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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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费用:规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包括按时收费还是按次收费,不同车型的收费标准等。
同时应规定收费方式,如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
2. 停车时间限制:限制车辆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最长时间,防止占用停车位时间过长。
也可以设置不同时间段的停车费用不同。
3. 停车位使用规则: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方式和规则,如如何入库和出库、临时车位和长期车位的划分等。
4. 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停车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5. 违规处理:对停车场内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违停的罚款规定、私自拆卸或修改停车设施的处罚规定等。
6. 特殊车辆管理:对一些特殊车辆如残疾车、警车、消防车等给予特殊的停放方便和优惠政策。
7. 投诉处理:如果有人对停车场管理不满,规定投诉的渠道和处理流程。
8. 环境卫生:要求停车场保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及时修理损坏的设施。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因停车场的管理需要而有所不同。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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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1. 车主必须在停车场指定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
2. 车主必须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逾期未支付停车费用将会被罚款或扣车。
3. 车主禁止在停车位内进行维修、加油或其他涉及车辆安全的活动。
4. 车主必须遵守停车场的交通规则,包括低速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等。
5. 车主禁止在停车场内吸烟、扔垃圾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保持卫生环境。
6. 车主必须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停车场不负责车内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7. 车主禁止占用或私自移动他人停放的车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8. 停车场内禁止拦截、堵塞或其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停放和出行的行为。
9. 停车场内严禁鸣笛、违法喇叭等噪音干扰行为。
10. 车主必须遵守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等。
11. 停车场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车主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措施,甚至报警处理。
以上是停车场常见的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停车场而有所不同,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停车场的正常运行,保障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停车场的使用者,所有停车场使用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依法执勤,维护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停车场的使用范围第四条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等形式。
第五条停车场的使用者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六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如发现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移车处理。
第七条停车场内禁止进行违法、违规停车行为,如停车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况,管理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理。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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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道路交通畅通,突出的交通秩序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交通死亡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和涉及中、小学生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二)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得到改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事故多发的“黑点”路段事故明显减少,各类占道问题得到改善;畅通工程建设达到二等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客运行业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要认真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与客运企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并对所有司乘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底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要勒令其停业整顿。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公交车站点的设置,特别是要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路口设置方便群众乘坐的、足够数量的出租车“落客点”和候客通道,遏制随意停车,随意揽客现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预防和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路面管理和源头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拓宽管理思路,改革管理模式,充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影响我市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在电台、电视台、张家口晚报开辟专栏、开通热线、增加公益广告、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在城市主要道路、路口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置电子或永久性大型宣传牌,向社会各界展出交通事故肇事图片;在中小学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征文、演讲比赛,培养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城乡结合部村交通安全宣传普及率达到60%以上,各中小学校达到100%,居民社区达到90%以上,企事业单位达到100%。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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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一、停车场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停车场使用的秩序和安全,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停车场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目的是合理规范停车场使用行为,保障车辆及人员安全,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本停车场管理制度的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车辆和人员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个体或团体。
2. 便利原则:停车场的管理应符合用户的便利和实际需求,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3. 安全原则:停车场管理应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4. 依法原则:停车场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5. 信息公开原则:停车场的管理流程和规定应及时向用户公开,确保用户了解相关规定和管理流程。
二、停车场使用规定1. 停车场开放时间:停车场的开放时间为24小时,全年不休。
2. 停车场车位使用:(1) 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按指示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违规占用他人车位。
(2) 长期租用车位的用户,应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否则停车场有权解除长期租用合同并将车辆移出停车场。
3. 停车费用:(1) 停车费用按照停车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用户应按时支付停车费用。
(2) 停车期间缴费失误的用户,停车场有权拖移车辆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4. 安全责任:(1) 停车场应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停车场内的安全问题。
(2) 停车场内严禁进行违法和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赛车、拼车、修车等。
5. 车辆损害:(1) 停车场有责任保护停放车辆的安全,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盗窃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害,停车场不承担责任。
(2) 用户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损害时,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车场将协助用户追偿。
6. 违规处理:(1)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停车场内酒后驾驶、擅自改变车位等,停车场有权采取暂停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等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仃车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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仃车场管理制度为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车辆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停车场基本规定1.停车场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停车场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营业范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
3.停车场必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停放。
4.停车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监控。
5.停车场必须在合理距离内设置便利设施,如洗车点、加油站等。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1.停车场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在明示价目牌上清晰标注收费标准。
2.停车场必须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缴费。
3.对于长期停车的车辆,停车场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签订停车协议。
4.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明示的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车辆进出管理1.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通过停车场设定的入口,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指引。
2.车辆离开停车场必须通过停车场设定的出口,接受工作人员的确认和放行。
3.停车场对于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必须进行巡查,确保车辆安全。
4.未经允许,禁止未经允许的车辆进入停车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1.停车场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对火灾、盗窃、抢劫等紧急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理。
2.停车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应急物资,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停车场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联系,做好突发事件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4.停车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六章服务质量管理1.停车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2.停车场必须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3.停车场必须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4.对于重大节假日,停车场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评价1.政府部门对停车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用户可以通过投诉电话、网络等途径对停车场进行监督和评价。
