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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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法律制定的局限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很大程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参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原则性的问题,结合部分专家对“安全距离”情节和政府部门“规划”缺陷甚是不解。特在能力范围内对相关安全距离的法规、规章、行业准入条件、标准规范等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和网友参考。

一、国务院法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

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起施行)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注:已将条例中的文字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

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05号)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

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0号,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 15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

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5.《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2月14日起实施)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6.《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7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7.《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信部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四、典型标准规范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4.6条: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条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明确地规定了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了相关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年版)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

……

以上收集整理仅供参考,随着国内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健全,其中部分条款间距要求会更高,亦或会出现更多新的要求,期待网友能给予进一步补充完善。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以治安防范为目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 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3 机械防盗锁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otential explosive by chemosynthesis 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3.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entities related to potential explosive by chemosynthesis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3.3 储存场所 storage site 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场地、储存室或储存柜。 3.4 保管员 storekeeper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职或者兼职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保管和流向登记的工作人员。 3.5 保卫值班室 guarding room 治安保卫人员用于履行看护、防卫职责的房间。 4储存场所分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按照场所封闭形式和化学品重量划分为以下四类: a)封闭式储存场所: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 b)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用墙体或栅栏围护,有屋顶,墙体或栅栏与屋顶间不封闭的储存场地; c)露天式储存场所:周界用栅栏围护,没有屋顶的储存场地;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目录 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 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6) 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4 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19) 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1) 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2) 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6) 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32) 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41) 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45) 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53) 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56) 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62) 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67) 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70) 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83)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臵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臵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四条引用文件 1、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由HSE部协调管理,PMT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处理毒品、化学品、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对其管理的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责任 化学品的购买、储运、保管、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保管 1、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一般不考虑储存在施工现场),根椐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7、储存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8、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责任心强。 9、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HSE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通用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通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 边安全距离表(通用版)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储运、使用、标识以及奖惩等的管理要求,以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和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炼油项目及相关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使用化学品及其它管制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引用文件 1212场)3456789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11、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危险品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管理人员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须立即报告、PMT 、HSE 部及相关部门。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化学品,要每年清理,由相应部门牵头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运输 1、化学品的运输或装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途中发生化学品泄漏和其它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及时向HSE 部及其它部门报告。

5、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6、要专车专运。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使用 1、现场如需要使用化学品,在进场前,由使用部门向PMT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内容包括: (1)化学品的名称特点及其潜在危险,职业接触范围。 (2)施工操作方法和程序,施工位置。 (3)防护设备,应急措施。 (4)施工人员名单,负责人及其保证体系。 2 单位 3 4 5、准备一6 7 1、表示 2、内容 (1 (2 (3 (4 (5 (6 (7)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8)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9)灭火: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灭火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0)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1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12)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3、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第 2 页共 6 页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第 3 页共 6 页

公共安全管理之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管理示范文本

公共安全管理之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管理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共安全管理之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 品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危险化学品分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 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腐蚀品:凡是对人体、动植物体、纤维制品、金属等 造成强烈腐蚀的物品。 液化石油气的危险特性:1易爆性2易燃性3易膨胀 性4易汽化性5易产生静电6腐蚀性 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1、管好起源,杜绝泄露。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容器设 备,禁止超量灌装,注意通风等等。 2、隔绝空气。

3、消除着火源。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准靠近高热源,设备发生泄露,要立即禁绝周围的一切火种。 4、泄露处置。发生液化石油气泄露应迅速撤离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切断火源。 5、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 腐蚀:是有机体及接触的物质受到外界条件的作用由表及里逐渐被破坏的过程。基本类型:化学腐蚀、电化腐蚀、冲蚀和大气腐蚀。 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1、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建立危险化学品查处档案3、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必须采用专用包装容器装配货物 2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不得客货混装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

