角地区要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构建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相对于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而言,长三角地区的制度等软件建设严重滞后。从20世纪80年代的上海经济协作区,到90年代的15(16)城市市长联席会,再到三省市省(市)长联席会,至今尚未建立起一个对所有城市有足够约束力的合作机制,由此就出现了各城市各行其是、恶性竞争的尴尬局面。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合作共赢、利益均沾、成果共享原则,构建中央组织、地方配合、上下贯通、平等参与的新机制。作为一种推动区域合作的制度创新,国家发改委尝试编制了我国第一份区域发展规划———长三角地区“十一五”规划,提出地区经济空间结构的总体布局为“一核六带”④,意在协调各城市之间的关系,整合区域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对此,各城市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和实施。

 ①对于该问题更进一步的分析,可参阅夏永祥等《西部大开发

战略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中国商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49页。

 ②倪鹏飞主编:《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第1~23页;郁鸿胜:《2006年度长三角区域城市综合竞争力排行榜(节录)》,《文汇报》2006年11月10日;夏永祥等:《谁比谁更强:长三角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种排名》,《人民日报》2003年9月3日。

 ③顾雷明:《苏皖两省签署区域交通合作协议》,《新华日报》

2006年12月19日。

 ④徐寿松等:《长三角规划送审稿基本完成》,《文汇报》2006年

11月22日。

作者简介:夏永祥,1955年生,苏州大学中国农村城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苏南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战磊〕

走向空间正义:让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

钱振明

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空间的生产应当符合空间的正义。中国的城市化,存在着以牺牲和剥夺某些地区的利益和某些社会成员的权利为代价,导致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行业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愈益加大的失误,从而使城乡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秩序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失去了基础,因而是一种侵害“空间正义原则”的空间生产。中国需要走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新城市化道路,让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符合空间正义的新城市化,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基础。

空间的生产与空间正义

空间不是抽象的,它是特定的场所,“是行为的场所,也是行为的基础”①,它在任何形式的公共生活中都极为重要,在任何的权力运作中都至为关键。为了生活,我们必须创造空间;为了改变生活,我们必须改造空间。事实上,正如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所强调的,空间在被加以认识之前就已经存在,在可以被解读之前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农村城镇化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政策与农民的`非农化'政策研究”(项目号:04JJ DZH0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就已经生产出来。人们消费空间的同时,又生产空间。换言之,空间不仅仅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建筑环境,可以被消费,是消费的对象,也是生产的对象,它有使用价值,并能创造剩余价值。“空间的生产”,是列斐伏尔为发展马克思主义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在马克思那里,生产主要指的是物质生产,而空间通常被当作物质生产的器皿和媒介。②列斐伏尔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忽略了生产的一个物质方面:商品世界既存在于时间之中,也存在于空间之中。人类的生产活动,不仅生产空间内部的事物,而且生产空间本身。空间的生产就是空间本身的生产。“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会生产出自身的空间。”③社会空间包含着生产关系和再生产关系,并赋予这些关系以合适的场所。因此,我们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把空间当作是僵死的、刻板的、非辩证的和静止的东西,而必须关注空间的生产。而当我们关注空间的生产过程,而不是空间自身或空间内部的事物的时候,我们发现空间已成为生产剩余价值的中介和手段,资本逐利的对象,各种利益争夺的焦点。由社会生产的空间是一种人造的结构,“并不是排除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学之外的一个科学客体;它始终具有政治性和战略性……它是实际上充溢着各种意识形态的产物”④。现代社会是通过空间来统治和管理社会的。空间是权力运作的基础,权力是借助空间的物理性质来发挥作用的。监狱就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统治空间。城市的各种建筑实际上都暗含了统治者的统治目标。因此,空间生产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

既然存在着一种空间的政治,那么空间的生产如同任何商品生产一样,不能仅仅考虑其经济的合理性即效率,而必须考虑其伦理的正当性即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⑤在罗尔斯看来,一种制度,无论多么有效和有序,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是不可侵犯的,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也不能逾越。既不能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也不能为了许多人享受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空间的正义是空间生产的价值轴心。正义即公平,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如果空间的各种资源能够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那就是正义的。因此,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⑥本来,人与其行为空间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改造自然成为可能之后,自然界的空间差异显得无足轻重,而劳动分工使社会内部的差异得到了强化。因此,人与空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主要的不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这样,空间正义主要的不是规定人与空间之间关系的正义,而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准则,它的核心是使空间资源能够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使每个人得其应得的东西。

城市化是最典型的空间生产现象。如果作为空间生产的城市化,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剥夺一部分人的权利,使城市化的增益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公平地分享,整个城市化的过程中没有实现每个人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因而是必须加以改变的。

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化,强调所有人,无论男女老幼,均不得被剥夺取得城市生活必要条件的权利,可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增益,能够公平地占有通过生产而扩大了的生存空间,主要是社会空间,包括适当的住房,清洁的环境,必要的保健,教育和营养,合适的就业,公共安全。然而,今天的城市化却产生和强化着社会排斥,使穷人、妇女、外地人以及其他边缘化群体得不到城市生活的惠益。例如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女大学生就业难是其典型表现;外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并不享受与本地下岗工人同等的待遇,下岗工人有免费培训,可以走再就业的所谓“绿色通道”,而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只能自谋出路;好不容易在城市找到一份工作的农民,因为是农民身份、是临时工,与具有城市居民身份的所谓固定工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福利保障。由此引起的行业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城市贫困,使社会和谐失去了必要的基础。

追求空间正义并不是追求所有社会成员的财富、地位的等同,不是实行平等主义,更不是平均主义。片面的平均化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是对每个人能力和贡献的差别的否定。正义要承认差别,它在使人得其应得的东西的同时,也使人不得其不应得的东西。空间的正义要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公平地获得空间资源、均等地占有生活空间的权利。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前提。

新城市化:符合空间正义的城市化

符合空间正义的城市化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城市化的新城市化。新城市化是一种能够使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的城市化,它不是部分人,更不是只是当代人、城里人、富人、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得到扩张的城市化,而是整个人类,是所有人,特别是后代人、农村人、穷人都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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