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湘残联字[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残联字〔2014〕15号)各市州财政局、残联:现将《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5月5日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资金效益,保障培训效果,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水平,加强培训后续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培训意愿的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培训坚持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二)按需培训、讲求实效;(三)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技能为根本。
第二章培训组织第四条残疾人培训分为以下类型。
(一)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1.初级技能培训2.订单(岗前、定岗)培训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4.全日制在校生职业技能等级证培训5.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二)残疾人创业培训(三)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第五条残疾人培训原则上采取集中形式进行。
没有集中培训班或不宜集中的,应当采取分散培训的形式予以安排,保障残疾人参加培训的权利。
鼓励各级残联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灵活多样地开展残疾人培训。
第六条残疾人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经考察遴选或通过政府采购,在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事残疾人培训经验、设施设备符合无障碍要求、就业服务能力强的下列机构中举办:(一)具有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二)具有一定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数量的企业(三)各级残联授牌且进行合法登记的残疾人培训及就业扶贫基地(四)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六)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第七条省残联负责编制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现将《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养服务对象、机构与形式第三章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第四章托养服务指标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监管与评价第六章附则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品质,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2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补贴、残联支持开展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符合托养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提高生活自理与社会交往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以残疾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城乡同步、均衡发展的原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坚持安全规范、防惩并举、公正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岳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2013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人。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一、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受政府(管委会)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的全面康复。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救助1500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三)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提高补助标准,已高于这一标准的市州和县市区应维持现标准,可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补助。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申办程序(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提交《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草案)doc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康复协会”)。
英文全称 Hun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缩写HNARD)。
第二条康复协会的性质: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康复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康复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康复学术研究与康复实践相结合,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康复与研究思路,开展受益面广、康复效果明显、康复费用低廉的康复技术研究和实践,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实现残疾人全面康复目标,促进全省康复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康复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领导,并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康复协会的会址: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章工作对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康复协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七条康复协会的业务范围: 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残疾人的康复。
康复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
第八条康复协会的任务:(一)整合全省的康复技术资源,团结社会各行业康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各类康复学术活动和实用技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推动省内康复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
(二)制定康复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协助制定工作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康复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专家编写康复论著和期刊杂志,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和康复普及读物。
(四)积极推动康复新观念、新技术、新成果在残疾人康复中的应用。
推广适应于基层社区家庭的、简便易行的康复技术和方法,为残疾人服务。
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财务制度
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联定点康复机构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作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残联定点康复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五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六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保留财务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二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四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规范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核算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费用审批和报销流程,加强费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十七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及时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七章稽核与处罚第二十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稽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
保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残疾人康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残疾人康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备;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
(三)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四)残疾人康复科研项目;
(五)其他经批准的康复相关支出。
第六条资金使用应制定详细计划,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和预期效果,
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成立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筹集、分
配和监督。
第八条资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康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doc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doc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的管理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热心残疾人康复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和残疾人及其家属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融入社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4、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5、筹集和管理协会经费。
第七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2、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3、协调和处理协会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的工作;2、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请会长决定;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主要是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机构和组织,个人会员主要是热心残疾人康复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和残疾人及其家属。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本章程;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3、在残疾人康复领域具有一定的资质和贡献。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评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福利事业,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和精神支持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和实施一套有效的评价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评价内容1.服务质量评价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包括服务项目的满意度、服务态度、服务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可以采用面对面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受托养人、家属的意见和反馈,以及服务人员的自评。
2.服务效果评价评价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对受托养人的居家生活状况、康复效果、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可以通过收集相关数据,比如身体功能评估结果、康复进展等,进行定期的跟踪评估。
3.服务安全评价评价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安全性,包括服务人员的素质、操作规范、服务环境的安全程度等方面的评价。
可以采用抽查、检查等方式,确保服务机构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4.服务管理评价评价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管理能力,包括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可以通过对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度的审查等方式,确保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达到标准。
二、评价指标1.服务质量评价指标(1)服务项目满意度:受托养人、家属对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
(2)服务态度评价:服务人员为人处事的态度、言行举止等。
(3)服务技术评价: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规范等。
2.服务效果评价指标(1)居家生活状况评价:对受托养人的日常生活状态进行评估,如饮食、个人卫生、安全等。
(2)康复效果评价:对受托养人的身体功能、康复进展等方面进行评估。
(3)身心健康评价:对受托养人的精神状态、情绪变化等进行评估。
3.服务安全评价指标(1)服务人员素质评价: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心等方面的评价。
(2)操作规范评价:对服务机构的操作规范、设备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3)服务环境评价:对服务机构的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康复经费管理制度
康复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康复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
由财政部门根据康复服务的需求进行预算安排,按照财政预算法规定执行。
2.社会捐赠。
各方捐赠的资金,必须明确捐赠用途,且资金使用需报告捐赠方。
3.自筹资金。
康复机构通过服务费、床位费等自主收入。
三、经费使用管理1.经费使用计划。
