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近年来,为应对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的威胁,国家实施了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
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可靠,特制定本《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空策略、安全法律法规、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规范要求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及其他规范要求。
第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完成设计计算,交付一份完整的设计草图,以供人民防空工程实施时使用。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应符合审核要求,并经过正规的审核程序,包括:技术论证、设计可行性评估、安全性能研究、施工文件审查和设计内容检查等,以确保施工设计文件的安全、可行性以及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照正式报请的原则,对技术要求、目标安全性能、采用材料和结构设计要求、安全系统设计要求和施工管理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形成审查结论。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审核结论,对安全审查文件进行复审,以确保审查结果正确、可行,且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
第六条:安全审查文件审核应定期进行,以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可靠及时完成,以维护国家安全。
以上就是有关《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的介绍,经过本规程的审查和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规范有关部门的审核行为,确保审核质量,保证安全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的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全力以赴,科学规范审核,认真审查,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安全有效性,确保施工安全、顺利完成。
总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的出台,既保障了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又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贡献,同时也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改造规定及程序
人防工程改造规定及程序一、人防工程改造规定㈠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4条第4项规定:“不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㈡《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01号)第16条规定:“为了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
”㈢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16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㈣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二、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条件因改变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需要进行改造的。
三、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程序㈠申请单位将改造人防工程申请报告,连同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办的审查意见报市人防办;㈡市人防办会同维管所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办赴工程现场勘察;㈢市人防办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单位核发改造人防工程批复。
四、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期限市人防办在受理改造人防工程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会同维管所赴现场勘察;经现场勘察后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改造人防工程批复送达申请单位。
五、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改造人防工程申请报告1份;拟改造人防工程设计文件1份;区(县)人防办的审查意见。
六、审批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地址:北京东路35号联系电话:86631661—8901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书面通知。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目录3.2.1 施工图设计文 (3)3.2.2 设计依据 (3)3.2.3 结构设计总说明 (3)3.2.4 结构体 (4)3.2.5 结构计算 (4)3.3.1 地基基础设计内容 (5)3.3.1 地基基础设计内 (5)3.3.2 抗浮验算 (5)3.4.1 设计使用年限 (5)3.4.2 区分甲乙类防空地下室 (6)3.4.3 结构验算内容 (6)3.4.4 结构设计控制条件 (6)3.5.1 钢筋选用要求 (6)3.5.2 材料强度的调 (6)3.5.3 最低材料强度等级 (6)3.6.1 主体结构等效静荷 (6)3.6.2 口部结构等效静荷载取 (8)3.7.1 基本要求 (9)3.7.2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荷载组合 (9)3.7.3 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荷载组合 (9)3.8.1 内力分析 (10)3.8.2 截面设计 (10)3.9.1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10)3.9.2 变形缝设置要求 (10)3.9.3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1)3.9.4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与连接 (11)3.9.5 钢筋混凝土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 (11)3.9.6 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 (11)3.9.7 无梁楼盖配筋 (12)3.9.8 反梁配筋 (12)3.9.9 梁板结构配筋 (12)3.9.10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12)3.9.11 非承重墙 (13)3.10.1 砌体结构 (13)3.11.1 平战转换设计 (14)3.11.2 转换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4)3.11.3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转换 (14)3.1 强制性条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中第4.1.3 、4.1.7 、 4.9.1 、 4.11.7 、 4.11.17 条,具体条文从略3.2 基本规3.2.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 08FJ06 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5 的规定2. 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 1 : 50 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们、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3. 采用平站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4.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底 A.2 节规定的内容3.2.2 设计依据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0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人防工程施工图评审
人防工程施工图评审一、施工图设计要求1.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别是《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图应明确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求,包括工程级别、功能要求、结构要求、防护标准等内容。
3. 施工图应包括清晰的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细部图等内容,来清晰展现人防工程的设计构想和要求。
4. 施工图要求严格明确每个构件的材质、尺寸、安装要求等内容,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 施工图要求正确标注清晰的尺寸标注、文字标注,确保施工图的可读性和准确性。
二、施工图评审要求1. 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设计和施工经验,熟悉人防工程的设计规范和施工要求,能够对施工图进行正确的评审。
2. 评审过程要重视细节,对每个细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施工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评审要求注重质量和安全,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面评估。
4. 评审要求评估施工图与实际场地环境之间的匹配度,保证施工图设计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5. 评审要求进行主动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施工图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施工图评审流程1. 收集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和相关说明文件等。
2. 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查看施工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定施工图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3. 组织评审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细致的评审,针对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进行讨论和整改。
4. 形成评审报告,对施工图的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5. 将评审报告反馈给设计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整改,并形成最终的施工图文件。
四、施工图评审注意事项1. 要细心、耐心、认真对待每份施工图,对其中的每个细节都要进行仔细检查和评估。
2. 要注重施工图的实用性和可行性,要对施工图的设计理念和施工要求进行合理性评估和分析。
3. 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我国人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制定和建筑必须要科学、合理,今天,我给大家整理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制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知识。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1. 施工质量控制关键部位顶板、梁、临空墙钢筋制作,顶板、底板、楼板与墙板的连接处,梁板连接处;密封门框制作,钢筋焊接,搭接要求,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2. 器材检验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检验相关记录。