危化品仓库的安全距离问题

危化品仓库的安全距离问题 安全距离,也称为防火间距或安全间距,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多个国家标准中,对安全距离均有明确规定,但不同标准对安全距离的规定相差太大。本文仅以贮存危险化学品设施与铁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为例,查阅结果参见下表: 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最小安全距离举例米(m)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第6.1.1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与交通干线(铁路)1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4.8.3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45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35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92第3.1.7条液化烃罐组与国家铁路中心线55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国家铁路中心线4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4.0.7条石油库(一级)与国家铁路60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2470-97第5.2.3.2条AX级建筑与国家铁路线当计算药量30<Q≤50时95 注:1.一级石油库总容量≥100000m3。 2.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的安全距离为60m,铁路指铁路中心线。 从表可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1000m的安全距离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3个专业标准中最高规定的60m,高出16.7倍。即

使比非常严格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专业标准规定的95m,也高出10.5倍。上述4个专业标准中所列物质,均属危险化学品。 据《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仓库是“用以贮藏和放置物资的场所或建筑物。”《石油库设计规范》第2.0.1条:石油库为“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由此可见,表中所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罐组;甲、乙类工艺设施;石油库等,均应该属于贮存危险化学品仓库。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是GB18265的撰写单位,我们向该协会如实反映了上述情况,并咨询石油库等外部距离应以哪个标准为据。该协会负责人解释说:“如果有专业标准,则以专业标准为准。” GB18265是高标准,但很少有符合这一安全距离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此可见,要求安全距离为1000m的规定,实在是过于苛刻。另外,也与其他专业标准相差太大。建议有关部门立题研究,尽快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外部安全距离,尽快修改GB18265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表《(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项目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整改建议备注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3、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范围是否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并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变更 4、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对照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1、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准文书,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规定申请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并取得了批准文书 3、是否未取得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批准文书擅自开始项目建设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申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审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登记证书是否包含生产的全部危险化学品 生产品种、规模有重大变化和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标准)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工作条件、人员待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接受年度再培训;学历、专业经历等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2、主要负责人是否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是否履行省政府令第260号规定的职责 3、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和岗位、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岗一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并减少其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领用、运输、处置等方面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厂生产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废物处置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调查重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总厂武装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的培训。监督剧毒化学品的发放以及剧毒化学品、废弃易燃品的处理和销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总厂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本部门内的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的采购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承运方运输,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防火、防毒、防盗要求,库房要保持通风、干燥、凉爽,温度应保持32℃以下。 (二)库房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照明,不准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四)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并在每种物品上标有物品名称、燃爆特性。对一些剧毒物品还应专柜贮存、特殊管理。 (五)剧毒品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帐、双人管。 (五)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工作结束后,在离开仓库前应全面进行检查,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库房重地严禁烟火, 库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七)在危险化学品场所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申请经武装保卫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二条:入库验收 (一)要认真审查证件检查实物,查证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整、封口是否密封、袋装的是否受潮、桶装的是否渗漏等,对无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或证件与实物不符的、超过或接近有效期的应拒绝验收入库。 (二)根据物品的自然属性,定期检查是否变质、变色、变形、溶化、风化、混浊、沉淀、挥发、结块等。 (三)验收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听候处理。 第十四条:贮存保管: (一)按类分库、分区存放,不得混存;桶装、瓶装物品应立放;堆放应采用小堆码放,垛间留有2米以上安全通道,注意通风。 (二)相互禁忌物品不能在同一库房、料架上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第1页: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3页: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4页: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5页: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6页: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8页:第八章附则 [摘要]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含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决定。考拉小编将修订后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献给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十六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编号:SY-AQ-0446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T able of safety distance between hazard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and storage facilities and surrounding areas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 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02] 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等作了严格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该《条例》,切实落实公安机关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所应承担的监督职责。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队除承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扑救任务之外,还要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安部门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 二、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制度 (一)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的备案登记工作,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严格流向登记记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储存剧毒化学品等情况的备案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通报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接受办理,并及时通报从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规范的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各环节的流向登记记录。 (二)严格执行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由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核发。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提交的证明文件,发证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在核发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将核发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公路运输通行证。要结合受理审查核发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工作,建立规范的剧毒化学品管理档案和流向核查制度,严格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凭证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认真核查掌握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切实做到全面准确掌握剧毒化学品的流向,严防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三)认真做好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接收工作。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负责接收,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集中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移交处理。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和向专业单位移交危险化学品时,要向上交人和接收单位分别出具《接收危险化学品凭证》(式样见附件2)和《移交危险化学品清单》(式样见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88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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