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档案管理》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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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档案管理》笔记整理

第一章外国文件管理理论

第一节文件定义

文件定义的类型

(一)划分方式

主要是从界定文件形成者范围和定义目的的角度来划分的:

1.专指型

专指公共文件,把文件形成者界定为“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美、加、澳大利亚、非洲诸国的文件定义均属此类。

2.扩展型

扩展了文件形成者的范围,界定为任何公私机构,如谢氏的定义。这种类型一般在档案学著作中出现较多,不会出现在档案法规中,而专指型则相反。

3.泛指型

指一切公私文件,即把文件形成者界定为“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如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档案术语词典》和国际档案理事会的《档案术语词典》。

(二)特点

1.专指型文件定义:

⑴强调文件及其形成者的“公共性质”,机构活动的“公务性质”,严格排除私有性质的文件。

⑵强调文件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使定义具有法律约束力。

⑶多见于各国文件或档案法规中。

⑷由于定义是要贯彻执行的,内涵明确,通俗易懂,易于掌握。

2.扩展型文件定义:

扩大了范围,采用该类定义的国家一般把个人形成的文件视为私人手稿,对其另下定义。

3.泛指型文件定义:

⑴文件形成者的范围最广泛,泛指一切公私机构和个人。

⑵所含文件种类和类型最为齐全,把文件物质形态等方面的特征高度概括为“不管其形式、载体和记录方式如何。”(电子文件)

⑶使用了“信息”或“信息材料”作为定义的属概念,从而突出了文件的信息属性,把文件纳入了信息资源领域,体现了时代特征。

二、档案是文件的特殊部分

(一)档案是具有长期或永久价值的文件

(二)档案是由特定场所永久保存的文件。

(三)档案是有机联系的文件整体。

(四)档案是非现行文件。

三、文件和档案是同一事物在其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

第二章外国文件管理内容

第一节文件管理概述

一、文件管理的含义

文件管理是指对文件在其形成、保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进行的经济而有效的全面管理。

二、必要性和目的

(一)必要性

1.文件的数量和形式的迅速增长和多样化,要求控制文件数量过量增长和研究管理新型载体文件。

2.需要有效地解决制作和保存文件的条件问题(工资、场地、设备等)。

3.需要对文件进行淘汰,档案只为文件数量的5%~20%。

4.需要使文件的制作、保存和处置既经济又高效。

(二)目的

1.对文件在其形成阶段进行“超前控制,从数量、质量上监督文件的产生,防止不必要文件的产生,使现行文件得到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2.确保半现行阶段的文件得到安全保管,做好文件的处置工作。

(三)总原则

以最低廉的代价和最有效的方式保管文件,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文件形成机关的利用要求。

第三节影响文件管理的因素

一、现代文件自身的特点

二、文件管理人员的素质特点

三、文件管理活动的阶段性特点

第三章外国文件管理机构

文件中心的性质、任务和类型

(一)定义

文件中心是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之下的,对各个不同行政机构的半现行文件进行经济地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在这些文件被销毁或移交到档案馆之前进行系统处置的保管机构。

(二)性质

是一种过渡性的半现行管理机构,它处于文件形成单位和档案馆的中间位置。

(三)任务

1.负责对半现行文件进行廉价的贮存和有效的保管。

2.负责对文件形成机关及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或经文件形成机关同意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

3.负责对半现行文件进行最终处置,即移交档案馆永久保存或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四)类型

1.各级政府的文件中心。

2.一个机关或单位的文件中心。

3.商业性的文件中心。如底特律文件中心、麦肯罗文件中心、南方文件中心。

文件中心的业务

一、接收

二、保管

三、借阅

四、处置

文件中心的优越性及面临的挑战

一、优越性

国外档案界因文件中心具有经济、高效的优点将其誉为“现代最富有生命力的

新型档案机构”。

(一)经济实用

(二)交接简便

(三)三个不变

半现行文件保存在文件中心里,其形成机关对文件的所有权不变、文件的原整理顺序不变、保密规定不变,这既使得形成机关愿意将文件移交文件中心,又能确保机关对文件的利用。

(四)服务快捷

(五)安全保管

(六)保证质量

第四章外国档案

略。

第五章外国档案鉴定与档案馆藏

德国迈斯奈尔的档案鉴定理论

1901年,普鲁士机密国家档案馆馆长,提出一套档案鉴定标准。

1.鉴定的一般原则

①决定必须尽当机立断;

②必须避免过激行动;

③过于抽象的概念是不好的;

④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16世纪以前的案卷不许销毁;

⑤供某种暂时目的所使用的案卷,一旦目的达到,一般是要销毁的;

⑥关于一个永久性机构成立经过的案卷一般是要保存的。

迈斯奈尔对档案鉴定理论的贡献

“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著名论断,年龄鉴定论是档案“禁毁年限”的理论根源。

禁毁界限日期(barrier date; chronological date line),简称“禁毁日期”(“禁毁年份”),即为保存年代久远的数量较少的珍贵档案,而规定一个界限日期,凡此日期之前产生的档案,不论其内容、来源和形式如何,均应加以保存,禁止销毁。

布伦内克对档案鉴定理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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