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WTO反倾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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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WTO反倾销协议
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行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也是各成员国制定或修改国内反倾销法律的依据。《反倾销协议》规定,欲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成员方需遵守三个条件:一是确定倾销事实的存在;二是确定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阻碍;三是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界定倾销的要素在于外国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差距的大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出口价格的2%或者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的比例不超过3%,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受反倾销协议的约束。应清醒认识到,中国一再被作为反倾销对象,不仅反映出口产品价格问题,也反映国内不少相关政策、立法规定的不适应性。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反对使资源分配扭曲的专项性补贴并限制被禁止的补贴。而中国仍存在违反该协议的政策措施,如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
或费用补贴、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中国立法可以依据WTO规则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来相应提高出口退税率,这些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和印花税等,加上世贸规则约束不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国内税种的立法。这是国内法的有权立法空间。此外就可能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另外,在WTO国民待遇原则下,应扩大对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以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国有企业则应尽量使自身的经营行为适应世贸规则中的市场经济要求,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反倾销麻烦。开放市场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许多协议中,如《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对国营贸易企业,世贸组织作了专项规定,其主要约束是,进出口贸易应当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为标准,管理私人贸易的政府措施需遵循不歧视待遇原则为其他成员方的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机会。
中国加入WTO后,形势对我们是有利的。①一般而言,国外对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政策和法律,不再像以前那样特别容易实行;②中国发生反倾销争端时的仲裁机制在世界贸易组织并依据其规则,而不是在进口国仲裁并依据其立法。但随着世界市场对中国更加开放和中国出口迅速增加,国外对华反倾销依然会很突出。中国应善于利用世贸机制和反倾销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国企业应认真学习
研究《反倾销协议》,了解它的内容以指导出口工作。如可以利用2%价格差所允许的倾销幅度,以及3%倾销量的允许范围。再如,《反倾销协议》并不禁止倾销本身,它允许征收反倾销税来补偿进口国的损失,而征税前提又是依据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把握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就既可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又避免遭遇反倾销制裁,或者使倾销价格收益可以弥补反倾销税的损失。
但无论如何中国应尽量避免遭受反倾销制裁,因为往往反倾销税负很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将导致根本丧失出口市场。如1997年7月美国对中国出口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是122.92%,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7%。再如1998年12月美国对中国出口蘑菇罐头终裁征税高达154%-198%。而且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一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后,往往他国担心廉价商品涌入自己国家,也会采用反倾销指控进行预防。中国出口猪鬃毛刷和大蒜都遭到如此待遇。同样,一种产品遭反倾销指控后,也会引起其他产品遭反倾销,如美国对中国大蒜的反倾销,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蜂蜜行业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蜂蜜案件未了,又鼓动美国蘑菇罐头行业发难。因此,学习WTO《反倾销协议》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遭到反倾销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