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法规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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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清单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通过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2007年6月1日实施1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011年1月1日实施 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实施 国务院令355号 1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 2006年9月1日实施1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010年7月19日颁发 17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0】40号2011年11月26日 18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21号 2008年9月1日实施19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 2007年3月1日实施20 《交通行业中央企业安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交海发【2006】82号 2006年4月1日实施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2009年5月1日实施22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 2012年1月1日实施

道路运输法规 政策

道路运输法规、政策 2学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 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法规简介 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一直有比较严格的管理,特别加强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立法管理,近几年,修改或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构成了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作为一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必须了解这些法规、标准的实施意义和所规定要求,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执行,本章节所摘录的法律条文与在岗的危运驾驶员、押运员日常安全营运服务息息相关,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的行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颁布主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从业人员基本权利。 1.从业人员知情和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

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i] (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ii]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则检验据以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1)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一) 一、指导思想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一套全面的、系统的循序渐进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是一套能够集中解决目前我县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是不断提升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推行风险预控管理体系,重要之处在于“落实一个思想,提供一套方案,解决一系列问题”,就是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落到了实处,提供一整套系统性的安全管理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解决因规定不具体而“严不起来”、因操作性不强而“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从而实现岗位自主管理和风险超前防范。 二、理论基础 风险预控管理就是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的安全管理方法;风险预控管理就是运用系统的原理,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各工作场所、各工作岗位中存在的与人、车、环境等相关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分析评估;对辨识评估后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标准和措施,明确管控责任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借助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危险源数据库,使各类危险源始终处于动态受控的状态。

三、突出优势和鲜明特点 与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相比,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有其突出的优势和鲜明的特点:一是建立了科学的安全管理流程。主要是通过全面辨识各生产场所、各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明确安全管理的对象;对辨识出来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程度,进一步明确各个环节安全管理的重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管控标准和措施,明确安全管理的依据和手段;通过落实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管控标准和措施执行到位。二是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了实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强调要建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体系中的每个管控元素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在纵向上,明确了公司和各班组安全管理的责任关系,在横向上,通过系统危险辨识,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把安全管理责任由安全管理部门一家延伸到所有业务部门;通过岗位危险源辨识,明确了职工的岗位安全责任,实现了安全管理责任的全员化。三是实现了超前预控管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标准和严密的保障措施,使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安全管理由传统管理转变为“辨识和评估风险—降低和控制风险—预防和消除事故”的现代科学管理。四是突出了风险控制的重点和考核机制。主要控制两类危险源:一类是领导干部和业务部

产品宣传法律法规汇总及指导建议0316说课材料

产品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本汇总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罗列,如有新增法律法规还应按新增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五、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七、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九、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十、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十二、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十三、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十四、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

何海波: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何海波: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原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原标题:“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摘要】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去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文章通过统计《人民法院案例选》上行政判决所用的法律依据,分析田永案件、刘燕文案件、张成银案件等十余个有关行政程序的代表性案例,结合对法官所做的访谈,勾勒了一幅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图景。在过去十多年中,《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已经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根据,法官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时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的意识和信心也不断增强。通过个案判决的“涟漪效应”,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可,开始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显示了中国法院在相对局促的空间里的能动主义立场,以及由个案判决所推动的一种法律发展的特殊路径。文章也指出了这种立场和路径的局限。关键词:行政诉讼正当程序原则司法能动主义法律发展导言半个多世纪以前,正值英国一场法律变革的前夜,年轻

