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2006 《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宣讲说明

一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修订过程说明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正式发布,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是对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总结我国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多年来成功的经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照采用ISO4706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与时俱进,将多年来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技术进步的成果纳入新标准,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新的形势,促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技术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修订工作简要过程

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1月25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1月10日批准,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国家标准对我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液化石油气钢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生产规模的增大,部分条款已经与现有生产情况不相适应,尤其是2000年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后,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根据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0)瓶标秘字第25号文《关于下达2000年国标制、修订任务的通知》的要求,液化石油气瓶分技术委员会于2002年组成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广东盈泉钢制品有限公司、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修订工作组。

2002年9月,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落实标准修订的基本框架;

2003年4月,完成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讨论稿,以电子邮件形式送交工作组全体成员讨论;

2003年5月,经充分讨论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征求意见稿,寄发给液化石油气瓶分技术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征求意见;

2003年7月,根据液化石油气瓶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审查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函21份,收到委员审查意见19份),编写组做了进一步修改。

2003年10月,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邀请部分委员和企业代表在广州对修改后的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审查,进一步听取委员和钢瓶企业的意见;

2003年12月16日—12月18日,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在海南三亚召开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审查会,与会委员共22人,经认真细致的审议,与会委员通过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修订稿的审查。

会后,编写组对根据与会委员的提议,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修改,2004年2月,形成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审稿。

2004年12月,根据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意见,在北京召开钢瓶行业骨干企业和编写组成员会议,提出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审稿修改意见。

2005年2月,完成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审稿的修改,形成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报批稿。

2005年5月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定,在审定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过严格的审定程序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检疫局、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正式发布,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修订依据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修订是以ISO4706:1989《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欧盟标准EN 1442:1998《可搬运的可重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质焊接气瓶》为主要对比依据,同

时,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AS 2469-1998《钢质压力气瓶—0.1kg~35kg》、AS2470-1989《钢质压力气瓶—11kg~150kg》、美国标准DOT-4BA-2000《熔焊和或钎焊式钢瓶》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国情,对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先进性。(三)本标准与GB 5842-1996、GB 15380-2001的主要不同点

1 修改了适用范围;

将GB 5842与GB 15380合并,因为GB 5842和GB15380都是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方面的标准,只是容积不同,没有必要分成两个标准,所以本次将这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仍用GB5842编号,取消GB15380编号。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参照ISO 4706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

2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根据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写。

3 对力学性能常用符号做了相应改变。材料拉伸试验采用了GB/T 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本标准参照GB/T 228-2002使用的力学性能符号做了相应改变。

4 增加了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及有关要求;

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是近年为满足居民小区气化装置开发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新产品,其充装介质、设计、制造、检验方法、结构形式(除附加一个液相管外)与YSP118液化石油气钢瓶均相同。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本标准增加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

5 增加了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充装系数和GB11174对液化石油气组分的规定,钢瓶的最大充装量发生了改变,原以最大充装量为特征参数的型号表示方法已不适宜。

6 修改了检验批量;

参照ISO 4706、EN 1442做出了修改,将检验批量由500只增至1002只。

7 修改了射线探伤抽检比例;

参照ISO 4706、EN 1442做出了修改,将抽检比例由1/50改为1/250

8 修改了钢瓶爆破时容积变形率;

参照ISO 4706、EN 1442做出了修改。

9 增加了型式试验;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增加了型式试验。

10 增加了钢瓶安全使用提示;

为避免钢瓶用户因使用不当而引发安全问题,增加了钢瓶安全使用提示。

11 增加了钢瓶设计使用年限的条款。

(四)主要参考文献

1 2000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

4 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一号修改单

5 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二号修改单

6 GB 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7 GB 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一号修改单

