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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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
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
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
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但在满足本标准配建停车位总指标的前提下,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分期内总量平衡布局。
第十条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
第十二条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场(库)需要设置入场登记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排队等候区应不少于两个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对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复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四条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第十五条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第十六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第十八条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配建标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长政发〔2009〕30号)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中与本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
2.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按照办公类配建指标配置。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轨道换乘站为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6.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不得低于本规定。
附表二: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在出入口集中的商业区和步行街等禁止驶入区域,可在区域出入口集中布设出租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