的公法学者韦德写下了“自然正义的黄昏”,作者忧心忡忡地注视着英国法院在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上的倒退。[1] 而几年后彻底刷新英国司法审查面貌的的那场变革,恰恰是以程序正义原则的勃兴为开端的。[2] 再过几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发动了“正当程序革命”[3],不但扩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推动了行政法的整体发展。此后,随着最高法院整体上变得保守,行政程序的扩张似乎也出现了逆流。[4] 而在大陆法传统的日本,行政程序也成为行政法日益重要的一部分。[5] 不同的故事讲述同一个主题:正当程序是法律发展的一部分,也是法律发展的一面镜子。今天,在一个相当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我们将看到一个精神相似的原则——我们称之为正当程序原则——正在中国蓬勃生长。在涉及正当程序的多个司法判决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04年的一份判决尤其值得注意。该判决声称:“《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6] 在中国法律发展喧闹杂乱的背景中,这是一个微小却鲜亮的举动:在没有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公然引入了正当程序原则。它昭示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明确的身份,也暗示法院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能动主义的姿态。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程序观念的稀薄、程序制度的简陋几乎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在中华民族500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封建专制传统较长,程序法律意识缺乏,但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在我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离不开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在学习行政法学这半年,让我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要知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用法。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等等是耳熟能详的法学概念,然而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中,将正当性与行政程序结合起来分析,尤其是将其结合为一个专有名词来研究目前来说是不多见的。“正当行政程序”概念决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而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概念,正如从程序到法律程序再到正当法律程序一样,从程序到行政程序再到正当行政程序,是符合法律逻辑原理的演进,具有和行政法治的演进相吻合的路径。 显而易见,程序不一定必然正当,“程序有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正当程序是‘正当’的,或者‘合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要求,这对权力有非常重要的约束意义”。行政程序也是如此,事实上我们所希望运行的行政程序是正当的行政程序,学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重点也是在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之上,因此“正当行政程序”的概念本质上切合了理论与实践的要求。过去我们在行政法学法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一提到行政程序,就当然的认为是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没有对其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作出严格的甄别,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逻辑原理,也可能会造成研究成果的逻辑性与严密性之欠缺。除法学研究中对正当性关注不足外,行政行为实践中往往也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的正当与否,这在我国缺乏程序理念与传统的背景之下,后果恐怕尤为严重,所以必须在行政立法、执法及行政监督救济等各领域加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的普及,树立不仅仅要遵守行政程序,更要遵守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如此方能有效规范控制行政权,更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含义。广义的程序含义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当程序原则 作者:成贤 学校: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 13春法学本科 学号: 02 指导教师:温 2016 年 5月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行政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 (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 二、行政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 (一)避免偏私原则 (4) (二)行政参与原则 (4) (三)行政公开原则 (4) (四)监督制约原则 (4) 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 (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 (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 参考文献 (6)

论文摘要 论文从行政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对“行政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述“行政当程序”这一原则。论文具体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当程序的基本含义于渊源。分析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以及历史渊源。2、行政当程序的理论基础。论文论述了行政程序的工具主义、本位主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为行政当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 3、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即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四个要素。 4、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论文以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为线索。论述了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以及发展。总之,论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探讨,力求体现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明确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制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行政法适用的发展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郑成贤 学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13春法学本科 学号:1365001211902 指导教师:郑温 2016 年5月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行政法正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 (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 二、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 (一)避免偏私原则 (4) (二)行政参与原则 (4) (三)行政公开原则 (4) (四)监督制约原则 (4) 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 (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 (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 参考文献 (6)

论文摘要 论文从行政法正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对“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述“行政法正当程序”这一原则。论文具体内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于渊源。分析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以及历史渊源。2、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论文论述了行政程序的工具主义、本位主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为行政法正当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3、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即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四个要素。4、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论文以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为线索。论述了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以及发展。总之,论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探讨,力求体现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明确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制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行政法适用的发展

