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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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

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皖价本[2011]2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10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皖价本〔201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鉴于《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21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按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品种项目的成本监审。

二、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属安徽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根据价格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四、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对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本目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公布的《印发〈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皖价本〔2004〕1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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