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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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出新标准
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规划要求而有所不同。

通常,停车位配建的标准会涉及到停车位的数量、尺寸、布局和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指南:
1. 国家标准:不同国家会制定各自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例如中国的《城市道路停车位设计规范》(GB 50377-2011)等。

2. 建筑规范:在某些地区,建筑规范和城市规划法规中会包含停车位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3. 土地使用条例:一些地方性的土地使用条例和规定可能会包括有关停车位的规定,例如商业和居住用地的停车位要求等。

4. 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考虑:现代城市规划越来越注重可持续交通和城市设计,包括鼓励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减少对汽车的依赖。

因此,一些地区可能有特殊要求,鼓励减少停车位数量或提供环保交通设施。

请注意,在具体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准则和规范,以确定适用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此外,
停车场的规划还应考虑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就业人口、用地性质和居住情况等因素。

如果您需要具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信息,建议您参考当地的城市规划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南,或咨询当地专业机构或专家,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长沙市机动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沙规定(整理)

长沙规定(整理)

长政发〔2009〕30号《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4.2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5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M,超过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4.7 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4.9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

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

长沙停车场规范

长沙停车场规范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但必须按本市相关规定交纳停车设施建设补偿费。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第十条临规划宽度在18米及其以上城市道路且底层设置商业门面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技术规定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再增加其要求退让距离的50%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附表规定。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6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

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0.60-0 .80
0.60-0. 0.70-0.
80
90
B11
0.70-0. 0.80-1.
90
00
以零售功 能为主的 商铺、商场 等
大型超市、仓储 车位/100 m2 0.60
式超市
建筑面积
0.60-0 1.25-1. 1.30-1.
以零售功
B11 能为主的
.90
75
80
超市等
综合市场、农贸 车位/100 m2 -
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推进公共建筑和居住项目配建停车场错时共享。
3.0.3 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各类车辆
停车位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
按 1 个计算。
1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引导机动车可持续发展,建立 与动态交通发展相平衡的静态交通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 1.0.3 公共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 鼓励停车设施的智慧化、共享化,提高配建停车场使用效率。 1.0.4 公共建筑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功能的为主
B22 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
70
90
的工厂、其
B23 咨询等综合性办公
他建筑物主
B29
体功能为办
公的类别等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1992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雕塑、喷泉等道路设施;(二)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及桥涵附属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四)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及防洪附属设施;(五)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长沙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水利、电业、交通、港务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工程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增加设施容量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制定相应的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确定停车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状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确保配建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减少交通拥堵。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

停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需求,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位等,同时要满足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的要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此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在停车设施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停车设施,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容纳能力。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管理和运营的要求。

在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停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包括收费标准、停车信息公示和智能停车设备等,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规范和完善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水平,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建设迈向更高的水平。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目录编辑本段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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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
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
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
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

但在满足本标准配建停车位总指标的前提下,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分期内总量平衡布局。

第十条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

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

第十二条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场(库)需要设置入场登记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排队等候区应不少于两个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对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复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四条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

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第十五条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第十六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第十八条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配建标准执行。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长政发〔2009〕30号)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中与本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

2.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按照办公类配建指标配置。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轨道换乘站为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6.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不得低于本规定。

附表二: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在出入口集中的商业区和步行街等禁止驶入区域,可在区域出入口集中布设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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