外贸涉及的法规及相关规定

外贸涉及的法规及相关规定 利比亚贸易法规简介 利比亚在2003年国际社会解除对其制裁后,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起步阶段, 目前仍不是WTO成员,其很多贸易法规与国际惯例尚不接轨。为帮助我企业更好地开展对 利贸易活动,现将其贸易法规简要介绍如下。 一、利比亚贸易法规的特点。 1、高度集权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利比亚经济性质更多成分还是计划经济色彩,政府 限制因素多,干预程度大,并把这些干预内容渗透到法律法规中。 2、独特性。利比亚目前仍不是WTO成员,其很多贸易法规具有独特性。如目前利比亚强 行推行的代理制、禁止外商在利比亚从事商业活动、利比亚关税名目设置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3、随意性。 1)立法形式的随意性。 2)法规内容的随意性。从2002年以来,政府关于贸易进口操作方式、实行法定代理商品 名单、禁止进口商品名单、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等反复更改了很多次,有的甚至还没来及执行就被废除。 3)法规执行的随意性。利比亚政府官僚作风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如 在进口商品报关方面,当地代理、进口商与海关勾结,以各种形式逃避法定税费。 二、利比亚贸易法规的主要规定。 1、贸易代理制度。 利比亚为保证进口商品质量,一直实施贸易代理制,由代理商保证进口产品质量和提供售后 服务。目前关于代理制的最新规定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利比亚经贸部决定部分商品 进口必须由利比亚注册代理从事,明确规定代理商的代理品种和代理范围。对一般商品,一种商品只能在利比亚有一个代理,一个代理商最多只能代理三家外国公司的产品;而对汽车等部分重要商品,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家外国公司的产品。2008年4月,由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代理制加剧了商业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造成了目前利比亚市场商品价格快速上涨。因此,利比亚经贸部正在研究取消代理制。关于《经贸总人委关于非授权贸易机构禁止 进口部分商品的决定》,详见(附件一)。 3、公司进口资质制度。根据经贸总人委2004年第52号《关于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组管理的 决定》,利比亚对允许进口的商品分为9组,每个公司只能在自己注册的经营范围内进口商 品。同时规定一个公司只能经营一组商品。根据近两年中利贸易实践看,该制度执行的并不十分严格,但为保持法规的完整性,一并予以介绍。关于《关于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组管理的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34326665.html,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张峥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2期 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美国行政法将其发扬光大,其内容包括行政公开、主持者中立、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案卷排他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行政法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 正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它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是英国法官控制行政行为及公共行为的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原则。行政裁决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这一程序规则的反应和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发轫于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它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判决,直到20世纪初,逐渐被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具体来讲,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权益保障。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工具主義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但是这种理论片面地将程序作为手段的属性推到一个极端。 (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易言之,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程序本位主义事实上就是一种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理论。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 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1〕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并具有实质和形式的双重含义:即在实质意义上,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就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收稿日期:2010- 10 - 01 作者简介:曹雪辉(1973—),男,河北容城人,硕士,河北大学讲师。

产品责任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及其宏观比较(一)

