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总体框架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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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总体框架协议范本

甲方: XXXXXXXXXXXXXX

乙方: 上海惠普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以及随附的所有附件组成,全部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时以《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为准。

双方确认他们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甲方和乙方本着“互信、合作、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基于本协议及其后的任何修改、补充(以下合称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标准销售合同的标准条款与条件(见附件一: 标准条款与条件)以惠普直销模式与乙方长期合作,即以最终用户之身份按惠普直销模式向乙方直接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2. 乙方将给予甲方低于一般市场价的大客户优惠特价,此价格不为每个订单的具体采购量限制。双方将定期进行更新,以保证价格的市场竞争力。并在每月初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惠普产品的优惠报

价及产品走势信息。今后,在甲方的定货过程中,每次采购的订单价格均将以甲方从乙方收到的最新优惠报价为准,签订每次订单。

3. 本协议不禁止甲方通过其他销售渠道或依据与乙方的其他

合同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惠普产品,并且甲方同意其通过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获得惠普产品而签订的各商务合同之间是各自独立、不能互相比较的。

4. 甲方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仅供其内部使用并非以转售为目的。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按附件一所载之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并且拒绝对转卖的产品提供包括保修在内的一切售后服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1)年,除非依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到期日前,双方可随时书面协定延长本协议。

无论甲方采取何种方式采购乙方产品,双方应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或依

不同的采购方式达成单独商务合同。

在信用额度内且无超期未付款,货物送达后并在惠普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以银行电汇或支票方式支付100%货款。

1. 乙方直销之产品均包含乙方产品标准保修承诺。

2. 乙方另外为甲方提供以下企业级精英客户特别服务:

安装服务(笔记本、工作站、单独购买的显示器产品除外),安装响应在客户收到货后, HP与客户预约安装时间;

在定单执行过程中,乙方有指定电话销售人员与客户及时沟

通定单执行情况, 保证定单按约定的交货期发货,帮助协调所需事宜;

乙方对每个订单进行产品登记(序列号、客户地点、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提供给甲方以便日后管理之用;

使用专为直销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中心专线:800-810-3636,进行技术咨询及跟踪售后服务执行情况;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产品的自动登记和服务项目确认等服务,无须向一般用户,须在购买产品后自己登记服务方可生效;

3.乙方提供售后服务升级解决方案供甲方选择,以便满足甲方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特别或更高要求;

4.乙方可为甲方定制多种服务解决方案,如软件安装服务、高可靠解决方案、硬盘阵列解决方案、无限打印解决方案等等,双方可就此另外协商;

5.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惠普产品的硬件有瑕疵或不符合规范,或惠普的软件严重偏离惠普的标准软件规范,惠普在与甲方协商并征得同意后,修理或替换受故障零部件。惠普保证修理或替换过的产品其性能等同于或高于原产品。惠普亦保证其服务是职业化的和高标准的。

1.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各下属机构所使用的惠普产品提供技术

咨询;甲方取得技术咨询的途径包括:乙方各产品线的客户经理,为甲方指定的城市销售代表及客户支持专员,乙方客户信息中心7*24专线800-820-2255提供售前技术咨询,专为直销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中心7*24专线:800-810-3636,双方根据需要组织的培训及咨询活动等。

2.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为惠普公司原厂质保之产品,并提供随机之惠普公司质保书。

3.乙方承诺为甲方设立快速服务响应体系,以负责监督、检查各维修站的服务质量;并可由用户直接与指定联系人取得联系,以求设备故障的及时排除,技术服务热线电话:800-810-5959

1. 双方承诺有关本协议的全部细节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

三方或本公司其他无关人员。

2. 双方承诺将把其从另一方处得到或于履行本协议期间获知

的有关另一方的信息和资料视为机密信息并保守秘密,并于本协议终止时应另一方的要求归还或销毁机密信息,包括其所有副本。

3. 除非本协议任一方另行声明,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和期满后3年。

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乙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除外。

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偶发的、连带和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3.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包括法律环境的变更)的原因所造成的违约或未履约而承担责任,如该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履行之必要,本协议自动终止。

4.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 __法律管辖。与本协议签订或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

5. 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本协议内未能考虑到的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另行确定。

6.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以下称“条款与条件”)中,除非文中另有定义,对下列表述作如下定义:

“惠普”指作为本《报价单》与《销售合同》项下交易卖方的惠普实体。

“最终用户”指报价单中“客户联系信息”一栏中所列的接受和使用惠普产品的一方。

“产品”指报价单中的“产品信息”一栏中所列的产品,包括应最终用户需要而修改、设计或生产的“客户化产品”。

“销售合同”指经惠普与最终用户签字并盖章后的《报价单》与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

“软件许可信息”(SLI) 指针对软件产品的许可信息。SLI见于软件产品目录文件中或作为信息与软件产品或惠普报价一同提供。SLI于要求时提供。

2.1销售合同的范围仅适用于最终用户从惠普购买的惠普品牌的产品。最终用户在此保证仅为内部使用之目的而非再销之目的而购买产品。最终用户完全理解,如违反本款约定,将对惠普的业务管理造成混乱及无法估量的损失,故其同意对于其违反本款约定的行为,应向惠普支付相当于再销产品全部售价的金额作为赔偿。

3.1本条款与条件系报价单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报价单共同构成销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2 对于报价单总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信用交易,仅双方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原件方为有效;对于报价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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