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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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各地宣判的所有死刑案件都要拿到最高法院去核准。为了落实这一部署,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这份两高两部的《意见》中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做了详细的要求,根据这个要求由上而下对命案的证据进行了加强审查,层层把关。为了进一步规范命案证据提高案件质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根据两高两部的《意见》内容,经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席会议探讨,整理了七方面的命案受案标准。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1、口供是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所以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补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一归案就认罪的案件更要注意。有的案件中攻取口供后就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不注意形成证据链条,案发时有明显的物证,却没有及时提取或固定,待认识到该问题时已错过机会。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侦查机关提取了被告人作案后潜逃途中,丢弃的带有血迹的尖刀和被告人带有血迹的棉衣,但对上面的血迹均没有作检验鉴定,仅依据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放过了锁定被告人的最强有力的物证证据,起诉阶段再去补充鉴定时,凶器因为保管不善已经鉴定不出血迹,最终审理时出现了极大的缺憾。尤其今年6月1日《律师法》就要实施,更要注意这个问题,这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是一个挑战,那时候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律师的介入口供会更不稳定,反侦察能力反指控能力会更强,所以证据意识一定要转变,每起案件都应该做到口供以外的证据同样形成完整链条,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依然能够定罪。例如一起抢劫杀死出租车司机案件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百般狡辩,但是在侦察员和公诉人共同努力下,提取了大量间接证据,没有依靠供述,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牢牢地锁定了这个犯罪嫌疑人,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最高法院核准了死刑。

2、对犯罪嫌疑人提审时,要详细了解作案现场情况,身上鞋上是否染有血迹。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多次详细供述能够寻找到一些重要证据,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证据不是很充分,经过多次细致讯问描述现场情况,又说出了杀人后随手在窗帘上擦拭了一下刀这样对指控犯罪非常重要的细节;还有一起案件,开始检验犯罪嫌疑人衣服时没有发现血迹,多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说了衣服内侧的少量血迹,经鉴定正是被害人血迹,从而为锁定被告人提供了最强证据,这就是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一定要坚持证据原则。

二、注重全面收集证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都注意收集定罪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较少提取,对疑点证据不随案移送,这会影响了对案件客观全面的审查判断。比如如刘某故意杀人案,把正在施工的不认识的工人—刀捅死。案发两个多月后,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是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缓。二审审理认为,刘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直接关系到对其量刑,如果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犯罪,则判处死缓显属不当。但侦查机关对有关刘某实施犯罪时精神状态的证据却没有提取,由于时过境迁,该案件在此方面的工作失误已不能弥补,最终不得不改判。另外,在取证中还存在对认定被告人自首或立功的证据,以及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证据不注重收集的问题,均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

三、物证的提取

1、注重制作物证提取笔录,明确物证来源。如果物证来源不清,提取过程不合法,该物证即使再重要,按照证据规则也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例如,有的案件因为需要查明死者的身份,提取了死者亲属的血样,但没有提取过程的记载,反映不出被提取者与死者的关系,也不能说明提取程序的合法,例如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连续杀死四名被害人后又对尸体分割,侦查阶段在确定被害人身份时,分别提取了四名被害人亲属的血样,但却没有提取的具体记载,看不出来被提取者与被害人的关系,致使该证据产生较大瑕疵,降低了证明力。作为死刑案件的定案证据,其收集程序更应当合法,提取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

2、提取笔录必须严密。时间、地点、被提取者、见证人签名缺一不可,并说明与案件的关联性。尤其提取地点一定要详细,例如从哪个房间甚至房间什么位置都要详细描述。有的案件就出现了现场勘察记录与提取笔录就凶器位置说明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两份证据间自相矛盾,都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还有见证人的问题,如果见证人不愿意签名就一定要注明,不能空白,如果不注明的话就意味着遗漏了这项工作,这就成为一份瑕疵证据,将直接影响这份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影响整个证据体系的完整。

3、现场提取的每一份证据都要有结论,因为既然提取了就说明它与本案有关系,有关系就必须要做分析和结论,不能敞口。比如提取了脚印、指纹就要做比对,提取了血迹就要做鉴定,都要作出结论。

4、提取证据要做到穷尽,对于现场遗留的所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生物痕迹如足迹、血迹等等都要做提取,一定要把做的每项工作记录在卷,例如;案发现场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提取到脚印,一定要做说明,否则本来工作都做了却没体现出来,会让审判机关包括上级核准机关误解,以为遗漏了此项工作,会影响到对侦查业务水平的评价。

总之,目前应建立的一种证据意识,就是用物证锁定被告。

四、鉴定的要求

1、司法鉴定应注重规范性和针对性,提高证据价值。两高两部的《意见》中重要强调了鉴定的作用。DNA鉴定是近年来较先进的鉴定方式。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排他性。但在实践中,有些应当做DNA鉴定的案件仅做了血型鉴定,导致无法进行排他性认定。有些案件被告人的血型和被害人或其他人血型一致,致使血迹虽然经过司法鉴定,但却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使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减弱。如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无其它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仅根据血型鉴定断定从犯罪嫌疑人当夜留宿的某某家提取的凶器上的血迹是被害人所留,进而认定其犯罪。该案发回重审后,要求对杀人凶器—上的血迹做DNA鉴定,但由于侦查阶段对这一重要物证没有进行固定而导致这项工作无法弥补。还例如,有的案件被害人尸体腐败、变形,就应以DNA科学鉴定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不能仅由亲属或熟人辨认来确定。根据两高两部的《意见》要求,命案都要做DNA鉴定。

2、需要送检的物证一定要描述详细,对是什么物证,与本案有什么关联说明清楚,并且编号要清晰。例如血迹的鉴定,一般命案现场都有多处血迹,一定要按位置编号,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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