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及其宏观比较(一)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是两大法系中比较重要而且颇具特色的法律原则,各大法系对这两大原则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基本上是局限于各自的内部研究,而对二者的关系及宏观比较却颇为少见。本文首先试图对两大原则的思想渊源、立法沿革和发展阶段或体内差异进行知识性展开,进而衍生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和暗含。接着从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和微观制度三方面进行宏观考察,从而得出各自的异同,本文力图通过这六大范畴的宏观比较来揭示两大原则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六大范畴;历史考察;宏观比较 【正文】 一、思想渊源、立法沿革和发展阶段的宏观考察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立法沿革和发展阶段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本文不严格区分主义和原则,下同),其经典解释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①]此语首创于1801年费尔巴哈的《刑法学教科书》,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开创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成文化和法典化纪元。②]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思想家总是以前人留下来的思维资料为前提建立自己的新学说的,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根基,其思想渊源其实颇深。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于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来的。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的展开》一文的研究,认为罪刑法定的渊源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③]这一观点为后世学者奉为通说,但是也有学者如日本的泽登佳人、横山晃一郎等持反对意见。其反驳理由是:普通法的英国如果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渊源的产生地,则英国应该是成文法国家,且应当排除判例法这一习惯法作为法律的直接渊源,但是这与英国的现实不符,因此通说是有问题的。④]然而更多的学者如日本学者如木村龟二等还是支持通说,认为费尔巴哈罪刑法定主义的概念不是罪刑的成文法规主义,也不必以成文化为必要,而是一种随着历史发展的思想理念,罪刑法定主义是人权思想支配下的法律理念,因此仅以上述观点是不能否定《大宪章》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思想渊源。⑤]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罪刑法定的思想和罪刑法定原则。这样才能既避免上述不必要的争论,也有助于深入研究。⑥] 即英国《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的思想在人权思想的引领下,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都分别得到了确认。随后又被北美殖民地1774年的宣言和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所采纳,美国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在1868年的修正案第1条中再次细化并最终在宪法中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⑦]可见,英美法系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主要从程序方面加以规定,即现在常说的实质罪刑法定主义,通过程序来保障人权。⑧] 如果说罪刑法定的思想在以普通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程序方面加以规定,那么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首的国家则首先在实体上予以规定。⑨]法国在其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罪行为前已经制定、公布和合法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为1791年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再次采用,其刑法典第四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之后1809年《瑞典宪法》、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条、1882年《日本刑法》第1条、1889年《意大利刑法典》第1条、1917年墨西哥宪法和芬兰宪法等都纷纷效仿该规定。⑩]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从其立法模式看,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规定在刑法典中,如中国;二是仅规定在宪法中,如美国;三是宪法和刑法典中都有规定,如德法。11]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及

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首先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本案案情,本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淑华(徐成兵之妻).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6日,徐成兵经案外人杨某介绍到金鑫公司处工作,与金鑫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7月7日,徐成兵自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村暂住地骑自行车至金鑫公司处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死,并抛尸在宁波市北仑区富春江路南段桥边。2005年6月14日,彭淑华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徐成兵该次事故伤害为工伤。宣告后金鑫公司不服,与同年9月9日向北仑区政府申请复议。2005年11月8日,北仑区政府在未通知彭淑华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仑劳动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彭淑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0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淑华诉称:1. 2004年7月7日晚,徐成兵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刮檫后致死,驾驶员逃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仑区政府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证明不合法为由撤销涉案工伤的认定,事实不清。2.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北仑去政府有通知彭淑华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然北仑区政府未履行该义务。(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程序,无效)

北仑区政府答辩称:1.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证明只是一种推测,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徐成兵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行政复议法未给行政复议机关设定通知厉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认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金鑫公司述称:徐成兵是被他人谋杀,由刑事犯罪引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可能不利于具有厉害关系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通知具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保障其行政复议中的权利。本案中,北仑区政府在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撤销了北仑区劳动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未有效保障彭淑华陈述,申辩,知情等行政复议权利。北仑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和设定第三人制度的意旨。因此北仑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的判决如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仑区政府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北仑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公开原则的两个名词意思.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 -------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 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 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 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善”。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只有赋予法律实现自然正义的功能,我们才能在制度方面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法原则。它是自然法的产物, 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①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 Law of theLand) 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依学者的见解, “经国法判决”一词语与“正当程序”属同一意义。②正当程序最早出现于1354年爱德华三世公布之伦敦自由律第3 条, 该条规定“任何人, 无分身份( state ) 或地位( condition) , 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予以放逐、处死、没收其财产, 或剥夺其继承权”③虽然在成文法上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 但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一直为人们所关注。20 世纪丹宁勋爵对它作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为的各种方法: 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 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 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 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④由此我们看到, 自然正义和法律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自然正义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中立不偏和申诉辩解,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要求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之时, 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⑤当然, “正当法律程序”在成文法上的出现, 它并不意味着替代了自然正义的地位, 章剑生认为“自然正义”的一种人定法的言辞表达。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支持正当法律程序发挥世俗法的功能, 而不是为正当法律程序所替代。⑥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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