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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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特点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的也日益紧密,知识产权日益商品化。特别是20世纪的两大革命性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其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利用,使得与之相关的产业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使用这些技术的产业诸如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电信、互联、娱乐、保健、化学、食品和农业等,都成为与这些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开发者、持有者和使用者。对于这些产业而言,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无形资产。通过开发、应用并且依靠知识产权从其产品和服务中获得利益,并且防止他人的“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据世界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国内的出口比重份额不断增加,例如美国1970年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出口比重为%,到1993年就提高为%,日本1970年为%,到 1993年则达到%.(注:转引自UNCTAD/ICTSD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Policy Disussion Paper,Preliminary Draft,,20XX.)目前,不仅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项目,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许可和转让的商业对象,例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秘密、外观设计、版权、商标权和特许经营等。据统计,美国仅出口技术所收取的提成费和许可费在1995年就达到270亿美元左右,而同时期的进口只有63亿美元。(注:转引自UNCTAD/ICTSD Capacity Building Proje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Policy Disussion Paper,Preliminary Draft,,20XX.)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日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二)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

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络传输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地讨论;(三)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在当今全球化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而且发达国家还在寻求进一步提高保护标准。一方面,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注重现有标准的实施并对现有标准作出有利于它们的解释,它们通过频频发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保持与TRIPS协议的一致。另一方面,在WTO 体制外,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不断通过双边条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XX年美国和约旦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该协定要求约旦允许对商业方法和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这已经超越了TRIPS协议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此外,美国和欧盟还继续以降低或撤消贸易优惠相威胁,对那些它们视为未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它们接受美国或者欧盟式的最高保护标准。

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与其他权利领域发生关系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对国际和国内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使得世界各国日益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创制和实施。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影响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开始考虑更多的权利客体和保护内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力争将自己所拥有的优势知识产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仅如此,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全球整体利益如全球的和平与安全、共同的生存环境、全球经济文化的发展、全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等,都使得知识产权私人权利范围的扩张化日益与人类的普遍利益尤其是发展权利、环境权利和生态权利发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这里也突显出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

知识产权和基本人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在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人权和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所探讨的热点是人权标准和TRIPS实施之间的冲突。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了专家会议,讨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20XX年8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就“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案,指出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现实存在的或可能的冲突”包括:(1)妨碍使用知识产权制度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2)植物种植者对植物新品种享有权利的后果,以及对遗传改良生物授予专利给对食品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带来的影响;(3)“生物海盗

(biopiracy)行为,即跨国公司掠夺社区尤其是土著社区对其自有的遗传和自然资源以及文化遗产的控制;(4)对获得专利药品的限制以及对享有健康权的冲击。该解决方案要求WTO全面考虑其成员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强调应对土著居民的传统知识和文化价值给予充分的保护,关注对土著居民遗产的保护。该解决方案并未指出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是相冲突的。20XX年8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就知识产权与人权、以及TRIPS协议对人权的冲击做了报告,并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在WTO中寻求观察员的位置,以监督对TRIPS协议的审查。

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指出“由于TRIPS协议的实施并未充分地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不可分割性,包括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健康权、食品权、自决权,因此TRIPS协议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注: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Human Rights,Sub-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Fifty-second session,agenda item 4,E///20XX/7,adopted 17 August 20XX.)这些冲突体现为TRIPS协议使得国家越来越难以制定可满足其国内经济发展以及人权和环境保护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政策,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寻求的创造者的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已经倾斜于满足狭隘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使得文化遗产、传统生物和生态知识日益私有化但利益分享却极度不平衡。适合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并无优势,因为发达国家持有世界注册专利的绝大多数这一事实使得欠发达国家增加了发展成本。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朝着保护经济利益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这损害了保护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和公共利益以及南方国家的经济发展,此外在国际层面欠缺民主化地参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是人权社会面临的一大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规定与科学和技术发展相关的无形财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很少涉及知识产权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例如,TRIPS 协议本身并未明文涉及人权,但第7条和第8条原则规定应在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保双方都能从中获益,并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同样,人权条约也未就知识产权对人权的实现例如健康权所带来的影响作出规定。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属性上来看,知识产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人权则属于“天赋的”自然权利。笔者认为问题并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有什么冲突,而在于知识产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对人权造成损害,两种权利形成冲突时,何者应居于优先。大部分的WTO成员既是TRIPS协议的缔约方,同时也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方,根据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际法原则,WTO成员不能为了实施WTO协定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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