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新闻传播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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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学案例分析
18123715 许文渊案例:APP“今日头条”侵权风波
2014年6月24日,搜狐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
搜狐公司介绍今日头条侵权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第二,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搜狐并不是第一家起诉今日头条的公司。《广州日报》曾在6月6日诉今日头条侵权,而几天后,双方就宣布达成和解;紧接着《新京报》发表评论“炮轰”今日头条;风波未平,6月23日,媒体报道称国家版权局已对《今日头条》侵权问题立案调查。
作为回应,今日头条以商业诋毁为由起诉搜狐公司,要求搜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今日头条”移动设备新闻客户端应用程序的开发者、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今日头条”产品是否存在侵权,是一个法律上尚未界定的问题,搜狐公司在司法机关判决之前,断然宣称其侵权,且以侮辱、贬损的言辞评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搜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商业信誉和声誉,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著作权,亦称版权,指著作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可以转让、继承。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其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财产权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利中的普通一种,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
“今日头条”是否构成侵权,就要分析它是否侵害了新闻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这里着重分析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今日头条”的运营模式
“今日头条”的运营模式分为PC端和移动端两种。在PC端,用户点击“今日头条”的文章,页面就会自动跳转至原网页,这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链接和导入,为新闻内容的提供方带入了流量,这样的方式是一种传播新闻的方式,“今日头条并不因此而获得由新闻带来的直接利益,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这是一种传播新闻的方式。而在移动端,“今日头条”通过“转码”和“深度链接”的方式在其客户端内提供新闻内容的传播和阅读。所谓“转码”,就是对新闻的一种再加工,变其形式而留其内容;而“深度链接”则是通过在客户端内部的转页达到阅读的目的,其链接不指向原网站,这是移动端与PC端最大的不同之处,也是搜狐等媒体提出的主要诉讼内容。“今日头条”在移动端的运营模式被传统媒体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表现。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导致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害。
二、“今日头条”提供的内容
“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这是“今日头条”所喊出的口号,他们通过抓取其他媒体的原创新闻作品,然后进行整理、归类、排行,最终推出“再加工”的新闻内容,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
同时,不是所有的新闻作品都适用《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指出:“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视等传媒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是新闻作品里的一个特殊分类,“时事新闻”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律上的“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区别“时事新闻”和一般“新闻作品”上,一直是存在争议的,同时法律上也没用做明确界定,比较抽象。
所以“今日头条”如果通过“深度链接”方式采用了“时事新闻”,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里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在传统媒体范围内,其“转载”、“引用”是受到《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的,然而在网络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界定和许可,一切都是约定俗成,
两方博弈的结果,当某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纠纷也就产生。
总结:
从“今日头条”的侵权风波中,其实可以看到的是在自媒体时代,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资源争夺和版权保护问题上的较量。
自媒体时代,新闻不再是传统媒体的独占品,人人可以写新闻,人人可以传播新闻。这给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旧的《著作权法》在这一方面已经有了“灰色地带”,很多问题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这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使得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衍生了“版权”的范围,“网络版权”成为一个新的领域,过去新闻作品的版权的纠纷更多在于“署名权、发表权”,然而网络的出现使得利益的争夺成为更受关注的点。“今日头条”之所以被指责侵权,除了版权合作上的失策,更重要的是在于它掠夺了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的访问量,直接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伤害。同时,由于法律修订的相对滞后,也给这类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被侵权方的利益难以受到保护,侵权方又缺乏相应的法规指导,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也对网络新闻的发展不利。
除此以外,不同形态的媒体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寻求互利共赢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