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妇社发〔2011〕21号(印发山东省推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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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妇社发〔2011〕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体现公益性,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服务模式,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依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指标。

三、基本原则

㈠坚持政府主导。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㈡坚持规范、有序实施。严格按照国家、省级项目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㈢坚持群众参与。探索居民参与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㈣坚持以人为本。在制度、规程、内容等方面充分体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

㈤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实效。鼓励各级积极探索创新。

四、主要任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在做好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人口、目标人群数量、项目资金总额和项目规范要求科学核定项目任务,并适当地增加项目补助资金。

五、职责分工

㈠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体制,成立领导组织,明确牵头科(处)室,涉及的有关科(处)室为成员,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㈡专业机构分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机构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督导落实工作,并协助、配合基层医护人员做好服务对象的医疗服务。其中,疾控机构承担辖区内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高

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减盐防控高血压综合干预等项目,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项目,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

㈢项目实施机构分工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免费为辖区居民提供。项目承担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按照要求配置人员、设备和业务用房,制定工作计划,责任到人,提高项目执行力。

2、孕产妇产前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和较复杂的检验、检查项目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制定办法,2011年内将适宜社区、乡、村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遇到的危急症情况、发现的危重症及其它不能处理疾症的患者要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3、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责分工,测算村卫生室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6:4核定任务量。乡镇卫生院要成立公共卫生办公室和妇幼保健科(或儿保妇保科)等机构,并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六、提高服务能力

㈠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通过岗位竞聘、人员招聘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基层专业服务队伍,不断加强全科医生、公卫医师和中医师等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工作重心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倾斜。

㈡强化教育培训。各级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将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服务项目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㈢转变服务模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落实全科医生制度,加快推动基层服务模式的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全科医师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上门服务、主动服务、连续服务。

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科室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尽快提高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

七、规范服务

各级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全部使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级补充文件规定的各类表单,规范实施项目。

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㈡健康教育。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㈢0-6岁儿童保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㈣孕产妇保健。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㈤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健康指导。

㈥预防接种。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为适龄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㈦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事件的处理。

㈧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和健康指导。

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㈩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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