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 +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 +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 +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 =辅助房间面积 +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 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 / 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 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 掩蔽面积。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监督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三条【审批权限】本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分别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督指导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简易低风险项目】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六条【总体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应符合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七条【结建区域范围】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
第八条【需修建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详见附件1。
第九条【不需要修建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详见附件2。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 29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与井道面积可按约定或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倒为;(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人防办〔2018〕4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要求,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现就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通知如下:一、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
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现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29日附件注:1.本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整理。
2.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3.居民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结建面积应当分别计算,其中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不需要执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
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 面积如何算工程要点有哪些
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面积如何算工程要点有哪些2013-05-24 14:12 来源:搜房房产知识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人防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
人防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
设计规范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工程设计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4月8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灾)时可用于防空(灾)的地下建筑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60%核定;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70%核定。
第五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建筑面积地下室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地下室计算规则建筑面积地下室计算规则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建筑总面积的准确计算至关重要。
地下室作为建筑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计算规则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方法,以确保计算准确和合理。
地下室面积计算原则1.地下室算入建筑总面积:根据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地下室通常被视为建筑总面积的一部分,其面积会被计入建筑总面积中。
2.地下室面积定义:地下室面积定义为地下层中,从地面至最低梁底的部分的总面积,包括房间、过道、设备间等一切在地下层的空间的总和。
3.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地下室面积的计算可采用实际测量的方法,也可以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数据进行估算。
地下室面积计算步骤步骤一:测量地下室各部分的面积•首先需要测量地下室各个房间、过道、设备间等各部分的实际面积。
•可采用激光测距仪等现代化工具进行测量,也可以手动进行测绘。
步骤二:计算地下室面积•将测量得到的各部分面积进行汇总,得到地下室的总面积。
•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标准,进行面积的修正和调整。
步骤三:确认计算结果•对所得到的地下室面积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应用建筑面积地下室计算规则在建筑设计、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准确计算地下室面积可以为业主提供合理的建筑总面积数据,为后续的使用和设计提供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按照上述的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操作,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因此,在建筑面积地下室计算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则操作,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对建筑设计和规划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建筑总面积的准确计算,提高了建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
以上是关于建筑面积地下室计算规则的一些基本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面积地下室的计算规则虽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许多细节和要点,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加重视和细致。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三)底扳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四)出入口敞开部分与没有顶盖的下沉武广场;(五)相邻的人防交通主、支干道;(六)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同、车道;(八)独立式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解释一、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防空地下室由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组成。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通风与排烟井道等,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措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规则一、审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规则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刚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及20层以上,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半地下室按50%计入地面总建筑面积。
4、棚户区项目:(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5筑:(1(2(3567(1按照1、2(3812(1(2(334(1(2)小型: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5、文化体育建筑、候机楼、候车室、学校:(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三、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办法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则1、以通过验收项目的竣工图为依据计算竣工防空地下室面积。
2、战时使用的出入口楼梯可计入人防防护面积。
3、战时不使用的出入口楼梯、电梯间,不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4、战时使用的平时车道口,按相应比例核定车道口面积计入人防防护面积。
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需注意之处1、每个防护单元要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2、疏散宽度应满足不小于0.3米/100人,且每樘门通过的人数不应超过700人。
3、顶板、底板、侧墙及战时使用的楼梯,要设置拉结钢筋。
——仅供参考4、排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行防空地下室。
5、穿过地下室顶棉絮、临空墙、门框墙的管道,直径不宜大于150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6、掩蔽人数按每平方米一人计算。
——仅供参考。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有关人防、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计算原则]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范要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构成]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构成。
其中,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以及竖(斜)井。
门外通道指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
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车道、下同)通向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通道。
竖(斜)井指战时使用的风井与其他管线井,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
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的竖(斜)井;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管道井)的竖(斜)井。
第六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为其主体与口部。
与人防工程连接的其它地下建筑,除借用通道与竖(斜)井外,计入其他地下建筑的面积;人防工程口部建筑、上部地面建筑,计入地面建筑的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类型]人防工程面积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和使用面积。
第三章面积计算办法第八条[基坑(开挖)、毛洞(掘进)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基坑面积指掘开式人防工程开挖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基坑地坪面积之和计算;毛洞面积指坑(地)道式人防工程掘进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毛洞地坪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计算。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规则一、审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规则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刚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及20层以上,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半地下室按50%计入地面总建筑面积。
4、棚户区项目:(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建及20层以上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可减去拆除的棚户区住宅面积)5、新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建筑:(1)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1-9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3)20层以上,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的项目,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7、工业项目:(1)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食堂、宿舍、车库、研发中心等,合计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2条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3)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8、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的,按800平方米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功能及最低防护级别1、住宅、公寓: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B;2、办公建筑:(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现在不告诉你可不可以)(1)党政机关:(2)公共事业单位:(3)其他:3、医疗卫生:(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4、商业建筑:(1)大、中型: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核六;(2)小型: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5、文化体育建筑、候机楼、候车室、学校:(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三、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办法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则1、以通过验收项目的竣工图为依据计算竣工防空地下室面积。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浙人防办〔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片内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五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浙江省面积计算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