8 ISO 4706:1989《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

9 EN 1442:1998《可搬运的可重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质焊接气瓶》

10 AS 2469-1998《钢质压力气瓶—0.1kg~35kg》

11 AS2470-1989《钢质压力气瓶—11kg~150kg》

12 DOT-4BA-2000《熔焊和或钎焊式钢瓶》

二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说明

(一)关于封面

封面表明标准类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标识是GB,标准编号是GB 5842—2006,表明是强制性标准;同时表明代替GB 5842-1996和GB15380-2001。标准中文名称是“液

化石油气钢瓶”,英文名称是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ISO4706:1989,Refillable welded steel gas cylinders,NEQ)是表明本标准对应于ISO4706:1989《可重复充装的钢制焊接气瓶》为非等效。

(注1:ISO4706已有新版本,ISO4706.1:2005《气瓶—可重复充装的焊接式钢瓶—第一部分:60巴及以下的试验压力》(代替ISO 4709:1989版),内容更加全面。)(注2: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21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NEQ:非等效(not equivalent)。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二)关于前言

本标准是GB 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修订本。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修订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B、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D、E为资料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冰、黄强华、曾祥照、郭晓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 3-1-1980、GB 5842-1986、GB 5842-1996;

——GB 15380-1994、GB 15380-2001

三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条文说明

(宋体字为标准原文,括号内的仿宋体字为宣讲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型式、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和使用年限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

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应符合GB 11174的规定)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钢瓶)。

(与GB5842-1996及以往的版本相比,本次增加了使用年限的规定。)

(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是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是根据GB 11174《液化石油气》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作为公称工作压力;GB 5842-1996及以往的版本规定钢瓶的最大容积为118L, 本标准对钢瓶容积作了较大的修改,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参照ISO 4706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这样标准的适用范围就扩大了许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标准比原标准有所增加,例如,增加了GB 17925《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实时成象检测》。还应该注意的是,“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例如,《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原标准号是GB 12137-1989,它已被GB/T 12137-2002所代替。)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00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最大充装量maximum filling weight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与钢瓶公称容积的乘积。

3.2 热处理保证值assure value of mechanical properties after heat treatment

采用退火热处理的钢瓶母材力学性能应保证的最小值(应不小于标准规定值下限的93%)。

(热处理保证值是因为钢瓶采用退火热处理后母材性能会有所下降,为了适应我国钢瓶制造沿用已久的退火热处理工艺方法,引用了热处理保证值的术语和定义,热处理保证值应不小于标准规定值下限的93%。——查外国标准,无“热处理保证保值”的术语。)

3.3 小容积钢瓶small capacity cylinders

公称容积小于或等于12L的钢瓶。

(明确了“公称容积小于或等于12L的钢瓶”为小容积钢瓶。)

4 符号和说明

本标准使用的符号和说明见表1。

表1 符号和说明

(本标准的符号采用有关标准的新规定,这与原标准有所不同,使用本标准时包括设计文件和各种记录表格及合格证书要注意使用新的符号。)

5钢瓶的型式

5.1 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

注:改型序号用来表示YSP系列中某一规格钢瓶的结构、瓶阀型号等发生了改变。如无改变,改型序号可不标注。

(原标准的钢瓶型号是按液化石油气充装量表示的,但LPG的充装量是随外界因素是可以改变的,所以按充装量表示不尽合理。本标准钢瓶型号表示方法按钢瓶公称容积表示更合理,因为钢

瓶一旦成型,其容积通常是是不会改变的。)

5.2 常用钢瓶型号和参数(见表2)

(本次修订增加了“最大充装量”的规定,是因为2000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由原来的0.425kg/L调整为0.42kg/L,这样,在同样的容积下,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就比原来有所减少,例如原来液化石油气最大充装量为15kg的钢瓶,容积只要等于或大于35.5L 即可,现在最大充装量只有14.91kg。由于规定充装系数的改变,直接导致了钢瓶命名方式的改变,例如原来YSP-15型钢瓶就不适用了,在保持窖参数不变的前提下,钢瓶的型改为YSP35.5型。所以本标准的钢瓶型号命名方式改为以钢瓶的公称容积(特征参数)命名。)

