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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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系统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日期: 2014-03-21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1月10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防工程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和举报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和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第九条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防工程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防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

(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

的部分免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证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第四章人防工程维护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

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人防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

离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

第三十七条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

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地下构筑物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采取保护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施工过程中意外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

第五章人防工程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

(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3月22日施行的《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人防责任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统筹部署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工程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 三、建立定期维护制度。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和标准,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两年至少保养一次,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四、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思想教育和学习,自觉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和维护管理和保养知识。组织参加人防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五、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 六、协助配合人防部门的检查。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制

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加强业务技能学习,熟练掌握人防工程的防护、风、水、电和消防等各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式,积极参加人防业务培训; 三、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和标准,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按照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工程内防护、风、水、电等设备设施,动态掌握各系统运转情况,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五、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解决; 六、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档案和维护保养日志; 七、密切配合人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向所在地人防部门报告维护管理工作情况; 八、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人防工程有关资料。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制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维护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人防、消防、公安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对人防工程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制度,发现治安、火灾、汛灾等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三、严禁破坏人防工程结构、防护设备设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或降低防护效能的行为发生; 四、严格工程内用电管理,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严禁在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禁止闲杂人员在人防工程内逗留; 七、制订应急保障预案,做好防火、防汛和防突发事故等工作; 八、严禁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人防信息系统

人防信息系统,解决方案 篇一:scooper人防可视化集中运维管理系统解决方案篇二:人防工程智能化系统的基本内容 人防工程智能化系统的基本内容 (1)设备监控系统 人防工程中的设备,包括防护设备、通风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发电及供配电系统设备等,通过对这些设备的智能化监测和控制,可以提高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平时的运行维护费用,提高战时的保障能力、防护能力和生存能力。人防工程设备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护设备监控。在人防工程中,防护设备主要指防护(密闭)门及与之有关的进门申请防爆按钮,监测生化武器和核武器袭击的三防报警设备,内容虽然不多,但在人防工程中却是非常重要的设备。 1三防报警主机。目前,人防工程中用到得三防报警装置,主要是毒剂报警器和射线○ 警器,这是人防工程监视是否有核武器和生化武器袭击的“眼睛”。关于这些设备本身的选型以及在工程中布置,是防化专业的内容,这里就不再叙述。因为工程的三防报警主机与设备自动化系统的接口问题。

三防报警主机(毒剂报警器和射线报警器)与设备自动化的接口,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IO接口方式和主机联网接口方式。 IO接口方式:三防报警主机一般都有报警输出接点,一旦监测到敌人相关武器袭击,相应的报警接点闭合。自动化系统的控制器通过监测这些报警输出接点的状态,来自动实现工程三防状态的控制。这种方式的接口最直接、简单,在工程中用得较多。主机联网方式:新型三防报警主机通常具有RS232或以太网联网功能,对于具有RS232接口的三防报警主机可以通过协议转换器连接到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网络上或直接连接到自控系统的主机上(如果两者之间的距离在15m内);具有以太网接口的三防报警主机,可以采用五类线或光纤通过交换机联网。 主机联网方式除了以上的物理连接要求以外,三防报警主机供货时还必须提供网络通信协议,以便自动化系统中进行软件集成。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比如有多个毒剂探头时,可以准确知道是哪个探头报警,当前剂量是多少;缺点是对于目前的人防工程现状,一般在工程建设的时候只是预留三防报警主机,并没有安装设备,如果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通信协议,到战前再安装设备的话,很难实现与自动化系统的通信。 2电动防护(密闭)门。在新建、改建的人防工程中,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应急指挥系统

人防应急指挥系统 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仅在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中担负着战时防空的重任,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又在和平时期担负着抗灾、防灾、救灾的工作。而人防指挥中心是人防体系的中枢,它在战时的防空战争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未来高技术的局部战争中,建设人防指挥信息系统、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对夺取城市防空袭斗争的胜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指挥信息系统是一个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具有综合、高速信息处理和传输能力,为各级指挥人员提供科学的指挥、决策依据,为有关人员提供详尽的资料,实施快速有效的指挥自动化系统。建成后,既能满足人民防空的指挥调度,也兼顾到和平时期城市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实现一套系统、两种用途。通过人防指挥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使人防指挥适应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战略方针,加快反应速度、提高指挥效能。 系统组成和结构: 1、通信系统 2、计算机网络系统 3、指挥作业系统 4、信息服务系统 5、人防应急指挥调度软件系统 6、显示控制系统 7、视频会议系统 8、空情接收及警报控制系统 9、配套及综合保障系统

