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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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主体(续三)
问题与对策

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
1. 2. 3.

用人单位 有法人地位; 无法人地位的,由有法人地位者授权; 劳动合同主体和发工资的、交纳社保的主体要一致; 劳动者 勤工助学学生、实习生、童工、退休者除外 。 子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签订借用合同;三方的变更劳动合同) 外商合资、合作公司中的中方职工; 外单位的内退、下岗人员;(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签订借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 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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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要做些什么以应对劳动合同法?







需要梳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吗? 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情况摸底吗? 需要修改《员工手册》吗? 需要修改《劳动合同》吗? 需要修改《培训协议》吗? 需要修改《劳务派遣协议》吗? 需要修改《竟业禁止协议》吗? 需要检讨我们的工时制吗? 需要检讨我们的用工方式吗? 需要检讨我们的劳动合同形式吗? 我们现行的规章制度和做法还有哪些是不符合新法规定而必须改 正的?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 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 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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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 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 六、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七、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限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主体(续二)
公 司 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 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 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应注意避免一仆二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 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为正确界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加强对责任保险与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险、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办业务,不得有意混淆责 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格禁止超业务范围经营。 二、对于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区分和界定: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 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 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 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 规定的被保险人应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 偿金额则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子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 (五)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人;在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为自己投保,也右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可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为缴费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 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 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 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 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 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 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 二、职代会的职权 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 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 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四、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 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 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 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主体(续一)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 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 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 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 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 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 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 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 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主体;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劳动关系的建立; 录用条件的设定; 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 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 试用期约定的原则与技巧; 违约金的规定; 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 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 无效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中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一)
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 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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