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自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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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自由的看法
姓名:曾祥龙学号:20110301050363 班级:2011级民商法2班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是人类文明追求的终极价值,通过王贵民老师在《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堂上两次课的讲解,我对于自由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化。
一、自由的内涵
记得在今年我校“哲学活动月活动”中的一次邓晓芒教授的讲座上,他说人们通常的对于自由的理解便是“由着自己”,我觉得这句话有一定的正确性。同《说文解字》中对于自由做出的“自由即随心所欲”的解释类似,由着自己,意指使自己不受外物的束缚,不管其是制度上的、思想上的束缚,也不论其是现实中的或是意念中的束缚。人作出行为的依据是自己真实的内心想法,而非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的内心想法。萨特的“自由就是主体的选择”,也能说明自由的实质。当然,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诚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持有类似论断的还有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他同功利主义一样,对“绝对人权”予以否认。因此,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受着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的束缚,为了得到自己的自由,就必须尊重别人的自由,而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放弃一定的自己的自由,这是不矛盾的。
同样,马克思也认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①,权利、公正和自由从来不能相互分离,因此,这里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所以,个人自由总是与一定的不自由结合在一起的,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把自由绝对化了。
二、自由的条件
“人生而自由”归根结底是一种理想,是理论上的见地,然而,实然与应然之间总是会有一定的差异,这是为辩证法所证明了的。正如泽格蒙特·鲍曼在他的《自由》一书中所论证的那样:“由于个体自由是随特定类型的社会而产生(而且也可能随之消失),所以,我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137.
们绝对不能够、也不应当将其视作当然之物”②我们知道,自由的主体既包括人,也包括群体以及整个人类,如马克思所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③,所以,自由最终是人的自由。但是,尽管古今中外为自由而奔走呼号的仁人志士不懈努力,人却不能天然地享有自由,因为自由的享有总是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按照一般的理论,自由有政治自由、经济自由、道德自由以及哈耶克所谓的“内在的或形上的自由”④,当然也有比赛亚·伯林对自由进行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分类⑤,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自由予以阐释。不论何种自由,它的取得并为主体所享有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享有自由,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作为支撑,才能使自由不流于空谈。以政治自由为例,主体要享有政治自由,需要他所拥有的政府是民主、开明的政府,需要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高度发达,它以法律、制度、暴力机构等手段宣示并保证它的国民享有政治自由,如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选举和被选举等自由。同时,主体自身需有享有和利用政治自由的意识和能力,才能保证自己充分而且恰当地表达自己的自由。鲍曼亦言,“你有自由随意地离开这个国家,可你却没有钱买车票;你有自由学习自己所钟爱领域的相关技能,可你却发现在这个领域中并没有你的一席之地;你可以希望从事你感兴趣的工作,可却发现这样的职位并没有空缺;你可以畅所欲言,可你却发现没有办法找到人听你倾诉。所以,自由绝不仅仅是不受限制。一个人要做成事情是需要资源的。”⑥所以,一定的社会环境、政治基础、经济条件、个人自身生理及心理上的条件等都制约着自由的实现,自由绝非必然的,是随着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个人的全面发展而逐渐显现并完满的。
三、自由的价值
自由的价值是丰富的,对于自由的不懈追求更凸显了自由的价值。古今中外,许多大人物以他们自身的体会,毫无吝惜地表达了对于自由的无限崇尚与赞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在《自由与爱情》里,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表达了他对自
②泽格蒙特·鲍曼著,杨光等译.《自由》[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0.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④哈耶克, 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M].上海:三联书店,1997.8.
⑤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M].上海:三联书店,1995.
⑥泽格蒙特·鲍曼著,杨光等译.《自由》[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由的珍视以及对于自由的诗意讴歌,他可以为此抛弃生命乃至爱情;英雄所见略同,德国法学家耶林喊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强音(前文已述权利与自由的关系,故不再赘述),既然敢于斗争,当然失去生命也在所不惜;“不自由,毋宁死”,当巴德里克·亨利在维吉尼亚议会演讲中喊出这句话的时候,它的感染力和号召力是可想而知的。自由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表现。马克思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志之一,马斯洛也将“自我实现的需求”作为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而自我实现无非就是自由地表达自我、展示自我。因为自由,我们得以追随我心,我们得以实现自我。被囚禁的犯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这些失去了一定自由的人,他们对于自由的渴望,更能让我们对自由的价值有深刻的认识。自由固然可贵,而为了获得自由,我们则要致力于改变现存的条件,使各方环境适合自由的存在和发展。
四、正确认识与对待自由
我们努力争取自由,但永远也不要忘记,适当地放弃一定的自由,才能保证别人的自由和自己获得更大的自由。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由,但同时,也被课以一定的维护他人自由、保证社会有序发展的义务,这就必然体现为对主体自由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非但否定自由,而更使自由成为可能和现实,因为,如此才能使自由为全社会成员所共有,而非单个人的特权。但是,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滥用自由的情况,这严重危害了他人的权利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拆迁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重大现象,这对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改善人们生活、居住条件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现实是,拆迁在具体执行时面临着非常棘手的问题。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私权神圣理念的崇尚,导致了一部分人将对私产的自由处分权利作为对拆迁补偿不合理要价的依据,尽管开发商是按照物权法规定,以公共利益作为拆迁的依据。当然,并不排除一部分开发商勾结政府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谋取私利、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是,对于明显的关涉公共利益的情形,被拆迁人仍然过高要价,阻碍拆迁进程,影响总体规划,并通过一些极端的手段,如自焚、暴力抗法,表达诉求,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这样的行为便不可取,不符合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在这种情形下,主体自觉限制自己的自由以符合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