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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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2013年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住宅小区停车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架空层车位管理规定

架空层车位管理规定

湖南省第一测绘院架空层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汽车停放秩序,保障车库车位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务和收费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

本办法所称的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车库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第十六条[车库车位的管理服务]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二)设置醒目、统一的车库车位交通标识和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四)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五)有专人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第十八条[车辆停放人行为规范]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停放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当包括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三)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停车场管理方法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标准等问题,成为困扰广阔车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大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方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停车场管理方法?管理方法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方法将如何强化各类停车场的建立和管理?带着这些问题,9月25日,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雪楚。

“出台停车场管理方法,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十分必要。

”陈雪楚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xx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到达833万辆,每年增速约为20%。

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

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省城镇停车场总量远未到达这一比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以及驾驶人标准停车意识淡薄等情况,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陈雪楚介绍,管理方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增加停车场数量,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停车需要,缓解“停车难”!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

陈雪楚介绍,《方法》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立方面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首先是加强规划管理。

《方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立。

“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应成为城市根底设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局部。

”其次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立。

《方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立公共停车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

再次是有关场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陈雪楚介绍,《方法》第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这6类场所分别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院(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居住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湘交综规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综规规〔2022〕2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四章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国省投入资金管理第七章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落地见效,推进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

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第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注重实效、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监管、项目法人实施”方式进行分级管理,贯彻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发展方针,强化综合运输发展理念,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交通运输需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国省投入的站场建设交通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

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的顺畅发展,制定了以下的管理暂行办法:一、停车场的设置和规划1. 停车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采取合理的布局和设计,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合理。

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停车场名称、车位号码和相关指示标志,方便车辆驶入和驶出。

二、停车费收费标准1.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和停车时间采取差别化的收费。

2.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

三、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1. 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清洁,保持停车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停车场应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4. 停车场应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包括洗车、维修、充电等,满足车主的需求。

四、停车场的管理责任1. 停车场经营者应承担对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包括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

2. 停车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执法检查。

3. 停车场经营者应对停车场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包括停车场的收入、车流量等统计数据。

五、违规停车处理1. 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劝离或罚款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停车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暂扣车辆、交警处理等措施。

六、奖励措施为了推动停车场管理的改善,提高停车场的服务质量,湘潭市将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进行奖励措施,包括减免停车场租金、表彰先进单位等。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1. 车主和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对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停车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车主和市民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和旅游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符合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区域、交通枢纽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建设计划。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和旅游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符合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区域、交通枢纽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建设计划。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25
•【字号】长政办发〔2019〕5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附件: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一条 城市繁华区域及分级划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交警、城管、规划、园林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五)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连续下客载客、卸货装货以15分钟为限)车辆;
(六)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需要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要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大型交易会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道路收费停车场;
3、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2021年长沙停车管理办法

2021年长沙停车管理办法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长沙停车管理办法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__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3年7月19日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和旅游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符合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区域、交通枢纽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建设计划。

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

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

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篇: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湖南省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医院院区内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规范车辆管理员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

3、熟悉院区内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车辆管理员岗位职责,对所属员工进行检查监督。

5、负责每日管辖工作检查。

6、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

7、负责对车辆管理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车辆管理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主动、适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岗位职责及制度(一)车辆管理员岗位职责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服从科室、班组的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主动向车主开具发票,及时足额缴纳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医院院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院区内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车位情况进行巡视查看,掌握车位使用情况,保证车位的有效使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岗位制度1、仪容整洁,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

2、执行文明礼貌用语,服务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嚼槟榔;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爱护各种车管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循章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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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和旅游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监
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符合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区域、交通枢纽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建设计划。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时,应当按照停车场配
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中心);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旅游景区;
(四)大中型厂矿、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十一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符合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适合的人民防空设施作为停车场使用。

属于结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场所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
指标。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设施,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客货运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客货运站场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公共停车场开放日日前提交下列材料,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一)停车场竣工验收报告和权属证明;
(二)停车场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三)停车场区域位置示意图和泊位布置图;
(四)停车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停车场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

收费的公共停车场,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名称、具体位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管理
人名称、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
(二)在停车场内设置明显的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安排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秩序;
(四)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五)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到收费停车场停车的,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应用停车诱导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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