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油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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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采购合同
买方:李金兰
卖方:赵华祥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以下产品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明细。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中最高标准执行。
2.保质期限: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卖方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 3.1 项执行。
3.1 包装物不回收。
3.2 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1 项履行。
1.卖方送货:产品运输由卖方负责办理,卖方送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买方承担。
2.卖方代办运输:卖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买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
3.买方自提:买方前往卖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验收方法
1.卖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 卖方首次向买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
1. 2 卖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 6 个月);
1.3 卖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
1.4 其他。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买方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供方,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买方所在地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卖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买方选择下述第 2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 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 / 元。
2.分次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100000.00);合同签订90个工作日内,买方需将剩余尾款人民币(大写):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 174800.00)一次转入卖方指定账户,款到发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卖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3 %;卖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买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3.卖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买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买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失效:本合同自双方完全履行完毕所有责任与义务后失效。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 。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