河北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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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停车权益,维护停车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停车场的建设和设置
第二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设置,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区域划分、出入口设置等。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四章停车收费
第四条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
第五章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防火设施等,确保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停车场纠纷处理
第六条用户与停车场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停车场管理机构结构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停车场:指专门用于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2-管理机构:指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相关部门或单位。
3-收费标准:指停车场对车辆停放收取的费用。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df2ad8a9e2bd960591c6774e.png)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df200a866fb84ae45c8dcd.png)
【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定价目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二)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三)根据停车资源供需状况差异,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五条建立完善分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住宅小区配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四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含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三)住宅小区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确定;(四)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3f362a5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3e.png)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差异化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配建标准,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遵循临时性、应急性、安全性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周边居民生活。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停车规则等,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整洁。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身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停车场管理和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7eced5c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d.png)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篇1为规范料场车辆出入和停车秩序,保障料场安全和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料场车辆进行管理。
2.熟悉掌握住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保证公司车辆使用车位。
3.负责监督和落实驾驶员岗位职责。
4.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
5.负责对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定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车辆管理。
2.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4.负责指挥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5.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6.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工作期间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
4.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的门卫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3.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4.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
5.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6.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7.停车场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停车场管理规程
![停车场管理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72f770e9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e1.png)
停车场管理规程
一、总则
1. 本规程旨在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2. 所有停车场用户必须遵守本规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二、停车场的使用
1. 所有使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拥有合法的车辆牌照。
2. 停车场内禁止非法停车和临时堵车。
3.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和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停车费用
1.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在停车场内。
2. 所有使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3. 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可能被
罚款或移车。
四、安全管理
1. 停车场内必须设置相应的监控设备,以确保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2. 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运行。
3. 停车场内禁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盗窃、抢劫等。
五、违规处理
1. 发现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停车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
理措施,如罚款、移车等。
2. 对于恶意破坏停车场设施或他人财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机构所有。
2. 停车场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及时通知用户。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规程,用户在使用停车场时,请遵守相关规定。
若有疑问,请及时向停车场管理机构咨询。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01b9aec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d6.png)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停车需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应用新技术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停车秩序。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四章收费与监督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cc810e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a.png)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河北省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停车需求,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与许可第四条停车场的分类停车场根据所属单位和使用性质可划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或社会机构经营的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市民和社会车辆。
2.商业停车场:由商业机构经营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商业及相关经营活动。
3.居民小区停车场:由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小区业主及其访客。
4.专用停车场:由特定机构或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该机构或单位的车辆。
5.其他停车场: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停车场。
第五条许可申请开设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停车场规划图纸;3.停车场建设方案;4.停车场管理制度;5.申请人的有关资格证明。
第六条许可条件停车场许可应满足下列条件:1.停车场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停车场所在地符合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和要求;3.停车场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4.申请人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三章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第七条停车场的服务内容停车场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2.提供便捷的停车缴费方式;3.提供24小时监控和安全防范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开、合理、透明,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停车场的运营许可证停车场经审批后,应领取停车场运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
第十条管理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应保证停车场设施安全、运行正常,并负责停车场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罚与申诉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过程中,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超时未缴费;2.非法占用停车位;3.损坏停车设施;4.其他违规行为。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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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出行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管理办法。
首先,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范围、使用者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国家价格制度执行,停车场营业时间应当充足,同时也规定了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保障和日常维护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针对私人停车场管理方面,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私人小型停车场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私人小型停车场的设立、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要求。
该规定强调私人停车场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而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另外,私人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另外,河北省还成立了停车场维护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各个城市停车场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停车场设施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
停车场维护机构还负责协调各个停车场之间的关系,保证停车场之间的公平竞争。
此外,河北省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包括推广智能停车系统、鼓励发展共享停车模式、通过停车APP等手段,提升停车场的便利性和效率,并且减少了人为管理产生的管理成本,且节省了司机寻找停车位的时间和油费。
