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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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发展趋势研究
一、“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概念
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方面比在其他方面更为专注,而且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因而是‘进步的’”。这个概念与当前对国际法发展趋势归纳的相关理念,如“人权法”、“宪法化”、“人本化”等相比较,“共进国际法”能够从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描述当前国际发的发展趋势,这就对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图景做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更深层次的概括。
(二)“共进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演进与发展是与国际社会的变动紧密相关的,不同的阶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共进国际法是在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演进而来,不同的时代背景就决定了有其自身的特征:
1.它是实质平等的规则,能够为国际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加快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就像国内法在一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样,国际法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社会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从基本意义上来讲,国际法是上一种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即国际社会主权者的相互沟通合作或相互协作为必要条件的法律体系,它在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安定团结、持久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等国际社会法治化价值要求和价值目标上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各主权国家构建法治化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改以达到国际法的目的。但是,由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和基础下形成并发展的国际法并不能是国际社会实现真正意义或者说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与平等,就导致了国际社会上的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国际义务分配不合理等其他不公平的问题。而“共进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在平等、民主、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签订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地区都遵守、认同并履行,能够实现国际社会上的真正的平等和公平,也就使得“共进”的国际法规则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进一步让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及其履行。可以说,此时的“共进”的国际法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它的立法参与者更加广泛,充分尊重各个国家的权利,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参与制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都在国际法的制定或修改的实践中有其对应的话语权。此外,传统国际法的贯彻实施往往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上,而国际条约的制定与执行往往是几个国家之间的局部进行,国际习惯也往往被某些国家忽视。而“共进”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整体进行制定与修改的,即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话语权,并且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同时,此时的国际法作为整个国际社会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差别实施的情况,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会尊重彼此的权利并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共进国际法”的规范下,各个国家既能完全享受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更能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也就加快了国际社会关系民主化发展进程。
3.它以维护全人类利益为目标,重视个人权利,强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利力并重。“共进”的国际法是以维护全人类或者全世界的共同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其内在意志十分重视并要求充分尊重与保护人权,尤其是强调个人的权利、社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同时通过相关的国际条约设置并规定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并保障个人政治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共进国际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冷战后至今,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不论是在战争时期或者是处于和平时期都有相应的条约对其进行规定。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社会中,一些区域性的人权保护直接规定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处于同一水平上,重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突显个人权利在国际法中重要地位,这样的安排与“共进”的国际法的宗旨不谋而合。
4.它所倡导的“差别责任”观念,使国际义务分配合理化,有利于人类和全世界的共同繁荣。共同繁荣是国际社会良好有序发展的前提,没有全世界或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很明显,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平衡发展”,所以在分配国际责任时考虑“差别责任”很有必要。“差别责任”观念形成于冷战后相关国际法的实践之中,其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能者多为”的观点和“己在过去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发达国家在更大程度上比不发达国家需要对某
些行为进行节制”的观点,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在“共进国际法”中这种“差别责任”观念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环境法之中,而是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得到落实。“差别责任”原则似乎违反了法律不差别对待主体的重要原则,但经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差别责任” 原则实际上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很大进步。这个原则把一国的能力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这样就对能力相对小的国家不要求太多,而对有能力多作贡献的国家不要求太少;把一国过去行为与其责任连结在一起,就能够使“惩罚”得当。可以说,“差别责任”原则以人类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理性、共同的期待为出发点,要求世界各个国家相互帮助,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繁荣。
二、“共进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可能性条件
(一)全球共同利益或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发展
新世纪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利益的交叉性和趋同性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共同利益的不断形成和深化发展,我们也可称之为全人类共同利益。这种国际社会利益模式的这种演进:民族利益――国际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利益观念前进的一个显著特点。而全人类共同利益完全不通于国家利益,也不可能仅仅是各国利益的简单加总,这是高于任何利益的一种利益形式,并且这种观念已经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的承认。也就是说,当前国际社会的一切实践和努力,是对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一种探索。在面临种种国际问题时,如外层空间和海洋的和平利用、臭氧层的保护、生态的保护、非殖民化、穷国的发展等,世界各国就必须团结起来以谋求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说,全人类共同利益理念的出现是国际社会发展形式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相应的,国际法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到这种国际实践,融入到自身的演化发展之中。简单而言,国际法要做到以全人类利益为保护的对象和指导理念,就必须向“共进国际法”发展。
(二)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影响
当今国际法人本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这种趋势必然要求以人类为本的发展理念摆在国际法的显著位置。国际法以人类为本的发展思路的出现,是指现代国际法的相关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以国家利益或是单个人权益为重点,而是核心在于维护和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这种趋势的宗旨。在国际实践的历史发展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定的情况下,国际法所所确立和维护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并不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是有一致性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存在很大差别,在这些利益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人本化或国际法以人类为本观念的必要性。现代国际法中以人类为本的理念的确立时间并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国际法不仅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部门或制度中注入了以人类为本的新成分,如海洋法中的国际海底制度、普遍性管辖范围的扩展;而且创建了一些新的以人类为本的国际法制度和部门,如最严重国际罪行的确立与惩处制度、外层空间法、极地法、国际环境法,等等。这种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法理念的出现与发展,极大的推动了国际法的“共进”趋势,这种理念与“共进国际法”的核心理念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这种人本化趋势在客观上要求国际法向“共进”的方向发展。
(三)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和谐国际社会的理念提出
2005 年4 月,胡锦涛在出席纪念万隆会议50 周年大会上,首次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和谐世界”的理念。国际法的发展与当前世界全球化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国际法的发展与构建和谐世界紧密相联。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国际社会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的愿望,并正在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崔进和谐世界的构建。构建和谐世界,对于各国来讲既是共同发展的目标,又是其在全球化趋势下面临的严峻挑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世界形势在冷战结束后发生了全新的变化,特别是在进入21 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性问题也日益凸显,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的共同发展问题。在这样的新的国际形势下,作为国际社会实践发展和国际关系愈加紧密产物的国际法必然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密切联系在一起,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和谐化发展。无论是和谐世界,还是国际法的发展,这都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其根本的发展依据。构建和谐世界是国际社会新的发展趋势和实践,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也要想这个方向去改进,而改进的更高层次正是“共进国际法”。可以说,全球化背景下和谐世界理念的发展就要求国际法走向“共进”。
三、结语
当前,国际法学界有很多从国际法人权保护或国际法价值角度对国际法发展趋势进行的归纳,如曾令良教授的“人本化”和李万强教授“宪法化”的国际法发展趋势的观点等。但这些观点仅从国际法价值论的角度和当代国际法人权保护的角度描述国际法发展的基本特征,对于国际环境保护、反对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及涉及全球共同利益的问题则涉及不够。“共进国际法”则从更广泛的国际社会背景出发对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