每年初,各康复机构应编制当年的经费使用计划,包括经费的收入情况、支出预算、使用计划等。
2.经费审批程序。
经费的支出必须经过所在机构的审批程序,涉及金额较大的支出需要经过部门领导或者财务部门的审批。
3.经费的使用管理。
康复机构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不得挪用、挥霍,必须用于康复服务或者设备的购置。
4.经费监督抽查。
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康复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发现经费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五、经费支出范围1.康复设备和器材的购置。
康复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适用的康复设备和器材。
2.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
包括康复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等支出。
3.康复服务项目的支出。
包括康复服务的运营成本、康复项目的支出等。
4.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宣传费、管理费等其他相关的支出。
六、经费使用报告每年康复机构应编制年度经费使用报告,报送给上级部门和捐赠方,报告内容包括经费收入、支出情况、经费使用效果等。
七、经费使用违规处理对于挪用、挥霍、浪费经费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追究责任等处罚。
八、后勤保障康复机构应保证后勤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设备、人员的正常运转。
九、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重新经过审批程序。
以上制度是康复机构对于康复经费的使用管理的一套规范,希望能够得到各康复机构的认真遵守,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康复服务是一个涉及到患者康复的重要领域,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湖南残疾人补助标准文件
湖南残疾人补助标准文件在湖南这片充满活力与关怀的土地上,对于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是社会关爱与保障的重要体现。
这份补助标准文件,犹如一道温暖的阳光,照亮了残疾人群体前行的道路,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疾等级与对应的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不同等级所享受的补助有所差异。
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往往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助金额,以满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较大困难和需求。
在生活补助方面,湖南省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保障基本的生活质量。
这些补贴的发放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残疾程度等因素,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
在医疗补助方面,湖南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残疾人在就医时,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的减免或报销。
例如,对于常见的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费用补偿。
这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残疾人来说,无疑是减轻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有信心地面对疾病,积极进行治疗。
教育补助也是湖南残疾人补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让残疾儿童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享受到与其他孩子同等的学习机会,政府提供了教育资助。
包括学费减免、学习用品补贴等,旨在帮助残疾儿童顺利完成学业,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外,就业补助也是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残疾人,政府通过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资金等方式,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这不仅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更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和社会归属感。
在交通出行方面,湖南也为残疾人提供了便利和补助。
比如,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享受优惠或免费,部分地区还为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方便他们的出行和生活。
然而,要享受到这些补助,残疾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通常,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并向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主要职责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 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 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辅助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 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订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 团组织。 7、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2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残联)宣传文体与基金部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 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11月,被授予“湖南省节约型机关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信息公开指南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南省残联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 放点:湖南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领取。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南省残联站查阅上述目录,也可以到湖南省残联机关进行查询。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上公开和在本机关大厅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4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为残疾人康复、教育等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本级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残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最新
残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了规范残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残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理用于:经费应当合理使用,用于残联工作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管理:经费管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3、公开透明: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残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用于残联工作的开支和项目支持。
2、社会捐赠:残联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用于开展慈善活动和资助残疾人。
四、经费管理的部门和责任1、部门设立:残联应当设立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申请、审批、监督和使用。
2、主管领导责任:残联主管领导应当对经费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3、专职经费管理员:残联应当聘请专职经费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经费管理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经费管理的程序1、经费申请:经费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明确用途和金额。
2、审批程序:经费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定程序对经费申请进行审批,并做出决策。
3、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用途和金额使用经费,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4、经费报销: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经费管理部门报销经费支出,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和单据。
六、经费管理的监督1、内部监督:残联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对残联的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权利,可以进行调查和检查。
3、经费审计:残联应当定期进行经费审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七、违规处理1、一般违规: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退还经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使用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问题责任:对于对经费管理不力、造成经费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部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助残、惠残政策和项目以及具体办事流程。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信息公告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
机构信息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
正文
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信息公告
(2021年7月6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方便残疾儿童监护人咨询,就近就便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各地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指南》准入标准和审批流程,确定了283个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现将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信息表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6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现将《株洲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6月30日株洲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金(以下简称“康复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康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康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精神、肢体残疾对象的筛查与康复、助视器的验配和训练、定向行走训练、组派医疗队、助听器验配等费用支出;(二) 用于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的支出;
(三) 用于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康复需求与服务
调查、康复对象信息化管理的支出;
(四)用于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家长学校建设、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支出;
(五)用于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站)、社区康复站及其他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康复设备和器材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
配和管理
第五条省残联根据康复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康复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原则上于每年12底和次年6月底前以省财政厅、省残联名义联
合行文下达。
中央财政下达的康复资金可以按照以上程序,根据需要,于收文后及时下达。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康复资金补助文
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
对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各项目市、县(市、区)财
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康复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
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康复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制度和有关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并按支出内容进行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凡使用康复资金形成的单位资产,均属国有
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
续使用。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可调整用于其他康复项目。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
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对
康复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
理。
在项目执行期间或项目完成后,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制度保障、配套资金落实、支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康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
变更项目内容、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省残联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暂停项目拨款、今后1-2年内停止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