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
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结束——。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标准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确定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但至今为止,国家人防办没有出台过关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
我省之前基本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代替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执行。
随着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推进,《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实施,民用建筑项目要落实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竣工验收等要求,急需我办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制定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则》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三、起草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防护单元概念认识普遍一致,但防护单元以外的出入口是否应当计算在内各地理解不同,存在较多争议。
个别地方引起过法律诉讼,要求把出入口部分计算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河北、山东省人防办出台了地方标准规范,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包含出入口部分,以及计算方式,但该方式复杂繁琐不易执行。
省人防办也认为出入口部分应当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经过充分科学比选多种类型、战时功能,结合省内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规模,抽取具有代表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合理划分每个出入口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部分,逐个验算、核实、统计及汇总得到了按照平均比例的结果,附表见后。
再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调研,一致认为该结果比例科学合理,简单易行,能有效统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因涉及防空地下室不动产登记事宜,经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该贵州省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没有意见。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皖人防〔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1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
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
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鄂人防〔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公室,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取得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和人民防空相应专业执业印章。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禁止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
三、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以下列文书为依据:(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有);(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核发的设计任务书;(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四)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合同,按国家现行有效规范标准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设计总结和技术回访。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的生产供应商。
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审查合格,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鲁防发〔2020〕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未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视为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并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予以标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鲁防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各参建单位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省人防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包括对单建人防工程实施的全面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的全面质量监督。
防护专项监督,是指对涉及工程防护结构、人防防护(化)设备设施(包括孔口防护设施、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安装质量、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实施的专业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湘防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防办发〔2018〕10号各市州人防办,省办机关各处委、各直属单位:现将《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6月22日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人防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审批条件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因下列原因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省定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一)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之一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三)应建防空地下室距离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 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 100米的;(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五)因场地限制或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鲁防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动员
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
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18〕5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第一、二款合并修订为:“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
地管理原则。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2.《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第三款第1条修改为:“1.甲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B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
2018年4月24日。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第一篇: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人防工程知识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第二篇:大连人防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武装部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与大连军分区派出的人民武装机构领导所辖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和同级军事机关组成的人民防空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及县(市)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民防空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街道和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指定工作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承办与本单位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和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缴纳人民防空费用,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参加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接受训练,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开展相互救助等义务。
第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要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条人民防空设施(含人民防空工程、指挥系统、通信系统、警报系统、疏散设施、战备厂点等)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出卖和拆除。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黄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鄂人防办函〔2018〕80号黄石市人防办公室:你办《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黄人防文〔2018〕62号)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2004年8月24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206号)。
由于当时6B级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没有出台,为避免居民住宅项目(特别是多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混乱,保持工作连续性,省人防办于2005年8月15日下发《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05〕44号),明确多层居民住宅“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的,可以结合住宅(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调整。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2013年《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出台,重新明确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配建标准,鄂人防〔2005〕44号文的相关内容实际停止执行。
2017年4月1日,省办下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人防〔2017〕32号),鄂人防〔2005〕44号文废止。
因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05〕44号),在2005年8月15日至2013年《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出台前有效,应贯彻执行。
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 面积如何算工程要点有哪些
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面积如何算工程要点有哪些2013-05-24 14:12 来源:搜房房产知识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人防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
人防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
设计规范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工程设计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鄂人防〔2018〕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
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
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
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关联解读: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