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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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6〕5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二)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排堵保畅;

(三)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四)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五)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市政道路(含高架桥下地面)和规划城区道路旁的空地设置的停车场;包括人工值守停车场和自动计费停车场。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附属非营利性的机动车停车场,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域、停车场类型、服务条件、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

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大型交易会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道路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停车场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1、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3、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2、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一条城市繁华区域及分级划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交警、城管、规划、园林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需要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要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十五条道路收费停车场应按照“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经城市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批准,向政府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收费收入纳入政府财政管理的,方可核准收费。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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