系统功能: 1、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实现各类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等功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协同统一通信指挥。 应满足日常办公通信需求,具备一般电话业务功能; 应能满足处理应急事件所需的电话指挥调度功能(如组呼、群呼、热线、电话会议、优先呼叫、连选等);应能完成对相关单位的应急指挥调度; 应具备同时处理多起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无线调度系统支持单呼、组呼、广播呼叫、紧急呼叫等基本集群业务,支持用户优先级定义、用户强插、调度台强插等集群补充型业务。并应具有支持短信、低速数据等多种业务能力。 实现有线调度、无线调度、移动通信、多路传真、数字录音等系统的整合,完成跨网呼叫与调度,提供统一控制界面,为综合调度指挥提供支撑平台。 多路传真系统应支持同时收发多路传真的能力;支持接收传真自动识别分发、传真到达自动提示,人工接收确认等功能。 数字录音系统应能通过综合通信系统,实现对接入应急平台的有线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的录音,具备对通话录音、存储、备份、查询、放音和录音监听等功能。 2、计算机网络系统 人防的业务应用十分复杂,如指挥数据下传、雷达信号数据获取及下传、警报信号、应急调度电话、视频会议等。计算机网络应建成指挥中心内高速宽带网络系统,提供数据、语音、视频传输的统一网络平台,实现整个指挥系统范围内的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全面满足指挥系统业务需要,并确保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指挥作业系统 指挥作业系统主要是保障指挥员和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文件(文电)起草、文件打印、态势标绘、通信联络等指挥作业工作。该系统由计算机终端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通信话音终端、传真设备等组成。 4、信息服务系统 信息服务系统为指挥信息系统的客户端完成数据的计算和处理、数据存储与备份等,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一个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基础信息服务平台。 5、人防应急指挥调度软件系统 人防应急指挥调度软件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应急预案模型化 应急预案预警条件动态设置 应急预案自动/手动监控预警 应急事件分析审核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 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 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 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 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 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 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 控制、熄灭火势。 ②.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 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防资源智能管控信息系统

城市人防资源智能管控信息系统 2014年3月

目录

1.前言 人防工程是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物质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空工程。它关系到未来高技术战争中,能否有效地抵抗敌战略空袭和远程火力打击,保存战争潜力,保持战略全局稳定,创造有利于我而不利于敌的战场条件的大问题。人防工程建设是我国积极防御战略的积极体现,同时在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并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巨系统,需要充分考虑到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经济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随着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数量不断增加,相应的工程图纸、工程分布、工程状况等信息量呈指数增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需要科学化、正规化。人防工程的管理还应适应现代高技术战争的要求,达到快速反应,符合战时指挥自动化的要求。 “数字技术”是近年来地球空间信息科学研究的热点。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已经开始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处理空间数据及其有关各种城市信息的管理模式,这种高新技术的应用对现代化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科学决策等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结合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网络、通信等技术的“数字人防”建设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人防办公室承担着市区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重任,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业务信息纷繁复杂,主要有:人防警报器数据、人防工程数据、人口疏散地域数据、专业队伍数据、重要经济目标数据、人民防空要图等。而实现这些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图形管理,不仅可以适时展现人防建设成果,更是实现人防科学快速指挥工作的需要。 城市人防资源智能管控信息系统是基于3S技术、集成通讯控制技术、高性能计算机技术;结合我国人防技战术要求和国际主流智能控制技术开发的;分布式、智能化的,跨区域、跨种类、跨部门的人防信息化工作平台;做到管理决策可视化、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应用集约化、现场控制智能化;对于推进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有着积极作用。 2.系统介绍 2.1概述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我们构建了城市人防工程智能化管控系统。 该系统基于网格地理信息处理技术、集成通讯控制技术、高性能计算机技术;对于推进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提升人民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有着积极作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 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逐级负责制。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分工明确,训练有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掌握自防自救措施。 四、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车维修和更换损坏零部件,保证消防系统配套完善、齐全有效。 五、人防工程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执行,严禁采用易燃有毒装饰材料。 六、工程通道口,疏散口要确保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设置障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整改。 八、建立健全燃放工程消防档案,及时更新补充。 九、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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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 第51 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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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解决方案(2010版) 金防工程技术中心 中科建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前 言 中科建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建元)致力于为中国用户提供智能化节约型城市建设解决方案,以及相关配套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集成服务。 作为深化国有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产物,建元拥有强大的科研技术团队、良好的开发实验环境和完善的规模化生产工艺设施。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建元能够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来感知,分析,整合,并智能地响应在城市范围内市民关于环境、安全、城市服务、民生、及当地产业的活动及需求;从而创造一个更好的城市模型来生活,工作,休息及娱乐 。 建元旗下集成通讯控制控制系统实验室(ICCS Lab)是国内领先的工程智能化技术中心之一,并在国内建立了多所金防工程技术中心,全力推动中国城市(主要在人防领域)智能化建设快速发展。 为响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建元率先研制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EIB2000CN智能化集成通讯控制系统平台,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的城市智能化管理控制系统、城市智能化照明管理控制系统、城市智能化工程能效管控系统、城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等;广泛应用于国内城市智能化建设与运行管理等诸多领域。 建元愿与您携手,共同开拓广阔的中国智能化、节约型城市建设市场! 中科建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CEO 2010年元月

人防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技术介绍 人防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是基于国家 863计划重点支持的网格空间地理信息处理技术、i-Works集成通讯控制技术、高性能计算机技术;结合我国人防技战术要求和国际主流C4ISR指挥自动化理念开发;分布式、智能化的,跨区域、跨种类、跨部门的人防信息化建设平台;做到管理决策可视化、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应用集约化、现场控制智能化;对于推进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有着积极作用。 本平台主要由人防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联动辅助决策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智能管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管理系统、培训演练系统等构成,其中: 1、人防基础信息数据库以电子地图(包括矢量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为基础,整合本级行政管理区域范围内党政机关、行政区划、各级道路、桥梁、涵洞、建筑物、植被、河流、湖泊、教育机构、科技研究机构、医疗卫生、体育设施等基础性的图层数据,结合人防特有的业务图层数据(包括通信警报信息、人防工程信息、专业队伍、疏散区域信息、重要党政军机关位置、重点单位信息等),建立一体化的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 2、应急指挥联动辅助决策系统集资源调用、预报预警、应急指挥、预案管理、救援管理为一体,实时、快捷提供相应的应急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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