总之,河北省制定了相关停车场管理办法,优化了停车场布局,推动了城市停车场规范化、智能化的进程,强化了停车场管理体系,提高了城市停车场的管理水平,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为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的出行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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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停车
场的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1. 停车场应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便于车辆主人找到停车位。
2. 停车场内应设置监控设备,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 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停车过程方便顺利。
4. 停车场内应设置专用通道,避免交通混乱。
5. 停车场内设有停车管理员,负责管理停车场内的有序停放。
三、停车费用
1. 停车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 停车费用应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保证车辆主人知情。
3. 停车费用应公正合理,不得霸道收费。
四、停车管理
1. 停车场应有清晰的车位标识,车辆主人应按照标识停放车辆。
2. 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以免影响车辆出入。
3. 停车场应设有适当的通道,保证车辆的进出顺畅。
4. 不得随意修改停车场内的道路标线,以免引起混乱。
五、违规处理
1. 未按照停车位标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
重新停放。
2. 超时停车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收取相应的罚款。
3. 临时停车位上停放长时间不动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
进行喷漆等处理。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的修改将另行通知。
2. 未尽事宜,由停车场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办法,车辆主人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停车
场的秩序和安全。
【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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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市场秩序,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指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登记注册的道路机动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位及需要的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当。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执法。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从业人员和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道路规划相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二)设施设备完备、安全、可靠,符合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企业或者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停车收费,不得乱收费。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醒目处张贴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高于标准的停车费用。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管理人不得对未停车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管理人应当将停车费用的收入及时入账,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管理人应当将停车费用收入情况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定期公开停车费用的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所出入口设置醒目的“禁止停车”、“禁止乱停”、“禁止露天停车”等标识并加强管理,确保道路通畅。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从业人员在收取停车费用时,应当出示相应的证件,确保合法收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关爱车主,保护停放车辆的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各种交通管理事项的告知工作。
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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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5月31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慧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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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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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张家口市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市民和车辆使用停车服务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家口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1.3 主管部门张家口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实施。
二、收费标准2.1 收费项目和金额根据停车场位置、服务设施、停车场等级等因素,确定以下收费项目和金额:- 时段收费:即按照停车的时间段收费,不论停车时长。
停车时长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费用。
- 按时长收费:根据停车时长收取费用,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按照不间区间收费。
- 按车型收费:根据机动车的类型和尺寸收取不同的停车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由市交通管理局制定并在停车场明显位置公示。
2.2 退费和发票- 停车过程中,如机动车驶出停车场时间未满1小时,可向停车场管理人员申请退费。
- 用户可要求停车场提供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申请开具发票。
三、停车场管理3.1 停车场选址和设置- 停车场应当选址于方便车辆停放的区域,并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划和环保要求。
- 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停车位,并根据需要设有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停车位。
3.2 停车场服务设施和管理- 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包括道路标线、指示牌、监控设备等,以提高停车效率和安全性。
-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充足,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及时处理停车纠纷和其他相关问题。
3.3 停车场收费规定- 停车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明确公示,并通过合法的方式收取费用。
- 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方便用户缴纳停车费用。
3.4 停车场安全防护- 停车场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 停车场内应当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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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张家口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市民停车需求和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张家口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标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方式包括按时收费、按次收费和包月收费等。
第六条收费标准调整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停车服务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划分根据需求和场地条件,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划分为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等。
第八条停车位设置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应依据市民停车需求,合理设置停车位,并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充足。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卫生、安全和秩序。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和管理行为,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其他规定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具体细则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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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办公区、商业街区、居住区、公共广场以及易拥堵区域和路段等停车场地和泊位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及时改造或增设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建设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应当节约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立体空间,鼓励建设立体或地下停车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使用需求。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符合设置标准的区域,公安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增加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建议,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和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对道路及两侧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停车泊位。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依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定执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二条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任务时在停车场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识;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行驶导向标识、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
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按照规定或公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采用人工收费的,应当出具正规收费票据;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六)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履行停放车辆的保管义务,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爱护停车场的设备、设施,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应按照标识、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不影响正常办公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余量车位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企业、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委托经营,提倡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的经营模式。
企业、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对外开放,合理取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周边没有停车场、无停车泊位和无机动车禁停标识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除公安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设置停车泊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放置障碍物,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逐步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实时发布停车场的位置分布、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与停车场经营者建立停车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停车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