(原GB 5842-1996和GB15380-2001只规定了五种规格的钢瓶,这在当时来说能够满足同内市场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市场对钢瓶品种规格需求的增多,原来的五种规格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了,所以本标准增加YSP26.2型和YSP118-Ⅱ型的规格。YSP26.2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国内一些城市例如深圳很受欢迎,国外对能够充装25lb液化石油气的YSP26.2型钢瓶有很大的市场,YSP118-Ⅱ型钢瓶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在城市小区供气和工业瓶组站供气上有较多的需求,所以本标准增加了这两种规格的钢瓶。

(表2是“常用钢瓶型号和参数”,请注意”常用”二字,它并非意味着其他型号的钢瓶就不适用本标准,例如(1)YSP23.5钢瓶在原标准中有此规格,只是现在用得较少,未列入表2 ,如有市场仍然可以继续生产;(2)如市场需要其他规格的钢瓶,可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本标准及TSG R1003-200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制造;(3)本标准在“范围”中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也就是说可以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本标准及TSG R1003-200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制造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4)如果是要设计公称容积大于150 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则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可以按GB5100《钢质焊接气瓶》设计制。)

(钢瓶的护罩结构尺寸、底座结构尺寸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要求。——意思是“钢瓶的护罩结构尺寸、底座结构尺寸”并非要求统一,只要符合产品图样的要求即可。)

5.3 钢瓶结构

5.3.1 钢瓶结构(见图1)

9

6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瓶主体(指筒体、封头等受压元件)材料,必须是采用平炉、电炉或氧气转

炉冶炼的镇静钢,具有良好的冲压和焊接性能。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原件)。

6.1.1.1钢瓶制造单位必须对主体材料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验

证力学性能,经验证合格的材料应做材料标记。验证分析结果应与质量合格证书相符,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1.1.2焊在钢瓶主体上的所有附件,应采用与主体材料可焊性相适应的材料。

6.1.1.3所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成的焊缝,其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

下限。

6.1.1.4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2化学成分

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范围:

碳 C ……………………………不大于 0.18%

硅 Si ……………………………不大于 0.10%

锰 Mn …………………………… 0.70%~1.50%

硫 S ……………………………不大于 0.020%

磷 P ……………………………不大于 0.025%

硫S+磷 P ……………………不大于 0.040%

6.3力学性能

6.3.1主体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 6653的规定。

6.3.2主体材料的屈强比(R eL/R m)不得大于0.80。

(本标准对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的要求比GB6653-1994标准要严格,这是因为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焊接钢瓶,对钢材的可焊性及机械性能都有较高的要求。目前国内已通过鉴定评审的各大钢厂对焊接气瓶用钢板的化学成份都能达到此要求。

(因钢瓶封头制造多采用常温下拉伸成型,既要保证钢材具有较多高的强度,又要求钢材具有较好塑性,所以要求主体材料的屈强比(R eL/R m)不得大于0.80。这在GB6653-1994标准中没有的。)

7设计

7.1一般规定

公称容积小于40L(含40L)的钢瓶,瓶体由两部分组成,只有一条环焊缝,采用缩口插入式装配;公称容积大于40L的钢瓶,瓶体由三部分组成,有两条环焊缝和一条纵焊缝(纵焊缝不得有永久衬板),封头和筒体采用缩口插入式装配。

设计计算钢瓶受压元件壁厚时,材料的强度参数应采用下屈服强度R eL。

钢瓶封头形状应为椭圆形。

(因钢瓶封头制造多采用常温下拉伸成型,不宜采用深拉伸,试验表明表明封头高径比(高度比直径)应控制在0.80以内。对于公称容积大于40L的钢瓶,如果瓶体仍然采用两部分组成,封头高径比势必过大,拉伸后的封头易爆裂,所以规定公称容积大于40L的钢瓶,瓶体由三部分组成。)