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
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
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
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
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
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规则一、审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规则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刚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及20层以上,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半地下室按50%计入地面总建筑面积。
4、棚户区项目:(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建及20层以上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修建防空地下室。
(可减去拆除的棚户区住宅面积)5、新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建筑:(1)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1-9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修建防空地下室。
(3)20层以上,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的项目,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7、工业项目:(1)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食堂、宿舍、车库、研发中心等,合计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2条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3)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8、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的,按800平方米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功能及最低防护级别1、住宅、公寓: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B;2、办公建筑:(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现在不告诉你可不可以)(1)党政机关:(2)公共事业单位:(3)其他:3、医疗卫生:(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4、商业建筑:(1)大、中型: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核六;(2)小型: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5、文化体育建筑、候机楼、候车室、学校:(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三、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办法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则1、以通过验收项目的竣工图为依据计算竣工防空地下室面积。
浙江省面积计算新规定 建筑面积与基底计算规则解读(章节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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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2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1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4.20m及以上至6.4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6.30m)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结构层高在6.40m及以上至8.6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8.5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 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 定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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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 在0.4m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 0.7m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全面 积。
4 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 在0.40m以上、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飘窗进深在0.7m以下的, 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 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 的,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 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净高3.00m及以上、以 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景观作用,其有效架空 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200㎡或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面积的1/3及以上的, 不计建筑面积。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和 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 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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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浙人防办[2011] 29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
(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
(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
(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
(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与井道面积可按约定或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倒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
(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为单位,计算过程中面积取位至0. 0001㎡,最终面积取位至0.01㎡;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0.000001.
第三章计算办法
第九条单层防空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城顶(坡道),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
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井祷告以下规定:
(一)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
(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
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
(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0.80m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阁面积。
第十三条与不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通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二)共用连通道接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四条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两者均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口部或非防护区面积。
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m及以上、由防空地下室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
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地面建筑袖面积;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1. 20m及其以上与防空地下室相连、且高度在2. 20m及以上的檐廊面积计算,尚按以下规定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一)有上盖无柱者,应接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
(二)有上盖有柱者,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
第十七条层高不足2. 20m的防空地下室厦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
(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
(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
(三)底扳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
(四)出入口敞开部分与没有顶盖的下沉武广场;
(五)相邻的人防交通主、支干道;
(六)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
(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同、车道;
(八)独立式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名词解释
一、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防空地下室由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组成。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通风与排烟井道等,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措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一、自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怔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含通风井、排烟井、管线井等,下同)。
十二、共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三、借用井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四、自用墙:指仅为本工程及其口部、防护单元、房间需要而设置的墙体,以及与相邻低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建筑间的隔培。
十五、共用墙:指相同抗力等级防空地下室之间,本工程各防护单元、抗爆单元、房间之间的隔墙。
十六、借墙:指因战时需要,相邻人防工程外墙中被用作本工程外墙或其防护单元隔墙的墙体。
十七、自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八、共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共同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九、借用连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的不相邻人防工程的连通道。
二十、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活门室、扩散室除外)。
二十一、非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外、战时冲击波能自由传播的区域。
二十二、建筑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
二十三、有效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能提供人员、物资、车辆及设备使用的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
二十四、掩蔽面积:指最里一道人防门就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的净面积,即主体内掩蔽区有效面积。
二十五、使用面积: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及生活、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即防护区有效面积。
二十六、结构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其中,外培面
积是指其上口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
二十七、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指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确定的最小门扇开启长度与门前通道最小宽度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