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纳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防护密封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3)严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制作混凝土试块;(4)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缝水较多的地段;(5)重点检查底板、墙顶板钢筋关键部位节点的绑扎。
如:口部防护密闭门,底板主粱、次梁、底板面筋互相之间的连接处理等;(6)大体积、大面积混凝土的浇筑的分层、分段控制,施工缝的留置及处理。
4.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1)门框墙的混凝土浇筑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休整完好。
(2)各类防护密闭门、材料、设备的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试验报告。
门扇的零部件齐全,无锈蚀,无损坏。
(3)各类防护密闭门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5.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等必须符合制定要求;预埋件应除锈、涂防腐漆并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
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做好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关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来说,依据它在平、战时的特别功能要求,可以得知这个工程地下室在平常要能满足商用,在战争突发的时候要可以抵抗空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7•【文号】建设[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280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3.1强制性条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第4.1."3、4."1.7、"4.9."1、4."11."7、4."11."17条,具体条文从略。
3.2基本规定3.2."1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的规定。
2.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1:50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们、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
3.采用平站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
4.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A中底A.2节规定的内容。
3.2."2设计依据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3.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3.2."3结构设计总说明每一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
若防空地下室与其上部的地面建筑为同一个子项,可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合写,也可专门列一小节,说明地面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未包含人防设计的内容。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宜提供供审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
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目录3.2.1 施工图设计文 (3)3.2.2 设计依据 (3)3.2.3 结构设计总说明 (3)3.2.4 结构体 (4)3.2.5 结构计算 (4)3.3.1 地基基础设计内容 (5)3.3.1 地基基础设计内 (5)3.3.2 抗浮验算 (5)3.4.1 设计使用年限 (5)3.4.2 区分甲乙类防空地下室 (6)3.4.3 结构验算内容 (6)3.4.4 结构设计控制条件 (6)3.5.1 钢筋选用要求 (6)3.5.2 材料强度的调 (6)3.5.3 最低材料强度等级 (6)3.6.1 主体结构等效静荷 (6)3.6.2 口部结构等效静荷载取 (8)3.7.1 基本要求 (9)3.7.2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荷载组合 (9)3.7.3 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荷载组合 (9)3.8.1 内力分析 (10)3.8.2 截面设计 (10)3.9.1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10)3.9.2 变形缝设置要求 (10)3.9.3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1)3.9.4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与连接 (11)3.9.5 钢筋混凝土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 (11)3.9.6 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 (11)3.9.7 无梁楼盖配筋 (12)3.9.8 反梁配筋 (12)3.9.9 梁板结构配筋 (12)3.9.10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12)3.9.11 非承重墙 (13)3.10.1 砌体结构 (13)3.11.1 平战转换设计 (14)3.11.2 转换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4)3.11.3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转换 (14)3.1 强制性条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中第4.1.3 、4.1.7 、 4.9.1 、 4.11.7 、 4.11.17 条,具体条文从略3.2 基本规3.2.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 08FJ06 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5 的规定2. 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 1 : 50 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们、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3. 采用平站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4. 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 A 中底 A.2 节规定的内容3.2.2 设计依据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8.doc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8 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日期:2007-06-28 作者:第一条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省人防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3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查范围(一)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二)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三)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施工图。
第四条审批程序第三条送审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当地人防部门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二)台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五份,其中审查中心二份);(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平战转换方案、工程面积核定单、项目概算(仅单建式人防工程需提供)、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四)人防工程施工图CAD光盘一份;(五)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市人防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可在网上下载),窗口经办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二)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及申报资料到市人防窗口办理送审手续;(三)市人防窗口经办人员对申报表格及资料核对,符合要求者予以收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材料清单交申请人;(四)建设单位委托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五)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施工图修改;(六)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资料及填写好“意见回复(回复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再送审复核(复核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内);(七)复核合格后,审查人填写好“审查人确认”的《审查意见书》;(八)申请人凭《审查意见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4楼17号窗口)领取《审批意见书》。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5、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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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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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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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条九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方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六份;
(四)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六)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
第十条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大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
(二)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三)小型和零星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设计审查人员或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第十三条凡应当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如果遇特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十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以上大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设计审查人员由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条件考核认定后聘任。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担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设计审查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