7.2瓶体壁厚计算

7.2.1筒体计算壁厚和封头直边部分计算壁厚S1按(1)式计算。

7.2.2封头曲面部分计算壁厚S2按(2)式计算。

式中:K为椭圆形封头形状系数

7.2.3瓶体设计壁厚S 取(1)式和(2)式计算结果中的较大值,并向上圆整后,保留一位小数。

7.2.4当(1)式和(2)式的计算结果小于2 mm时,瓶体设计壁厚还应满足(3)式的要求,且

不得小于1.5mm。

7.2.5钢瓶筒体和封头的名义壁厚应相等。确定名义壁厚S0时应当考虑钢板厚度负偏差和工艺减

薄量。

(标准中的公式(1)、(2)是按第三强度理论的计算公式,这与国内锅炉、压力容器、其他气瓶的强度计算公式是一样的。因为新钢瓶使用前要抽至0.083MPa的真空度,此时钢瓶承受外压,公式(3)是校核瓶体稳定性的公式。)

(关于上封头开孔补强:普通钢瓶上封头只有一个开孔即瓶阀座开孔,孔开在中心位置,且开孔尺寸较小,采用填角焊缝,具有足够的强度,通常对开孔不用补强。对于采用双阀结构的钢瓶,上封头开孔应采取封头中心对称布置的两孔,根据GB150标准规定:凸形封头上开孔应布置在以封头中心为中心80%封头内直径的范围内,当两相邻开孔中心的间距[对曲面间距以弧长计算]应不小于两孔直径之和的两倍时,凸形封头上开孔可允许不另行补强。但对于非中心对称布置的开孔,应计算开孔是否需要补强,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则应补强。)

8制造

8.1 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用拟定焊接工艺,按标准的规定来焊接试件,检验试样,测定焊接接头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若能满足设计要求,则以此写出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制定焊接工艺规程,作为焊接生产的依据。)

(焊接工艺焊接过程中的一整套技术规定,其中包括焊前准备、焊接材料、焊接设备、焊接方法、焊接顺序、焊接操作的最佳选择及焊后热处理等。)

8.2焊接

(本标准明确规定“阀座角焊缝[YSP118-Ⅱ钢瓶除外]应采用自动焊接方法施焊。”)

(本标准明确规定“施焊时,不得在非焊接处引弧,纵焊缝应有引弧板和熄弧板,板长不得小于100 mm。”发现以往有的施焊,引弧板和熄弧板板长小于100 mm,易造成端部裂纹。)

8.8热处理

8.8.1钢瓶在全部焊接完成后,应进行整体正火或消除应力的热处理,不允许局部热处

理。

(在热理方法上,本标准首选“钢瓶在全部焊接完成后,应进行整体正火”,或选“消除应力的热处理”。)

(消除应力退火:将钢加热到A1以下,保温缓冷;主要用于消除应力,钢无组织变化,但未能完全恢复钢材的原有机械性能。)

(正火:正火是将钢加热到Ac3以上10—30℃,保温后从炉中取出空冷;由于正火的冷却速度较退火快,所得到的珠光体组织较细,强度,硬度都有提高,具有较好的综合机械性能。低碳钢宜采用正火。)

9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9.1射线透照

9.1.1射线透照检验按JB 4730或GB 17925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钢瓶属薄壁厚度,不宜采用超声波检测,宜采用X射线无损检测。检验方法按JB/T 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或GB 17925-1999《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标准规定执行。)

(X射线实时成像无损检测当今新兴的无损检测技术, 它采用成熟的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检测结果的实时化,检测结果是数字图像,可利用计算机程序对检测结果进行进行评定,图像质量与底片质量相媲美,大大提高检测的速度和准确性,检测图像保存在光盘等现数字媒体上,不必再耗费大量的胶片和药品,一张光盘的保存的容量相当于1000张底片,在气瓶及锅炉压力容器承压设备的无损检测中有广泛的用途。)

