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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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的第13条和《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中的第13条、1998年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第 15条等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 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 •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和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分别对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形式、参与范围、 参与人员、参与阶段、参与的限制以及公众参 与意见的采纳与否都作了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 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 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 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 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 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 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 纳的说明。”
• 随后的“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 决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对公 众参与有了相关内容的规定。
• 1996 年以后,公众参与问题得到中国政 府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在《国务 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 确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 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再次强调:“除国家规定需 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 办法》
• 对公众参与原则、对象选择范围、公众和建设单位 及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信息公开、五种参与 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做了明确详细的 规定,规定了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者,还是 审批者(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形外,都必须“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征求公众意见”,至此,环境影响评价由过去的 “可以让公众参与”变为“必须让公众参与”,公 众是否参与成为某个规划或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 评价的必要条件,并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 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 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等。
公众参与的有关法律规定
1993年《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第7条中:“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 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 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 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 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 书审查阶段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 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 项原则; • 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 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 意见的义务。 • 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的 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 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 • 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 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
• 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 会 、听证会五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 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 • 明确了信息公开三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在 环评进行阶段;在环评审批阶段。 • 明确要求建设Hale Waihona Puke Baidu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 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暂行办法同时还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 征求公众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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