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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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法制”和“法治”内涵的界定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情况的简单回忆,试图阐述从“法制”到“法治”的进展表现出一个时代的巨大历史进步,标记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化道路,既完成向“传统”的突破,又实现向“西化”的突破。
要害词:法制法治进展有学者言:“中国法治问题是一个历史课题,也是一个悠久民族的群体性的文化
选择课题,除了历史和文化自身的答案以外,任何欲进行书斋作业的‘学术定位’的企图都是虚妄的。
”①那么,如何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情况作以反思,更非易事。
本文仅以中国的法制建设为主体或参照对此进行尝试,或许离目标接近了一步。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
但对其意义,历来有不同的解释。
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
”此处所谓法制,乃指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
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或官府)制造的,即使是酷法、恶法,或专横之法,也属法制,具有一律遵守的效力。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制不过是人治之下的一种法律统治形式。
这种人治之下的法制(“专制的法制”),与近现代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法制(“民主的法制”)有着根本的区别。
“近代意义的法制概念及思想,是由西方学者创立的。
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需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不认可任何人做法律不认可的事情。
”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
基本观点有三种:“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一种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执行和遵守法律与制度,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一种则简化为依法办事的原则,即必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治理的原则。
”③从日前的进展趋势来看,很多学者趋于赞同从动态与静态的结合将其定义为,“所谓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罗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④至于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制的含义的解释,都是和他们各自的政治主张紧密联系的,如有的主张君主立宪制,有的主张三权分立制,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制,有的主张“议会至上”,有的主张公司自由,有的主张福利国家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对社会主义法制如何界定?学界的观点基本同意,社会主义法制即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其基本要求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关的。
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
在西方学说史上,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322)最早论述法治问题。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⑤近代以来,随着自由、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精神的弘扬,人们重在原则和制度层面上讨论法治问题,而把法治的核心归结为“依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其内容大体包罗: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二战以后,在国际上,法治的思想和原则又有了新的进展。
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了三项原则,即立法保持“人类尊严”,防止权力滥用、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可以看出,法制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本色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本色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
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表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本色意义的法治也必需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
其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
综观法治一词的使用状况,其具有如下意义:它是运用法律治国的方式、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一种价值取向或一种政治制度。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应表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⑥其基本内容包罗:“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⑦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追溯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基础之上形成的,“拔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续,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
”⑧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法制”被确定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⑨然而,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坚持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