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选派科技副县长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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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印发《关于选派科技副县长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5日)
伊犁州党委组织部、科委、人事局,各地、州、市、县(市)党委组织部、科委、人事局(处),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大专院校、人事团体政治(组织)处,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关于选派科技副县长的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关于选派科技副县长的试行办法
选派科技副县长,对加强县一级科技工作的领导,促成城乡经济联合,推动科技进入经济,发展农牧区生产,培养锻炼干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选派范围
担任科技副县长的人选,从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营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的在职干部中挑选,也可以从各地州的在职干部中挑选,到迫切需要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当地经济跨上新的台阶,或迫切需要依靠科学技术,脱贫致富,改变落后面貌的县(市)任职。
二、人选条件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勇于改革,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愿为发展农牧区经济作出贡献。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科级以上行政职务,年龄一般在五十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一定组织能力、政策水平、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工作作风扎实。
三、科技副县长的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的科技工作,参与全县经济、技术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重点抓好和配合抓好全县科技事业的发展规划;引进技术和人才,开发当地资源,发展乡镇企业和农牧业生产;传播技术、经济信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技术成果向农牧区转移;参与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科学决策,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健全农牧区技术服务体系,帮助培养一批乡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促使选派单位与所在县(市)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四、有关待遇
(一)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一切待遇不变。
现行工资低于任职职务工资的差额部分,和按财政部[85]财文字613号文件规定享受的补助费、差旅费,以及在任职地的浮动工资由所在县(市)负责发给。
(二)其他优惠待遇由所在县(市)自行决定。
五、选派单位的责任
(一)选派单位要经常掌握派出的科技副县长的思想、工作情况,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认真地考核,并将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选派单位要作科技副县长的后盾,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在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主动给派去的县(市)以支援与合作。
(三)对科技副县长的家庭生活、住房分配等要予以关心和照顾,解除其后顾之忧。
六、选派程序
选派科技副县长应按照自愿报名,单位推荐,选点定向,接受单位考核,双方签定合同的原则进行,也可以由地、县(市)公开招聘或直接提名。
各地、州、县(市)应提前申报需求科技副县长的数目、人选条件,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会同组织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研究提出一批任职人选名单,推荐给地、州、县(市)审核。
各地、州、县(市)接到推荐名单后,可直接与选派单位、个人洽谈,对被选派人进行考核,初步确定担任科技副县长的人选后,经地州党委批准,然后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凡已任命的科技副县长,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七、其他管理工作
(一)科技副县长不占县(市)领导职数和单位编制,下派时带组织关系和介绍信,其他关系一律不转。
(二)被选派的科技副县长所在单位应与派去县(市)签定合同或协议,明确任职目标、任职期限、合作项目、互惠条件等有关事宜。
(三)各地、州党委组织部应把科技副县长列入同级干部的管理范围,经常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协调同级干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强指导,帮助解决组织管理中有关问题。
(四)县(市)要积极为科技副县长的工作创造条件,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抓好科技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关心照顾科技副县长的生活,妥善解决他们的困难。
(五)科技副县长一般任期3年左右。
(六)科技副县长任职期间,仍算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有重大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向自治区申报,给予重奖。
八、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