9.1.3只有环焊缝的钢瓶,应按生产顺序每250只随机抽取1只(不足250只时,也

应抽取 1只),对环焊缝进行100%射线透照检验。如不合格,应再抽取2只检验。如仍有1只不合格时,则应逐只检验。

(本标准的此条规定,参照采用了ISO4706标准及其他国外标准的规定。探伤的抽查比例由原的50只随机抽取1只改变为现在的250只随机抽取1只,抽查比例放宽了许多,它是建立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技术日臻成熟、焊接技术不断提高、质量保证措施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当前国内行业总体的质量控制水平,对降低检测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放宽抽查比例并不意味对焊接质量控制的放松。抽样检验理论告诉我们,任何抽查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应再抽取2只检验。如仍有1只不合格时,则应逐只检验。

放宽抽查比例,并不意味着钢瓶生产可以放松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所以本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射线透照检验的焊缝质量也应符合9.1.5条的规定”。所以从产品质量保证的意义上来说,应对这一条不能有任何异议。今后各级主管部门在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质量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时,焊缝的射线探伤仍是重要的内容。国外的一些通用性标准虽然比较宽松,但企业内部通常都有较严格的内控标准。)

9.2 逐只检验

9..2.1.5 钢瓶实测重量(含瓶阀)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实测容积不得小于其公称容积。

(关于钢瓶重量:本标准的这条规定与原标准有所不同。

以往规定钢瓶应逐只称重量并标注重量,在以往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因为当时液化石油气的充装计量很大程度上要参照自身重量;现在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液化石油气充装计量的严格监督管理,计量手段的不断完善,现在正普遍推行液化石油气充装数字化自动计量装置,可以使液化石油气充装更加科学、快速和准确,因此钢瓶的重量已不再是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唯一依据。

随着钢瓶制造技术的进步和钢瓶规模的扩大,现在钢瓶生产已不再是小规模、小批量的生产模式,按照市场经济的生产理念,钢瓶重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重量和的允许偏差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关于钢瓶容积:本标准的这条规定与原标准有所不同。

钢瓶容积是钢瓶设计的重要参数。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不允许超装的。液化石油气允许充装量取决于钢瓶的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的充装量确定之后,也就确定了钢瓶规定的最小容积。在瓶

生产工艺中钢瓶最小容积很容易控制,因此,以往规定钢瓶应逐只测容积已显得没有必要,所以新标准规定“实测容积不得小于其公称容积”)

9.3批量检验

9.3.1分批

对相同设计、用相同牌号材料,采用同一焊接工艺和同一热处理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钢瓶进行分批。

钢瓶的检验批量应不超过1002只。当同一条生产线连续生产(生产流水线停止运行,视为不连续)的钢瓶不足1002只时,也应按一个批量检验。

(由于钢瓶制造技术的进步和钢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不断完善,现在钢瓶制造质量不断提高,质量水平长期保持稳定,因此,本标准关于检验批量的规定比原标准放宽了一倍,体现了技术进步对质量控制自信心的提高;对降低检验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重要的意义。这条规定参照采用ISO4706标准的规定,但与ISO4706相比仍有差距,ISO4706对检验批量的规定更加灵活,宽严结合更加合理。)

9.3.4水压爆破试验

水压爆破试验及应测定的数据:

a) ……

d)……,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应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和进水量,绘制压力—时间、压力—进水量曲线,并确定钢瓶开始屈服时的压力;钢瓶爆破时,应自动记录爆破压力和总进水量。

(水压爆破试验应有自动记录装置,这是本标准新增的内容。这也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9.3.4.5 钢瓶爆破前变形应均匀,爆破时容积变形率(爆破时钢瓶容积增加量与钢瓶水容积之比)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钢瓶爆破时容积变形率

(本标准的的爆破时的容积变形率比原标准有所提高,这条规定参照采用ISO4706标准的规定这意味着对钢瓶的使用安全预防性能的控制水准又有所提高,同时对钢瓶的制造质量控制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容积变形率对钢瓶的安全使用会更加安全,同时对钢瓶制造的工艺特别是热处理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9.5型式试验

9.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a)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b)改变原设计;

c)中断生产超过6 个月或6个月内生产数量不足15000只;

d)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000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气瓶提出了型式试验的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型式试验的要求,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生产或继续生产,这在以往标准中是没有规定的。)

