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动物权利之我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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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1)

1.1 动物权利的概念 (1)

1.2 动物权利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1)

2. 动物权利理论下的两种声音 (2)

2.1 支持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2)

2.2 反对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3)

3. 动物权利之我见 (4)

3.1 保持生态平衡 (4)

3.2 保证人类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5)

3.3 维护社会稳定 (5)

4. 对于动物权利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5)

4.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6)

4.2 使保护动物的观念道德义务化 (6)

5. 总结 (7)

动物权利之我见

近几十年来,人类在享受因自己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能力的成果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体验到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威胁。同时,面对全球环境危机的加剧,有识之士也在进行积极地反思,提出各种各样的环境思想,如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价值、动物的权利和价值、非类中心主义等,这些都是人类生态智慧的结晶。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有一种主张动物有自己的主体资格的观点,这种观点力求通过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来更好的保护动物,即动物权利理论。

1. 绪论

1.1 动物权利的概念

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1.2 动物权利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权利的思想源远流长。古代人对动物的基本伦理观念源于原始人的朴素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这种思想,主要由万物有灵论和有机体论构成。

万物有灵论的动物权利思想是原始人对世界的基本认识,也是世界上所有原始文化的一个共同特征。在原始人看来,世界都是有生命的、有灵魂的。而有机体论的动物权利思想认为,自然是有生命的。“希腊人有一个可贵的直觉,即认为世界是一个自身有生命的、渗透着神性的、处在不断的生长过程之中的有机体,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均是从这个有机体中生长出来的。”在这种有机体思想指导下,希腊人把动物视为有生命的自然的组成部分,有它的存在地位。但无论万物有灵论还是希腊人的有机体论的思想,都没有明确提出并使用动物权利的概念,因此,在这些思想中蕴含的动物权利思想都是朴素的、直观的并带有猜测性质。

近代动物权利思想主流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是人类本能(人类自然)的权利观的组成部分,是随着人类对大自然“征服”能力逐渐增强而不断发展的一种人对待动物的伦理思想。十八世纪的法国运动中,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里对此理论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认为,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现代动物权利观形成于20世纪,这是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方式全面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个时期,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史无前例的全球生态危机的冲击,世界主流自然观思潮,以及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都开始出现生态转向。这个历史阶段的动物权利观,也逐渐进入理论化、系统化和多样化发展的轨道。具有代表性的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论、非人类中心论和人与自然协同进化论等理论。

2. 动物权利理论下的两种声音

2.1 支持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1973 年4 月5 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纽约书评》上撰文,首次提出“动物解放”一词。动物权利论的核心是,自然界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从某种根本的意义来说,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都天然拥有某些基本权利,但我们仍然把世界上大多数有感知能力的动物排除在外,由于排斥在我们的爱护和关怀之外,人类便恶劣的对待它们。

而动物权利最伟大的捍卫者汤姆•雷根则从哲学理论上为捍卫动物权利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证, 也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主张。他提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 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 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并认为“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 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 具有其天赋价值对生命平等的自由权。”动物符合生命主体的标准,

因此动物身上的天赋价值意味着动物具有不被他人仅仅作为工具利用的权利, 动物享有被尊敬地对待和不被伤害的权利。汤姆·雷根的权利观门槛比较高,但给予的保护也更为全面彻底。

除以上两位学者之外,还有不少学者站在“动物有权利”这个阵营这边。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是公认的动物解放运动代表人物, 认为动物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 主张给予动物伦理关怀,赋予动物法律权利。他指出“只要某一生灵感知痛苦, 在道德上便没有理由拒绝考虑这一生灵的痛苦感受。将动物排斥在道德考虑以外是错误的, 是一种物种歧视”。美国法理学家费恩伯格也认为动物属于那些能够在实际意义上赋予或否认权利的生灵。他认为大多数人都确信动物是有权利的, 因为许多人都对动物持有这样一种道德判断, 即动物应该有得到善待和不遭受不必要痛苦的权利, 并且剥夺这种权利是一种不公正、冤屈错误, 而不仅仅是赔偿缘由。美国著名动物法教授弗兰西恩则引进平等考虑的原则, 主张动物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 首要之事必须改变人与动物的关系, 不能再将动物视作资源,而要作为平等的利益群体。他指出,只有改变动物在法律上作为人的财产的地位,脱离“物”的属性,才能公正人道地去平衡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动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2.2 反对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有激进者呼吁赋予动物权利, 就有反对者为人类利用动物而进行辩护。这种反对主张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是认为民法应当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明确反应,但是无须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实施特殊的保护。第二种观点是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作为权利主体对待,认为对动物无须有特别的改变,依原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动物保护.以上的主张无非说的是动物不能像卢梭提到的“天赋人权”一样被“天赋动物权”,它们要么被作为特殊的物,得到特殊的保护,要么作为权利客体来体现人类的仁慈。此类观点是在否认动物的权利的同时对动物给予保护的。

美国密西根大学哲学教授卡尔•克亨虽然和雷根一样肯定,赞同和支持保护动物,但是在动物权利上和雷根有着严重的分歧。他认为权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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