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6号文番外:再从两个会计规范的变迁谈转股个税不可生搬硬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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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5)116号文番外:再从两个会计规范的变迁谈转股个税不可生搬硬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6号文终于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正如白居易爷爷所讲的那样,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两部委对于之前大家普遍关注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依然没有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

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份制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我们之前已经讲过,不再赘述。元素再谈谈不征税资本公积的内容涵盖,上次我们讲到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这次我们再来些佐证:

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摘录:

第三十九条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第四十条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摘录:

第八十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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