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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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公布
阅读次数:28 [2010-10-23] 来源:新华网/legal/2010-10/22/c_12687537.htm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公布
这十家机构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

这十家机构的基本情况也同时向社会公布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来源:新华网:/legal/2010-10/22/c_12687610.htm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
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

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

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

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

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

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

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

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

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

同时,中心
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

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

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

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

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

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

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

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

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公布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遴选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legal/2010-10/22/c_12687537.htm
2010年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研究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的相关事宜。

近日,记者就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问题对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次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具体是哪十家机构?
负责人:这十家机构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

这十家机构的基本情况也同时向社会公布。

记者:为什么要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这项工作有何意义?
负责人: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制度。

在当今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查明事实、证明事实和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

在众多证据中,作为一种客观化程度较高的法定证据,司法鉴定被视为最可靠、最有力的证据调查方法和司法证明的科技手段,这对于及时裁判、公正司法关系甚大。

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中央21号文件),确定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央21号文件和《决定》对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和调整。

几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得到
切实加强,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司法鉴定机构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司法鉴定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及时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同时,必须看到,随着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活动中涉及的大量问题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和综合化,鉴定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大,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对此,中央政法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决定》,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解决当前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鉴定意见争议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资质高、能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切实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记者: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产生的?
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和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开展。

遴选出的鉴定机构必须符合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具有高素质的专家型鉴定人队伍和先进的仪器设备、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具备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备的检测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具有能够满足鉴定业务需要的资金保障、有十年以上良好业绩以及遴选结果得到政法各部门共同认可等基本条件和要求。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是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共同组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的。

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自2008年开始,遴选委员会组织政法各部门
和科技部共同制定了遴选办法、评审标准和遴选工作方案。

遴选工作自2009年开始,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部门评审推荐。

各部门在统一遴选办法、统一评审标准、统一遴选程序、统一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分别对其设立或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队,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了近百家符合推荐条件的鉴定机构参加评审。

各部门分别组建专家评审工作组,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对推荐的鉴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经过层层筛选,确定推荐名单。

二是专家统一审核。

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跨部门聘请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严格按照遴选办法和评审标准,分别对各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具备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在此基础上,专家审核组还对各机构具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条件和能力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逐一予以确认。

三是遴选委员会研究确定。

遴选委员会召
开全体会议,认真听取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遴选组织工作的汇报,审议专家审核意见,综合各方面因素,在现有条件下,研究确定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在整个遴选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遴选评审要求严格,程序严谨,过程公开公平,结果客观公正。

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总体合理,基本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所包涵的全部鉴定类别和主要鉴定事项。

遴选工作,是对鉴定机构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的情况、机构规模、仪器设备配置、工作环境、质量管理、执业经验、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处理能力、鉴定机构公信力以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实质是对这十家司法鉴定机构以及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作出的资质评价和能力认定。

具体而言,是指这十家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的鉴定条件、鉴定能力达到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称其为“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因此,就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目前这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具有更高的资质条件,并且在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的鉴定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记者: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
负责人:为了避免送检案源过于集中,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充分发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解决多头重复鉴定中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央政法五部门正在积极完善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活动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主要是:(1)根据中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能和工作分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变、机构性质不变、隶属关系(管理关系)不变、职责任务和服务范围不变。

按照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质证。

(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中央政法各部门和其他中央部门委托的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的初次鉴定和争议较大的重新鉴定。

(3)对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依法委托其他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在审判活动中,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

(5)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宣读鉴定意见,并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等进行陈述,如实回答法庭质询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提问。

(6)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障司法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在司法审判中,法庭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接受质询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材料,对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论据与鉴定意见之间有无矛盾等作出综合判断,最终决定是否采信其鉴定意见。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必须以优质的服务、可靠的依据和可信的结果,去赢得司法机关、诉讼双方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记者:如何保障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负责人:建设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遴选只是手段和基础。

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建设为新的起点,下一步遴选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将转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监督上来。

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最高的技术水平、最具公信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最完善的严格管理程序和制度。

对此,为加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发展,各主管部门要以遴选为契机,按照以评促建、重在提高的要求,进一步确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争取国家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引导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持续发展,成为依法执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典范,带动全行业走上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发展道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实现科学发展。

鉴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发挥着行业示范带头的重要作用,机构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和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将实行动态式管理,定期进行考核监督,对于不符合评审要求和标准的,将取消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称号。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是我国建立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其在解决重大疑难、特殊复杂和多头重复鉴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还需要一个适用的过程,需要大家的共同理解和支持。

(周斌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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