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0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标准;(四)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五)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循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保证人防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隐蔽部位的记录和标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管理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监督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具备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咨询人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个人实行资格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
第九条甲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二)已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满2年;(三)有5人以上的造价师通过人防工程造价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四)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五)近2年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或累计承担过10个以上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任务;(六)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2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人防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审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或擅自变更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用来储备战时物资、进行防灾,在战时可以用来医疗救济、进行防空活动。
因此人防工程设计工作意义重大。
由于每个地方的地形等情况不同,人防委员会制定了《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以下为大家提供《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供大家参考。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一、人防工程设计依据国家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明确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人防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审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或擅自变更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更不允许在未接到“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以前擅自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否则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和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使用规范要求XX市作为国家一类重点防护城市,辖区内的新建或改(扩)建人防工程必须按照甲类人防工程进行设计。
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甲级或乙级人防设计资质,外地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到省人防办备案后方可在我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对于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使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对于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应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应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009)。
以上人防工程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效益。
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制定的。
二、资质申请条件1. 设计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相关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的能力。
2. 设计机构应有相关从业人员,拥有相应的学历、职称和专业技术资格。
3. 设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
4. 设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资质申请流程1. 设计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照副本、人员资质证书、工程设计经验证明等文件。
2. 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 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进行档案备案。
四、资质管理要求1. 设计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应按照规定的资质标准和承揽范围进行设计工作。
2. 设计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与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设计能力。
3. 设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4. 设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项目管理流程。
5. 设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设计软件和硬件设备,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五、资质评估和监督1. 主管部门定期对持有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评估和维持资质的参考。
2. 主管部门对设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问题严重,可暂停或撤销资质。
3. 设计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六、违规处理1. 设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造成设计质量问题或工程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设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将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修建人防工程的目的是为了在战时存放物资,进行人防指挥,并且可以对城市空间进行管理。
由于人防工程是在地下,工程更加复杂,因此要对地下先进行勘察、进行合理的设计、再进行施工。
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请大家阅读。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2013)
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一、什么是人防工程《国家人防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说明: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它不同于普通地下室,必须具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各种要素条件要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能力。
二、人防工程的勘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第二条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⒈岩土工程勘察,⒉岩土工程设计,⒊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⒌岩土工程治理。
说明:工程勘察资质不按上部是建筑工程还是人防工程进行划分。
三、人防工程的设计《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工程行业设计资质分为“建筑工程”和“人防工程”。
其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可以承担“附建式人防工程”;但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取得人防工程设计类型的资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上述两个规章有矛盾。
四、人防工程的图纸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解读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解读摘要: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脚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也相继出台,作为一个人防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解读好人民防空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规范人防工程各项工作,更是加速了人防法制化建设的脚步。
关键词: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伴随着八十年代末期改革浪潮的推进,人民防空在这几十年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更是因为房地产产业春天的到来,也有着从数量到质量上的转变,但是就人防工程设计这个领域来说,一直以来是制约着人防发展的一个短板,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多更细更全面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人民防空的发展。
作为一名人防建筑设计师,下面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法制化建设,谈一谈我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的解读。
原来《人民防空法》二十三条中涉及到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问题的部分对参与人防设计单位的要求比较模糊和笼统,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给相关人防部门在执法时应该参照何种法律法规带来了困难。
2007年建委出台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的“资质分类”,继续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作为“建筑行业”的内设资质来设立,这样做不仅淡化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及建设的管辖职能,而且导致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出现了大量防护,防化设计不合格问题,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
2007出台的《标准》一方面将“建筑行业”资质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可承接各类相应等级的人防工程,另一方面取消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具有“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查的要求。
这样做大大弱化了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的监管职能。
2009年7月20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上面标准重新作出了解释,同时也提出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要求,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两类,这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公平竞争有着重大意义。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我国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该规范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施工前应具备的文件、工程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方面。
一、施工前应具备的文件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工程地质情况,为施工提供依据。
2.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局、结构、水电安装等详细设计图纸。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情况,避免施工中对原有设施的破坏。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架构、施工工艺、施工进度等内容。
5. 必要的试验资料:包括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试验报告等。
二、工程施工要求1.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2. 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 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三、质量验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洽商情况。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证明原材料质量合格的文件。
3. 工程施工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如混凝土浇筑、结构验收等。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录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试验报告:证明混凝土和管道质量合格的文件。
总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资质要求施工方具备完善的文件资料、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严格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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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3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设计单位应取得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设计单位应按IS0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1、甲级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2、乙级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o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o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分立后设计单位的资质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设计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的资质升级申请:(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技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五)因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设计单位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违法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依据设计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二)设计单位依法终止;(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