(型式试验Modality test:用于证明设计满足本标准要求所进行的试验或系列试验。)

(本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的项目有19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由国家许可的特种设备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0标志、涂敷、包装、贮运、出厂文件

10.1.3 每只钢瓶应有表示其唯一性的标识。

(条件成熟时钢瓶实行编码标识,现钢瓶阀门已经实行编码标识。)

11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11.1 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11.2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压印在钢瓶的护罩上(见附录B)。

(关于“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的问题是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经过集思广议达成共识。“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是历次标准中第一次提出,是本标准的新亮点。

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广泛用于百姓的千家万户,钢瓶的使用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由于钢瓶的使用环境十分复杂,在充装、搬运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冲击碰撞,潮湿气体、酸性物质的腐蚀,会使钢瓶产生表面划伤,瓶体壁厚的锈蚀减薄,交变载荷引起的疲劳缺陷以及附件的变形、开焊、脱落等,从而不断降低钢瓶的承压能力,影响钢瓶的使用性能。为避免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中产生的缺陷引发安全问题,根据钢瓶预期的使用条件,给出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有必要的。

为了保障使用安全,同属燃气用具产品的热水器、灶具及铝制压力锅等均规定了使用寿命或使

用年限。GB 17905-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GB 13623《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规定,铝压力锅的使用年限为8年。参照GB 17905、GB 13623,结合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实际使用情况,给出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对提高钢瓶的使用安全性是必要的。

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不一定等于实际使用寿命,其作用是提醒使用者,当超过钢瓶设计使用年限时,应经常测量钢瓶的壁厚和每年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使用安全。

我国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生产液化石油气钢瓶,据不完全的统计已经累计生产了近2亿只,到2005年底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约1.3亿只。按目前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是15年,但由于各种原因超期使用的现象较普遍的存在。本标准从设计的层面规定钢瓶使用年限为8 年,为主管部门制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更加合理的使用年限提供设计方面的支持,同时也为以后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实力总体水平的增强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商品(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观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商品(产品)规定正常的使用年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在民经有越来越多的商品(产品),特别是关系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商品(产品),例如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都在制造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其正常的使用年限,以指导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和正确使用。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本标准规定“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附: 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抽真空问题

历次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均未对钢瓶完成后进行抽真空作出规定。如果新钢瓶在完工后进行抽真空,瓶外的大气压大于瓶内压力,钢瓶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受到外力的撞击作用,瓶体有可能被撞瘪,导致钢瓶瓶体的失稳,所以,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制造完工后不宜抽真空。

GB5842-2006标准中的公式(3)是钢瓶瓶体在不受外力情况下稳定性校核公式。

GB 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首次充装的新钢瓶,未经抽真空的严禁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保证新瓶抽至83.0kPa真空度以上。”根据GB 17267-1998标准的规定,新钢瓶的抽真空应由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首次充装前完成。

为何新瓶在首次充装前要抽真空?

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经气密试验放气后,瓶内充满着空气,如果直接充进液化石油气,两者混合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由于充进液化石油气时流速很大,可能会产生静电,若接地不良,很可

能会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就可能会引起钢瓶内混合气体燃烧而产生强烈的化学爆炸。为了防止这种恶性事故的发生,钢瓶在充入液化石油气之前应进行置换,常用的置换方法有抽真空置换和充水置换。抽真空置换方法和充水置换方法(略)。

真空度计算:

据有关资料介绍,当容器内气体中氧气的体积含量低于4%时,通入易燃气体后不会混合成爆炸气体。

已知: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含量为21%,标准大气压为0.101325MPa;

设钢瓶内气体中氧气的体积含量为3.8%,求瓶内的真空度。

解:设瓶内真空度为X:

X=0.083MPa=83.0kPa

所以, 新瓶抽至83.0kPa真空度以上。

气体真空度是以大气压为基准,瓶内气压低于大气压时为“真空”,所以真空度不可能是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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