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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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浙人防办[2011] 29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

(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

(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

(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

(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

(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与井道面积可按约定或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倒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

(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为单位,计算过程中面积取位至0. 0001㎡,最终面积取位至0.01㎡;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0.000001.

第三章计算办法

第九条单层防空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城顶(坡道),层高在2. 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

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井祷告以下规定:

(一)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

(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

(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

(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0.80m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阁面积。

第十三条与不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通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二)共用连通道接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

(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四条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两者均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口部或非防护区面积。

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m及以上、由防空地下室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地面建筑袖面积;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1. 20m及其以上与防空地下室相连、且高度在2. 20m及以上的檐廊面积计算,尚按以下规定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一)有上盖无柱者,应接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

(二)有上盖有柱者,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

第十七条层高不足2. 20m的防空地下室厦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

(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

(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

(三)底扳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

(四)出入口敞开部分与没有顶盖的下沉武广场;

(五)相邻的人防交通主、支干道;

(六)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

(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同、车道;

(八)独立式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名词解释

一、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防空地下室由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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