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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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
的领导人员,包括:
(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
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
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中共滨州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明确的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
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等组成。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可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党员人员较少的企业可设党支部、支部委员会或党总支,职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
会。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任期届满经考核
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
任等。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
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
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
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
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
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
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