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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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一、城市整体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实施一项全新的城市规划,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规划将分为城市中心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居民区四个主要部分。

城市中心区邯郸市中心区将进行全面改造,强调提升城市的商业和文化功能。

新建的地标性建筑将成为市中心的代表,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新热点。

同时,城市中心区将注重绿化和环境改善,打造宜居宜商的城市中心。

生态保护区为了改善城市环境,邯郸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区域将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也是城市的重要生态屏障。

生态保护区将建设各种公园、湿地和绿地,提高城市绿化率,营造美丽的自然环境。

工业区邯郸市将继续推动工业升级,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

工业区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居民区居民区规划将注重人居环境和生活便利性。

规划内将建设多种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超市等,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居民区也将注重交通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让市民享受便捷的生活。

二、交通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继续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提升城市通行能力。

规划中将着重建设城市快速路、地铁线路和公交线路,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同时将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三、旅游规划邯郸市旅游规划将注重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

规划中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繁荣。

四、教育规划邯郸市将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规划中将优化学校布局,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五、医疗规划邯郸市将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规划中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增加医疗设备,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

结语2024年邯郸市的新规划将带来全新的城市面貌和发展机遇。

城市将以更高的质量,更好的服务,更美好的环境回馈给市民,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发展篇章。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3第三章建筑退让控制4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5第五章日照分析规则6第六章建筑高度、面宽及景观控制7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8第八章停车设置管理9第九章指标计算规范10第十章附则附表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表五:日照分析参数表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附表八: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附表九:配建指标级别及使用范围表附表十:住宅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一: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二: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三: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四:旅馆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五: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六: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八: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附表十九:医院停车位指标表附表二十: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表附表二十一: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附表二十二: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表附表二十三: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十四:居住建筑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十五:商业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图附图一: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示意图附图二: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示意图附图三:申报建筑北侧地块日照分析要求示意图附图四:申报建筑南侧同等条件叠加建筑示意图附图五:申报建筑东西两侧同等条件叠加建筑示意图附图六: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七: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八:窗户或阳台日照计算宽度示意图附图九:建筑展开面宽计算示意图。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已于2017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2017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确定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肥乡区、永年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工作。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公示(图)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公示(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公示(图)
第一部分 规划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战略 6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
第一节 市域城乡空间发展策略 8
第二节 市域城镇体系空间规划 10
第三节 市域交通运输规划 13
第四节 市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5
第七节 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规划 53
第八节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保障规划 55
第九节 中心城区综合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规划 59
第十节 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8
第十一节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68
第十二节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70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72
第一节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72
邯郸市年GDP人均增长速度大致为:
2008年至2010年:14.5%左右;
4. 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发展模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7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4年7月14日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经费第五条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改建、扩建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分期、分批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其工程方案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公安、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新开发的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桥涵工程,其道路设施量达到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200万平方米的;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2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日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邯郸市的城市设计管理技术。

城市设计是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规定内容1. 城市设计评估:对城市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城市功能、环境保护、交通规划、人文景观等各个方面的考虑。

评估结果将作为城市设计审批的重要依据。

2. 城市设计标准:制定城市设计的技术标准,包括建筑高度、用地比例、绿地比例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

3. 城市设计流程:规定城市设计的各个流程和程序,包括需求调研、方案初稿、方案修改等。

要求各个环节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4. 技术支持:为城市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建筑设计软件等。

同时,鼓励开展城市设计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城市设计领域的发展。

5. 城市设计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设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该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能够有效履行城市设计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责任与监管1. 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监管职责。

2. 城市设计企业:城市设计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城市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3. 政府监督部门:加大对城市设计过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城市设计的合法性和质量。

实施与评估1. 实施: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2. 评估:定期对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结论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品质、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城市设计企业应共同努力,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References:。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正文:----------------------------------------------------------------------------------------------------------------------------------------------------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五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园林、国土资源、水利、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五线”方案在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五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五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第七条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四)符合其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建筑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6.13
•【字号】邯政办规〔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建筑篇)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设计规划管理,提升建筑品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建筑设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满一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项目满两年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全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失效。

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规划设计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满足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消防设计规范等前提下,具备独立功能、使用空间的,可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报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五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磁县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规划主管部门受市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区)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高度、形态与景观控制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邯郸市城市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

第七条建筑工程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

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场坪整体标高不得超过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6米。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8日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意见的函》精神和要求,遵照2012年3月19日第九次市委常委会议议定意见,现就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纲领,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冀中南重要经济增长极、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镇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方向和一些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好规划在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空间资源布局,促进资源节约,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加大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新邯郸。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邯郸市城市规划退线规定参考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最小距离(附表一)
2、建筑物、构筑物退让红(绿)线;按底层最凸出的部位计算(含台阶、阳台)。

建筑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附表四)
新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附表三)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3)
高层居住建筑卫生间距:20m
道路两侧的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1)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的不得小于4米。

2)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的不得小于6米。

3)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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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

第十条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

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

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

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行。

严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用地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图纸、资料。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和规模,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出让、转让和拍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计划;3、现状地形图(1:500);4、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设计方案;5、其他与项目有关文件、图纸。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文件、图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地形图上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代征用地范围,标示有关规划控制线,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变更。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有闲地可利用的;(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要求的;(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30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1:500);(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

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条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五)款之规定;(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容积率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 高层≤3.0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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