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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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财富在分布上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的不公平程度越来越突出,反映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必须对这种现状进行矫正。

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财富分配机制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实现,而遗产税就是一种有效的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手段。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已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关键词:遗产税;我国现状;可行性;障碍
一、遗产税概念及简史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有助于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1]
,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开征遗产税可平均社会财富,节约资本,提倡劳动所得,减少社会浪费,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
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
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当时的条件有限而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
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二、国外遗产税制度
(一)美国的遗产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再
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

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

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并且多数采用累进税率,税率是由各州自行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

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一起征收。

(二)日本的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

(1)纳税人。

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
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

[2]
承财产。

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

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

这种办法,能
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三、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
我国该不该开征遗产税近日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有调查显示,四成以上的人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有三成的受调查者认为目前适合开征,有不到20%的人表示不清楚。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我国无遗产税税法。

这意味着一百多个国家有权就我国公民在该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征收遗产税,我国却无法就这些国家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征遗产税。

随着wto的加入和国际经济往来的增多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各界对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将遗产纳税列入继承法原
则之中已是当务之急。

征收遗产税的作用不可小视:
1.遗产税的开征,是政府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

遗产税同个人所得税一样,都属于政府对个人收入的“事后调节”范围。

[4],它的征收表明:只要是合法收入,个人可以使用、处置,并受到法律保护,但要把个人财产留给后人,或赠给其他人,那就应当依法纳税。

在一些国家,遗产税(或赠与税、继承税)是按累进税率征收的。

2.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平均社会财富,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

我认为这一点是开征遗产税最根本的原因。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障碍
中国开征遗产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

目前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数量较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人们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中国人都认为自己财产传给子孙后代理所当然,如果要剥夺肯定是不情愿的。

而且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却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是法规机制的缺陷: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
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开征遗产税对我国而言是势在必行,对我国的国计民生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国家法律制度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遗产税的征收绝不可盲目而行。

1.传统观念的转变。

人们潜意识里是不乐意纳税的,绝大多数人没有缴纳遗产税的概念和习惯,遗产税在开征之初可能不大容易被人们接受。

但我们要转变这种观念,要意识到纳税光荣,是奉献。

2.财产申报制度。

[5]
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因此,首先要对财产所有人的全部财产有详尽的了解。

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并行,个人财产不透明,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财产变为“灰色收入”,逃避纳税。


样,遗产税就会成为纸上谈兵,不了了之。

3.与赠与税并行。

遗产税应有赠与税并行,才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如果没有赠与税作保证,则财产所有人可能会通过大量赠予财产而逃避遗产税,甚至人们会通过互相赠予的方式大范围规避遗产税,从
而使遗产税形同虚设。

4.税收管制与监督。

税收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的制度、高水平的征管手段作保障。

而我国税收人员的素质、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
在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经验、水平的缺乏会成为征收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鉴于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刚开始征遗产税时,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征收
面不要太宽,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

其次,税率应采取累进税。

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

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再次,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

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
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

五、结语
为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加快建立完善遗产税
的步伐,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国家政策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律政策有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居民的财政难以确认,没有制度基础和历史基础,公民纳税意识不强以及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等现状。

为了尽两避免开征遗产税可能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我们应该详尽做足前期工作,夯实基础,把握最佳时机,切不可操之过急。

要充分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从完善财产税开始,逐步深入到遗产税和赠与税领域,切不可
操之过急,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刘翠萍.从美国遗产税争论看中国遗产税的开征[j].地方财
政研究,2008
[3]顾卫.试论我国遗产税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
[4]程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长春大学学
报,2010.3
[5]尹磊.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研究生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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