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讲义气体放电灯新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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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宣贯讲义

第1部分 对标准前言的说明

对标准的前言,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明确了该标准所引用的ECER98法规的版本号。本标准引用的是ECER98-2003修订版。该版本已经过数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7年6月18日的第3修正案,期间已经过了4次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是将LED光源列入了该标准,并增加了两个重要的附录,一个是附录10(近光前照灯明暗截止线定量化的照准方法),另一个是附录11(LED前照灯,包括LED模块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没有在本标准中反映,这说明我国标准滞后ECE法规。从WP29-GRE讨论的文件来看,该标准还在不断地修改。

本标准与ECER98不同的内容。ECER98的管理条款从本标准中删去了。ECER98的管理条款包括了E 字认证申请和批准的条款、批准标志E标记的实施,以及E字批准后的进一步管理等。删除这些管理条款的原因是国内实施的强制性检测公告制和3C认证规则都不同与E字的认证。另外,本标准根据国内汽车灯具管理方法,增加了检验规则。检验规则中包括了型式检验和一致性的检验规则。

前言中还包括了国家标准制定中的一些规定,包括标准的提出单位、标准的归口单位和标准的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在这里不作鏖述了。

第2、3部分 对标准适用范围和引用文件的说明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ECER98也有一些差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前照灯可以采用玻璃配光镜或塑料配光镜,适用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ECER98:适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和前照灯配光系统。前照灯和配光系统可以采用玻璃或塑料配光镜,气体放电光源可以装在前照灯内或配光系统的远距离光源发生器内。这里的光源发生器,我们理解是采用的光导结构,一个光源用作多个灯具的光源,甚至作为整个车辆上的照明和信号光源。

目前国内虽然有采用光导结构的汽车灯具和摩托车灯具,但将光源用于远距离光源发生器的灯具还没有见到,而且根据目前的分析,估计这样的技术会不会在汽车上使用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本标准未将该内容放入本标准。

本标准的引用文件,包括了名词术语、技术要求、检测等的引用标准GB4599,灯具安装规定引用标准GB4785,光源的引用标准GB15766.1、ECER37和ECER99,以及灯座型式的引用标准GB19148 2.

其中的GB4599和GB4785都刚经过修改,将与本标准同时批准颁布,这对本标准批准后的实施肯定是有益的.其中的GB15766.1与ECER37和ECER99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第4、5部分 对标准术语和前照灯型式的说明

本标准的名词术语与同时修订的另外几项标准相同,而标准的相互引用是国家标准编写起草中一项常用的方法,最后经标准起草人之间的协调,将本标准的名词术语全部纳入了GB4599和GB4785两项标准。一旦以后出现标准名词术语的修订,本标准就可以不需要纳入修订的标准范围。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标准与ECE法规比较,还是有其合理性。ECE法规每项标准都是独立的,除了灯泡有专门的法规,在所有的灯具法规内,除了应用光源的法规外,各法规之间很少有相互引用的内容。因此各法规内都有很多相同的内容,如名词术语、E字申请管理、技术要求等。这也是ECE法规平凡修改的原因之一。

本标准前照灯的不同型式,规定了灯具如果在下面这些方面有差异,就被判定为不同的灯具型式:1)商标名称或商标;

2)光学系统的特性;

3)在照准装置能获得正常位置的上、下最大垂直角,如果该前照灯装有可调反射镜,前照灯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安装位置;(该条与ECER98不一致, ECER98的内容:对那些在点灯时,借助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的取舍)

4)提供的光束种类(近光,远光,弯道照明或远、近光);

5)配光镜等透光零件及其涂层材料;

6)气体放电光源和灯丝灯泡类型。(ECER98:型式判定中没有该条内容。)

在进行灯具型式判定的这六个要求中,第3和第6项并没有在ECER98法规中出现。

其中第3项需要在此作一说明:本标准将照准装置的上、下最大垂直角和前照灯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安装位置( 当前照灯装有可调反射镜的场合),作为型式判定的依据,有可能会出现以下的情况:

如果设计的一个灯同时考虑用于不同的车辆,或同一车辆不同的安装位置,两者的上、下最大垂直角因设计的需要,可能不相同,同样其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安装位置也可能不相同,但该灯的型式没有改变,而且安装在不同车辆上的要求都能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在ECE法规中,该型式的灯具被定义为一种型式,但是在产品认证时,提交的文件中必须清晰地表明该灯所使用的两种不同的上、下最大垂直角和安装位置。本标准虽然将这内容放入了型式判定中,但在遇到上面所举例的场合,仍应按同一种型式认定。

另外上述ECE R98的内容(对那些在点灯时,借助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的取舍),标准起草时考虑包含在光学系统特性中,在实际的产品认证中已被应用。

为避免引起误解,我们已向有关方面明确第3项内容按ECE法规相应规定,

第6部分 对标准技术要求的说明

标准的第5章“技术要求”是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从5.1到5.8共分了八个部分,下面逐一介绍:

5.1条是一般技术要求,一共有6条要求组成,由于这些条款中没有具体的试验方法,因此也是标准中争议比较多的条款。如5.1.1规定“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规定。”

该要求在所有的ECE灯具法规中都有,但我们在进行E字认证时,并没有对此项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原因是标准中没有具体的试验方法和要求。从WP29-GRE讨论的文件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有提案提出了对ECE法规中没有检测方法要求应补充检测方法,或者取消此项要求。但目前该条款还是保留在ECE法规中。

同样该条要求在国内同类标准中也有,虽然在强制性检测和3C认证中也没有此项要求,但在

GB/T10485-11条和用户的性能标准中都有振动试验的要求,并明确规定振动试验后,配光应符合标准的要求。目前的作法是按照汽车制造企业的标准进行的,不同用途车辆的振动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法规中不规定具体的振动试验要求是合理的。

5.1.2条主要是对产品设计起指导作用,对配光镜和反射镜设计成分离结构的前照灯,规定了在车上应装有对前照灯可调的装置,并对各自光源不同组合的远光、近光和前雾灯都能进行单独调整。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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