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docx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际法的人本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本主义视阈下的国际法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W9S而决定法的发展方向和命运的力量,便是人本精神。事实上,从西方法学的演进历程来看,有一重要发展脉络,那便是尊崇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从人性出发,客观看待与满足人的需求,以此作为法律制度构筑的本质起点与旨归。毋庸讳言,国际法最终也应建立于、并服务于人类自身的内在性需求,从而,国际法的人本化在学理上和逻辑上具有必然趋向性。然而,质疑国际法人本化命题的观点也较普遍。首先,有观点认为,人本主义作为以人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是“无需”证成的元理念,属“应然”范畴,而国际法应更切重于“实然”法律规则;其次,国际法是以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等为主体的法律规范,“不论是被界定为‘共处法’,还是被描绘成‘合作法’,或是被认定具有‘共进法’趋势,其国家间的属性从未被怀疑过。”[2]w因此,在国际法领域讨论人本化问题,不仅容易导致忽视国际法的独特规定性而流于泛化,而且因为主权国家的存在,国际法中的人本制度本质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理论与实践中巳有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则,人本主义巳然蕴含于这两大分支部门所建立的制度规范中,“旧酒”何需装“新瓶”?人本主义之于国际法“无需”与“不能”的观念,缘于并加剧了对国际法人本化问题的误读。在人本主义视阈下,国际法的人本化如何界定?成为国际法人本化命题的先决性前提。然而,迄今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有西方学者认为,所谓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下,国际法从传统意义上以国家为中心转移至以个人为中心,日益关注对国家边界范围内个人权利的维护m425。并且,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最终将促使国际法发展为“世界法”、“人类法”。^201—204而中国学者认为,“现代国际法是以人本主义为理念的,即其是以追求单个人、整个人类、国家的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为其最高的、终极的目的。”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

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综观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人本化的理解,各种观点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其显著共识在于: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构成国际法人本化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延伸至对群体权利的保护。而彼此的差别在于对国际法人本化趋势中国家角色的不同认识。三种观点反映了这种认识上的差异。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人本化的本质特征在于:人的地位的提升与国家地位的边缘化。尽管这一进程缓慢,但最终趋势不可改变,因此,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向于个人与国家的必然对峙。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国家的消解,国家作为“类”的整体,是“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理应被包容于人本化的逻辑范畴内。国家与个体、群体共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对象。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在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国际法人本化的实现,必须现实性地依靠国家机制,以个人中心取代国家中心不过是一种想象与假象。对国际法人本化问题的界定莫衷一是的关键,在于陷人了理解上的误区。法的人本化并非单一地、直接地对应于“法<^人”的模式,法学之下各个部门法各有其规定性,如果仅以“法^一~^人”的模式来理解法的人本化的话,各个部门法便失去划分与存在的意义,法本身也将流于理想化的口号而巳。因此,对法之人本化的理解应切中于两大范畴。其一,人本主义之于法是一种价值衡准。其二,人本主义之于法是一种制度规范。作为价值尺度,人本主义是外在于、并高于法的文本规则的;而作为制度规范,人本主义构成法的自体性内容。与之相应,国际法人本化的界定应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作为制度规范本身的人本化国际法,是指现有国际法体系中所广泛存在的“直接规范”人的权利的具体规则(人^一^?国际法)。如以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为主体,外交保护法、引渡法、国家责任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贸组织规则、国际劳工法等国际法分支领域中所普遍存在的人本化制度。其次,作为价值导向的人本化国际法,还指那些能“间接利于”实现人的权益的制度规范(人<~^国家^一~?国际法)。将国家与

国际法的人本化完全对立的观点与国际实践背离,一个善治的国家是国际法人本化实现的载体。因此,保障国家有效运行的国际法规则,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基础规范,也应被视为人本主义理念在国际法中的体现,而且这部分人本国际法规则构成了国际法学科规范的独特规定性。追求国际法的人本化,并非等同于构建由人到国际法(人国际法)的单一模式。反对国际法的非人本化,实质上是反对在国家到国际法(国家国际法)的模式中,国家所易形成的对人的异化。因此,国家与国际法的人本化并非构成抵触,国家对国际法人本化的实现提供现实基础、基本依托,可以说,善治的国家应视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实践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之相应,有益于国家善治的国际法制度(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等)也应在广义上成为国际法人本化的合理外延。同时,无可冋避的是:国家与国际法人本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可调和的对抗,人本国际法对此应持有何种立场?按照人本主义的理念,人作为目的应在价值体系的位阶中处于最高位,当人的利益在国家体制下受到大规模地严重侵犯,这将导致国家失去其应有的合理性基础,而唯有所谓的国家利益让位于人的利益时,国际法方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正的人文关怀的法律。人本主义在国际法中的铺陈与浸润,国际法对人的尊重与保障,最终将使国际法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国际法的人本化之于当代国际法并非是新生事物,国际法的人本化始终存续于国际法历史演进的脉络中。只是由于国家主权在国际法领域具有特殊规定性的价值而得到持久强化,国际法的人本化才日益显现其与现有国际法规则的异质性。事实上,人本主义的价值导向在当代国际法中或隐或现,现有的国际法规范巳部分彰显了人本化实践。其中,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法人本制度的主体规范,外交保护法、引渡法、国家责任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国际知识产权法、WTO规则、劳工标准与贸易自由化的挂钩等国际法分支领域中的人本制度,构成非主体性制度群。人本主义国际法往往被国家本位所隐没和遮蔽,国际法的人本化是对人本价值取向的冋归。

二、国际法语境下人与国家的对立与统一自威斯特伐利亚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