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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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指《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能组织施工;经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和分级审核的权限,由市消防支队规定并报总队备案。

第四条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完善审核验收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审核意见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

计审核、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警务公开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受理第六条支(大)队应当将《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各种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消防网站公示。

办公场所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申请需知资料薄以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法律文书,以及监督检查形成的记录和处理法律文书,应当建立档案。公众可以查阅。

支(大)队应当为公众查阅档案提供方便。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也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支(大)队应当完善有关受理制度。

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理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筑工程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审核、验收职权范围,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支队或者大队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业务补件通知书》;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审核或者验收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单体红线图或者用地红线图;

(三)建筑施工蓝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建筑、水、电、暖通施工图)。

高层民用建筑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工艺流程说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第十一条申请建筑工程内装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二)装修施工蓝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吊顶及墙体剖面图、电气图、灭火器配置图);

(三)进行内装修的建筑或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

(四)内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原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

(五)装修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内装修涉及消防设施布置调整的,还应当提交具备消防设施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消防设施调整图。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原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应受理后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的消防监督员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核查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置与批准的规划红线图是否相符;

(二)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置与实地的道路、水源、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等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应当审核下列消防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规定办理:(一)一般工程(含内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二)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受理机关认为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支队对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审核,应当落实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

第十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内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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