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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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

(1)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 原则(具体内容见教材第133-135页) (2)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 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4、公司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2)董事会(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
5、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1)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法第六章) (2)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章)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 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关于公司登记案例 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 决定共同投资,成了一家具有限公司。飞腾商业公司 草拟了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确定 新公司名称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 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 使用权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到位。11月,明光家具 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 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合格的, 但本地已有4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该公司 的设立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 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 请予以登记。 问题:飞腾商业公司等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2)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发生任何变动都需要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设立登记的意义:(见教材第127页) A.确认公司取得企业法人的法律资格 B.向社会公示,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 C.便于政府的监督管理、进行市场准入控制 D.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链接幻灯片 9
第二编
第三章 企业组织管理法
本章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国有独资公司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编复习参考题






名词解释:1)经济法主体;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3)经济法主体的义务;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 有限公司;6)股份合作企业;7)合伙企业;8)国 家经济管理主体 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取得的方式. 2.简述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能的主要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2.试论我国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结构。 3.试论我国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能的完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石某诉梁某案


(案情介绍)1991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 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 债务。1992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 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 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 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6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4万 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亲自 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他财产不够执行,石某 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理由是梁 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诈骗行为,要 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 法律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法总则需要掌握的问题

(1)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 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该案例的法理分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ຫໍສະໝຸດ Baidu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 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 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 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 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 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 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 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 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 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利用公司作为进行 不法活动的工具和手段,以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及社 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必要的、 有益的补充。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 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 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 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 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 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 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 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 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


(1)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 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幻灯片 7

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1)合伙人:两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见合伙企业法第9-10条) (2)出资:(见法条11-12) (3)合伙协议(见第13-14条) (4)设立登记(见15-18条)
3、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管理: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 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 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 同管理和使用。 (2)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见第20- 24条)
二、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法概述 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财产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6、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8、法律责任
1、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A.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B.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 C.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D.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 件:
A.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B.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C.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 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 之间,其较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 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 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 公司人格独立型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 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 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人的利益。只有 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 对公司外部关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济。


(3)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 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以自然人为合伙人并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型合伙、有限合伙、法人 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 组织形式但不是市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均没有纳入《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 围。 (5)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经济组织法习题



简答题: 1.简述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法律规 定。 论述题: 试论公司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主要内容





1、公司法总则 (1)什么是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19-30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73-79条) 3、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 (1)遵循的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 (2)具体规定见法条 4、公司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 (1 )股东会(股东大会) (2)董事会、经理 (3)监事会 5、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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