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停产、半停产和恢复生产安全处置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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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停产(用)、半停产(用)和恢复生产安全处置及管理规定

按照豫安监管三〔2011〕42号文和《河南省2011年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公司停产、半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处置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公司每年按计划停车检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2011年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文件要求,坚持生产装置停产(用)、半停产(用)的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停产(复产)化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确保在达到安全的条件下停产(复产),进一步做好安全处置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工歇业或施工检修必须制定停工和复工方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按规定擅自停车、开车的,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论处。

对停产时间超过1年、属于高危险工艺且生产规模较大以上的公司,要确保安全恢复生产,必要时在复产前开展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复产安全状况评审。

二、严格化工装置停车制度,落实化工装置停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开展安全停车大检查,加强管理,强化防范意识和现场管理,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员工操作、安全设备设施、工艺管线、阀门、安全附件、电气仪表及原材物料等项目的全面巡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解决,落实安全措施。

凡停产公司,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洗,做好保养,关闭电源,挂上警示牌;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严加防范、健全

值班制度;各班组(机台)完成停产各项善后工作后,公司各相关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负责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复查,确认合格,公司有关人员方可关闭车间,离开现场。

三、加强停产期间安全生产管理。

停产期间,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采取和落实以下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1.严格库存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库存的化工原料、中间体和产品,并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清空设备、管道内的物料,防止泄露。夏季针对防晒、防高温、通风等要求,做好现场防护和处置工作;冬季针对防冻问题,做好高凝点、高含水率介质管道的巡检工作。公司需要长期停产停业的,要妥善处置库存化工品,尽量降低化工品储量,力争做到生产场所零库存。

2.认真做好化工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对生产储存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实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做好化工库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断。

3.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相关管理制度。在维修和施工过程中,加强动火、进罐等特种作业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落实风险分析、置换、气体分析等安全措施。

4.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要组织本企业及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落实“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工作。

5.充分利用停产的时间,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快自动化改造进程,

6.严格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门卫值班制度,严格控制开停车期间现场人数,落实化工库区监控和巡回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7.做好节日领导值班、巡查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

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以及复工装置开车时安全要点等的再培训、再教育。充分利用停产(复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程的培训和考核。

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更新知识结构,及时修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制度和规定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四、停产企业重新恢复生产时,应遵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1.做好“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凡停产3个月或3个月以上,在恢复生产之前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复工的安全教育(包括因各种假期或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3个月和3个月以上的职工)。

2.恢复生产前应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环保安全处复查合格签字同意开工后方可进行生产;环保安全处应将复查情况及时以书面报主管部门备案。

3.对所招收的工人(含临时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调换工种的职工应接受新工种安全生产教育,熟悉掌握所在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后才可上岗。

4.严格化工装置开车制度,落实化工装置开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5.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严禁强行开车。

6.落实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等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加强职工岗位应急演练。

7.凡设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制新产品”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和可靠的安全操作技术措施,由生产、使用单位对从事该作业的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模拟实际操作培训后,严格执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制新产品试生产的有关规定,具备是生产条件,并经各个主管部门确认和主管副总签字后,方可正式试车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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