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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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并非远小于应收账款额度;
(2)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动产(存货)已经办理抵(质)押;
(3)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设立抵(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
源自文库3.医院、学校等因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收费权等应收账款;
4.集团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对分行发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有预期持续经营能力;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率及质押率
(一)授信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货物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我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并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
(七)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关于下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0 09:45:17 信息来源:公司银行部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体系,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下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各分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前,要认真学习《规程》,掌握主要风险控制点,严格按照《规程》相关要求规操作。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5.总行及各分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融资的其他应收账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级(调整后新评级标准);
(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如有疑问,请与总行联系。
总行公司银行部联系人:丁润辉
联系:8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金额/应收账款金额(发票金额))×100% 。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指导意见;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
(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
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
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
1.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质)押权人未放弃抵(质)押权或抵(质)押权的顺位,包括: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
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依据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参照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定价方式,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评估确定。
(三)应收账款质押率依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及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80%,若应收账款作为补充或辅助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由各分行自行决定,分行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有特殊要求的,各分行需到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债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B+(调整后的新评级标准);在我行无评级但是我行总分行级战略客户及分行认可的其他债务人;
(2)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动产(存货)已经办理抵(质)押;
(3)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设立抵(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
源自文库3.医院、学校等因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收费权等应收账款;
4.集团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对分行发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有预期持续经营能力;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率及质押率
(一)授信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货物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我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并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
(七)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关于下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0 09:45:17 信息来源:公司银行部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体系,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下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各分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前,要认真学习《规程》,掌握主要风险控制点,严格按照《规程》相关要求规操作。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5.总行及各分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融资的其他应收账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级(调整后新评级标准);
(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如有疑问,请与总行联系。
总行公司银行部联系人:丁润辉
联系: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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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金额/应收账款金额(发票金额))×100% 。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指导意见;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
(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
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
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
1.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质)押权人未放弃抵(质)押权或抵(质)押权的顺位,包括: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
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依据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参照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定价方式,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评估确定。
(三)应收账款质押率依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及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80%,若应收账款作为补充或辅助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由各分行自行决定,分行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有特殊要求的,各分行需到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债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B+(调整后的新评级标准);在我行无评级但是我行总分行级战略客户及分行认可的其他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